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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r Shipping與大新華物流(2018)滬72協外人1號判決的承認及執行申請

申請人新申請PAR公司與被申請人大華物流控股有限公司執行外國監管一審

法庭 上海海事法院

案件編號 (2018)滬72謝外仁1號

決定日期 2022 年 3 月 17 日

法院級別 中級人民法院

試用程序 第一個例子

訴訟類型 民事訴訟

案件類型 Case 外殻

話題) 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

編輯 CJ觀察員

本案不僅為英國貨幣判決在中國的執行打開了大門,也標誌著我國新的有利於外國判決的司法政策已經開始實施。

17年2022月2018日,經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上海海事法院裁定承認英國上訴法院在Spar Shipping AS v案中作出的判決(以下簡稱“英國判決”)。大新華物流控股(集團)有限公司(72)滬1協外人2018號((72)滬1協外認2022號),(以下簡稱“XNUMX上海案”)。

這是繼 2022 年最高人民法院新司法政策發布後的第一起已知案件。確保執行英國判決的一個關鍵是中國與英國(或英國,如果在更廣泛的背景下)之間的互惠關係,根據德法律互惠檢驗(新的三個檢驗之一)在本案中得到證實。 也證明了新政策將大大增加外國判決在中國被承認和執行的可能性。

一、2022上海案概述 申請人為Spar Shipping AS,被申請人為大新華物流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三期定期租船合同履約保證金發生糾紛。 原告向皇后法庭分庭商事法庭提起訴訟。

18 年 2015 月 2015 日,英格蘭女王法庭商事法庭作出判決,支持申請人的賠償請求。 (參見 Spar Shipping AS 訴 Grand China Logistics Holding (Group) Co, Ltd [718] EWHC XNUMX。)

判決上訴後,英國上訴法院於7年2016月2016日作出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參見 Grand China Logistics Holding (Group) Co Ltd 訴 Spar Shipping AS [982] EWCA Civ XNUMX。)

2018年XNUMX月,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所在地中國上海海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英國判決。

17年2022月XNUMX日,上海海事法院對該案作出民事裁定,承認英國判決。

二、 2022上海案的核心問題是什麼? 本案的核心問題是,在外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方面,中英(或者更廣泛的英國)之間是否已經建立了互惠關係?

如果存在這種互惠關係,在中國執行英國判決將不存在實質性門檻。

更具體地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國法院將在以下條件下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

(一)中國與作出判決的國家締結了有關國際條約或者雙邊協定; 或者

(二)中國與被判決國在無上述條約或雙邊協定的情況下存在互惠關係。

鑑於英國尚未與中國締結任何相關的國際條約或雙邊協議,核心問題在於英中之間是否存在互惠關係。

顯然,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首先需要了解中國法律對互惠的定義。

2022年之前,中國司法實踐中的互惠檢驗是事實上的互惠,即如果外國已經承認中國的判決,中國法院可能認為兩國之間存在互惠關係,中國法院將據此承認外國判決。

那麼,英國是否滿足這樣的標準呢? 中英是否建立了互惠關係?

在 2022 年之前,我們的答案是“不確定”,因為我們在早些年看到過一個案例,中國法院以缺乏互惠性為由拒絕承認英國的判決(參見俄羅斯國家交響樂團,Art Mont Company v. Beijing International音樂節社(2004)二中民特字第928號((2004)二中民特字第928號),以及最近英國法院提及承認中國判決及相關保全的另一案件在 Spliethoff 的 Bevrachtingskantoor Bv v. Bank of China Limited [2015] EWHC 999(以下簡稱“Spliethoff 案”)中的命令。 然而,尚不確定Spliethoff案能否構成先例,為事實上互惠檢驗下的互惠關係奠定基礎。

三、 上海海事法院如何應對上述核心問題? 案件裁決尚未公開,據說再過幾個月就會公開。 但根據原告律師披露的信息,我們可以初步了解法官的主要意見如下:

  1. 中國的互惠標準 上海海事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互惠原則並不僅限於相關外國法院應當首先承認中國法院在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判決。

(CJO注:這意味著上海海事法院已準備好推翻中國法院長期持有的事實上的互惠標準。)

上海海事法院進一步表示,如果中國的民商事判決能夠得到外國法院的承認和執行,則視為存在互惠。

(CJO注:表示上海海事法院已明確並適用新的互惠標準——法理互惠。)

  1. 斯普利特霍夫案 上海海事法院認為,儘管在斯普利特霍夫案中表達了“承認”中國法院判決及其保全令的表述,但在“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

因此,Spliethoff案不構成英國法院承認和執行中國判決的先例。

(CJO注:表示Spliethoff案不符合2022年之前廣泛適用的de facto reciprocity test。上海海事法院提及該案表明其認可本次英文判決並非基於舊的de facto reciprocity test,以強調它採用的新的互惠測試。)

  1. 實體審查 上海海事法院認為,雖然被申請人認為英國判決在中國法律適用上存在錯誤,但涉及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利義務關係,不屬於承認和認定案件的審查範圍。外國判決的執行。

上海海事法院進一步表示,即使構成錯誤適用法律,除非違反中國法律、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基本原則,否則不構成拒絕承認和執行的事由。 但是,本案不存在應拒絕承認的情形。

(CJO注:表示上海海事法院表示不會對外國判決進行實質性審查。)

四。 2022上海案適用中國2022年新政 2022年中國出台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外國判決執行司法政策,開啟了中國裁判文書收集的新時代。

司法政策為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31月2021日發布的《全國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以下簡稱“XNUMX年會議紀要”)。

2021 年會議摘要引入了確定互惠的新標準,取代了之前的事實上的互惠測試。

新的互惠標準包括三個測試,即法律互惠、互惠理解或共識、互惠承諾無一例外,這也與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門可能的外展相吻合。

有關新互惠標準的更多信息,請閱讀之前的文章“中國法院如何確定外國執行判決中的互惠”。

在確定中英互惠關係時,法院在2022上海案中採用了三項檢驗之一——法理互惠檢驗——首次出現在2022年中國的新政策中。

案例證明2022年新政策已經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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