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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世軍(或中東模板腳手架公司)訴中冶城工建設有限公司。

陳士俊(或中東模板腳手架公司),中冶成工建設有限公司申請承認與執行法院判決,仲裁判決案件其他其他裁定書

法庭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件編號 (2018)川01協外人No.3((2018)川01協外認3號)

決定日期 2020 年 5 月 08 日

法院級別 中級人民法院

試用程序 第一個例子

訴訟類型 民事訴訟

案件類型 Case 外殻

話題) 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

編輯 CJ觀察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8)川01協外認3號
申請人:陳士俊(或中東模板腳手架公司),所在阿拉伯聯合酋長國沙迦酋長國KingFasialRoad.F205BinKamilCentreSharjah-UAE。
被申請人:中冶成工建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成都市錦江區工業園區。
官方代表人:程並強。
申请人陈士俊(或中东模板脚手架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迪拜法院2016年255号商事判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提出申请称,其与被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已在迪拜法院起诉,经迪拜法院判决确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租金暂计2975541.3迪拉姆(按本金2692797.56迪拉姆,年利率9%计算,自2016年2月3日暂计至2017年4月3日)、律师费1000迪拉姆和全部诉讼费用。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可以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法院裁决。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确认迪拜法院2016年255号商事判决,并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本院經審查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拉伯聯合酋長國關於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協定》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涉外民事訴訟,適用本編規定,本編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二十三條規定,外國人參加訴訟,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護照等證明自己身份的證件;外國企業或組織參加訴訟,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身份證明文件,適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政府與該所在國地方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處理;代表外國企業或組織參加訴訟的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交其有權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的證明,該證明已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一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國所涉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程序;本條所稱的“所在國”是指外國企業或組織的設立登記國,也可以是進行了營業登記手續的第三國。多份“確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申請書”,記載的申請人既有“陳士俊”又有“中東模板腳手架公司”,以及就其申請事項按照中國法律的規定,提交指定的股東身份的證明文件,並同時進行相關公證認證等證明程序等;同時,申請方已向本院提交的經“勉強金龍法律翻譯事務所”的中文翻譯方為“中冶成工上海五冶建設有限公司”,另一份記載的受訴方為故本院在案件審查期間,曾向申請方發送通知書,並明確告知申請方應限期就提交提案人和申請事項初步書面說明並補充提交印證材料,還必須就所申請的迪拜法院做出的2016年255號商事判決及其相關材料委託有資質的翻譯機構重新進行的翻譯,並向法庭提交經確認無誤的英文翻譯件,若逾期說明及提交材料,或提交材料不符合法律規定,則應承擔申請被駁回等法律後果。材料,則本案案件有關申請承認和執行阿拉伯聯合酋長國迪拜法院2016年255號商事判決一案的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
遵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四十四條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拉伯聯合酋長國關於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協定》第二十二條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陳士俊或中東模板腳手架公司的申請。
本裁定一經承諾即表現。
審判長劉蓓
審判員何美琪
審判員何昕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書記員唐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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