中國從2012年開始建立個人信息保護規則體系,此後政府和法院頒布了許多相關規則。
目前,中國正在起草《個人信息保護法》。 將來,《個人信息保護法》將與《民法》,《網絡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數據安全法》以及其他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和部門法規一起構成中國的個人信息保護規則體系。
一,法律
中國在《 2020年民法典》的整章中規定了個人信息的保護,即《中國民法典》第四部分人格權(從第6條到第1032條)的第1039章“隱私和個人信息的保護”。
本章的重點如下:
(1)自然人應享有隱私權。 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通過間諜,入侵,披露或發布相關信息或任何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的隱私權。(第1032和1033條)
(2)有關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應受法律保護。(第1034條)
(3)個人信息是指通過電子或其他方式記錄的各種信息,可用於獨立識別或與其他信息組合以識別特定自然人,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生物特徵信息,地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健康信息,下落等(第1034條)
(4)個人信息的處理應首先獲得自然人或其監護人的同意,並且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雙方的協議。 (第1035條)
(5)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處理,傳輸,提供和披露等(第1035條)
(6)信息處理者不得洩露或篡改其收集和存儲的個人信息。 未經自然人的同意,信息處理者不得將此類自然人的個人信息非法提供給其他任何人,但已處理的信息除外,以致無法識別特定人並且無法將其恢復。(第1038條)
中國的立法機關,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正在起草《個人信息保護法》,該草案於12年2020月XNUMX日發布。到目前為止,該草案尚未進行表決。
該法的要點如下:
(1)本法律不僅適用於任何單位或個人在中國境內處理自然人的個人信息,而且還適用於在中國境外處理中國境內自然人的個人信息的特定活動。 (第1條)
(2)敏感的個人信息受到特別保護。 該信息包括種族,種族,宗教,個人生物學特徵,醫療健康,財務賬目,個人下落。 (第二十九條)
(3)信息處理者只能在以下情況下處理敏感的個人信息:(1)在某些情況下,他們必須使用該信息; (2)他們已經獲得了涉及信息的個人的特定同意。 (第29條,第30條)
(4)如果信息處理者需要在中國境外提供個人信息,則應獲得監管機構的批准。 (第38條)
(5)在國際司法協助中,如果信息處理者需要在中國境外提供個人信息,則應獲得有關當局的批准。 (第41條)
(6)當信息處理者處理的個人信息達到一定數量時,應指定一個人作為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 負責人將監督其個人信息處理活動和保護措施。 (第51條)
(七)信息處理者違反本法規定的,不但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7萬元以下,上年營業額的50%以下的罰款。 (第5條)這應該是迄今為止所有中國法律中最高的罰款。
該法律的第四部分,即網絡信息安全,規定了網絡運營商保護用戶個人信息的義務,例如:
網絡運營商應對所收集的用戶信息保密,不得洩露,篡改或銷毀所收集的個人信息; 未經被收集者的同意,他們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第40條,第42條)
網絡運營商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 他們必須明確說明信息收集和使用的目的,方法和範圍,並徵得被收集者的同意。 (第41條)
該決定首次在中國確立了收集和使用個人信息的規則,以及網絡服務提供商保護個人信息的義務。 中國有關網絡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的所有立法都可以追溯到該規定。
二。 部門規則
本規定旨在通過監督中國境內互聯網上兒童的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轉移和披露,來保護兒童(即14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安全。
2.確定通過應用程序非法收集和使用個人信息的措施(2019)
《辦法》旨在為監管機構確定應用程序非法收集和使用個人信息提供參考,並為應用程序運營商進行自我檢查和自我糾正以及互聯網用戶的社會監督提供指導。
本規定規定:(一)服務提供者應當發布個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規定。 (1)未經用戶同意,服務提供者不得收集用戶的個人信息,而只能收集提供服務所必需的信息。 (2)服務提供者應防止用戶個人信息的洩漏,損壞,篡改或丟失。
六。 司法解釋
關於利用信息網絡審理侵犯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14)
本規定旨在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法》第三十六條,即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在使用網絡侵犯他人民事權益的情況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使用網絡侵犯他人民事權利的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中國的《 2020年民法典》生效後,《侵權法》被廢止。 《中國民法典》第七部分《侵權責任》在第1194條,第1195條,第1196條和第1197條中提供了有關網絡侵權的更詳細規定。
五,技術標準
1.個人信息(PI)安全規範-中國國家標準(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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