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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r Shipping與大新華物流(2018)滬72協外人1號判決的承認及執行申請

申請人新申請PAR公司與被申請人大華物流控股有限公司執行外國監管一審

法庭 上海海事法院

案件編號 (2018)滬72謝外仁1號

決定日期 2022 年 3 月 17 日

法院級別 中級人民法院

試用程序 第一個例子

訴訟類型 民事訴訟

案件類型 Case 外殻

話題) 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

編輯 CJ觀察員

上海海事法院民事裁定書
(2018)滬72協外認1號
申請人:SPARSHIPPINGASGENAS有限公司(SPARSHIPPINGAS)王國。住所地挪威卑爾市1201科克斯塔克斯德305257(Kokstadflaten305257KOKSTAD,1201挪威)。
代表人:雅勒艾勒弗森(JarleEllefsen),該公司指示執行。
委託代理人:楊文貴,北京市海通律師事務所。委託代理人:羅依,上海海同律師事務所。
被申請人:大新華物流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浦東南路588號13、14層。
代表影響人:海航集團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託代理人:張建新,上海海復律師事務所。 委託代理人:章博,上海海復律師事務所。
申请人SPAR航运有限公司(SPARSHIPPINGAS)申请承认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高等法院(以下简称英高等法院)[2015]EWHC718(Comm)号民事判决及相关命令、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上诉法院(以下简称英上诉法院)[2016]EWCACiv982号民事判决及相关命令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8年8月23日、2022年2月18日两次公开开庭,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期间,2021年3月13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包括本案被申请人在内的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321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成为被申请人的诉讼代表人。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杨文贵、罗依,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建新参加了两次庭审,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章博参加了前一次庭审。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2010年3月,申请人与大新A公司签订三份定期租船合同,被申请人出具保函为大新A公司履行租船合同提供担保。后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申请人在英国伦敦对大新A公司提起仲裁。因大新A公司申请清盘,仲裁程序中止。为此,申请人向英高等法院对被申请人提起诉讼。英高等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EWHC718(Comm)号判决,判决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承担责任。2015年4月27日,英高等法院作出法院令(Order,以下称2015/4/27令),确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的费用数额。2016年10月3日和2016年11月1日,英高等法院又分别作出法院令(以下简称2016/10/3令)和《最终费用证书》(以下简称2016/11/1费用证书),确定被申请人应当承担的一审期间的诉讼费用。被申请人不服[2015]EWHC718(Comm)号判决,向英上诉法院提起上诉,英上诉法院于2016年10月7日作出[2016]EWCACiv982号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上诉,并于同日作出法院令(以下简称2016/10/7令),确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上诉期间费用。后又于2017年5月8日作出法院令(以下简称2017/5/8令),确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上诉期间的最终费用。2018年5月17日,英高等法院针对其2015/4/27令中的加和计算遗漏项作出一份修正的法院令(以下简称2018/5/17令)。然而,被申请人并未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因被申请人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注册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和财产,而英高等法院在[2015]EWHC999(Comm)号原告西特福船运公司(以下简称西特福公司)诉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案中,承认了我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另有广州海事法院一份海事强制令被英国法院在判决中作为证据引用并载于《劳氏法律报告》,故基于互惠原则,请求法院裁定:承认英高等法院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EWHC718(Comm)号判决、2015/4/27令、2016/10/3令、2016/11/1费用证书、2018/5/17令和英上诉法院2016年10月7日作出的[2016]EWCACiv982号判决、2016/10/7令、2017/5/8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英國申請人也聲明稱:首先,確定英國未締結或與承認成立和執行執法、核查的國際互惠,法院未相應的關係,所稱高等法院[2015]EWHC999(Comm)法院承認,法院一說,只用執行任務的那件案號,認定為授權,而不是通過程序執行和執行 C2015 後的承認,999 了裁決、裁決,但最終裁決的結果是中國地​​地拒絕了正義的、裁決的結果。法院的基本司法裁決是本應的互惠的條件與中國承認違法的條件相同。且英國法下當事人存在訴令令令制度有多個在中國禁制令禁止當事人參與訴訟。因此,如果承認和執行英國關稅法,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追究法》(簡稱《民訴法》)第五條第第二款關於“外國法院對公民、法人的訴訟權利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權利等其他國家公民、企業和組織的侵權行為,行使對等”的規定,基本即履行承諾是法律的原則。申請人亦申請承認的英國再適用者也適用於中國時。視實際的懲罰性可以在被承認和執行的支付範圍之外。性,另一種還需支付罰金,以此認定申請人不承認。
經審查認定:
2010年3月5日,申请人与大新A公司签订三份定期租船合同,将“SPARCAPELLA”、“SPARVEGA”、“SPARDRACO”三轮出租给大新A公司。三份租船合同除租金率、租期、船舶详情等条款外,其余条款相同。2010年3月2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3份保函,为大新A公司履行上述租船合同提供担保。3份保函除船名外,其他条款一致,均约定适用英国法并按英国法进行解释;保函下任何针对被申请人或其财产所提起的诉讼,均应提交位于伦敦的英高等法院审理。因大新A公司迟延支付租金,申请人撤回了船舶,并依据保函约定向英高等法院对被申请人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到庭应诉。
2015年3月18日,英高等法院作出[2015]EWHC718(Comm)号判决(卷号:2013卷1084号),判定:支持申请人的诉求,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的款项数额将另行确定。2015年4月27日,英高等法院作出2015/4/27令,确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的租船合同下的费用数额、申请人与大新A公司仲裁程序产生的仲裁费用;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在英高等法院一审程序中的诉讼费用,若对该费用有异议,另行详细核定;被申请人有权就是否构成拒绝履行租约和是否构成对申请人在租约下实质性利益的剥夺提出上诉。被申请人不服,向英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并且,因对2015/4/27令中的诉讼费用存在争议,2016年10月3日,英高等法院作出2016/10/3令予以核定,并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2016/11/1费用证书,明确了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的一审期间的总费用。因2015/4/27令在对相关债务金额进行加和时出现计算差误,英高等法院于2018年5月17日作出2018/5/17令予以修正。
针对被申请人的上诉,2016年10月7日,英上诉法院作出[2016]EWCACiv982号判决,对被申请人的上诉理由予以了驳回,并于同日作出2016/10/7令,判令:驳回上诉;不得再次上诉;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50%的上诉诉讼费用,若对该费用有异议,另行详细核定等。为核定相关费用,2017年5月8日,英上诉法院作出2017/5/8令,明确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的上诉程序中的总费用。
上面的內容是英高等法院和英上訴法院的收費、任務、主文的證書查看本附件的具體費用。
另查明,關於高等法院[2015]EWHC999(Comm)號西特福公司訴原告中國銀行一案的相關事實:
荣成市西霞口船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霞口公司)为与西特福公司、瓦锡兰芬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瓦锡兰公司)、颖勤发动机(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颖勤公司)船舶设备买卖侵权纠纷,于2011年6月17日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2011)青海法海商初字第271号诉讼(以下简称青法271号)。西霞口公司诉称,其与中国电子进出口山东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公司)作为卖方曾于2006年6月3日与西特福公司签订XXK06-038船舶建造合同,并按西特福公司要求与瓦锡兰公司签订主发动机购买协议。但西特福公司、瓦锡兰公司、颖勤公司以旧机冒充新机出售,侵犯了西霞口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请求判令西特福公司、瓦锡兰公司、颖勤公司按约提供主发动机并赔偿相关损失。青岛海事法院一审判决予以支持。西特福公司、瓦锡兰公司、颖勤公司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日作出(2013)鲁民四终字第87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鲁法87号),驳回西霞口公司对颖勤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对西特福公司、瓦锡兰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作出了部分变更。
在西霞口公司起诉前,西特福公司于2010年11月11日在英国对西霞口公司、中电公司就船舶建造合同提起仲裁。西霞口公司起诉后,西特福公司又于2011年9月5日在英国对西霞口公司、中电公司就主机供货合同提起仲裁。为此,西特福公司、瓦锡兰公司、颖勤公司以船舶建造合同和主机供货合同均载有仲裁条款为由,对青法271号案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于2011年11月11日取得英国法院签发的禁诉令,限制西霞口公司继续进行青法271号诉讼。2011年11月21日,青岛海事法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2012年3月1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裁定。在此期间,仲裁庭就船舶建造合同案作出裁决,解除船舶建造合同并由西霞口公司、中电公司返还西特福公司已付船舶价款。
因船舶建造合同下,中国银行向西特福公司出具保函,对船舶建造合同被解除时返还已付船舶价款提供担保,故此,西特福公司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后,依据保函向英高等法院对中国银行提起[2015]EWHC999(Comm)号诉讼。中国银行抗辩称,在青法271号案诉讼过程中,青岛海事法院曾作出保全裁定,责令西特福公司提供16,392,000美元的现金或其他等值担保;限制中国银行及其任何国内外分支机构在任何地点向西特福公司进行任何支付。英高等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判决。判决认为,虽然西特福公司在青法271号案件中提出过管辖权异议,英国法院也曾做出过禁诉令,但西特福公司在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后,在中国法院进行了实体抗辩,应视为接受中国法院管辖,并且在西特福公司接受中国法院管辖的情况下,违反禁诉令不能作为违背公共政策的事由被援引,故对西霞口公司在中国诉讼中获得的判决(即青法271号一审判决、鲁法87号二审判决)及其保全裁定予以承认(判决原文:thejudgmentsinChinaintheXXKproceedingsandtheXXKordersfalltoberecognisedbythisCourt.)。然而,西特福公司与西霞口公司之间的争议,即使存在有利于西霞口公司的判决,也不影响中国银行在保函下对西特福公司的支付义务;中国银行根据英国法院判决被强制执行保函下的付款义务也不应构成对青法271号保全裁定的违反。遂在保函项下作出有利于西特福公司的判决,并驳回中国银行关于中止执行的申请(该案中合并审理的另一份XXK06-039船舶建造合同相关纠纷,因与XXK06-038船舶建造合同基本相同,不作赘述)。
2016年10月9日,经西特福公司、瓦锡兰公司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6)最高法民再15号民事判决,撤销鲁法87号判决、青法271号判决,驳回西霞口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認為:
根據《民訴法》第二百十九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申請或承認請求和執行外國系的有效法律效力、民事訴訟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約參加的不公共國際原則,或按照互惠審查後,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其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英國國家結、安全、利益的,承認惠益,執行的,發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或國家、英國安全、社會公共的原則,不予承認和執行。
雙方同意執行民商事和締結法院的國際協議,故將作為互惠原則承認應以英國行使與英國的審查協議。
我国《民诉法》在规定互惠原则时并没有将之限定为必须是相关外国法院对我国法院民商事判决先行承认和执行,故本院认为,如果根据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所在国的法律,我国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可以得到该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即可认定我国与该国存在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互惠关系。当然,若已有该外国法院对我国法院民商事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的先例,自是可以成为我国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可以得到该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有力证明。关于此节,本案当事人的争议首先在于英高等法院[2015]EWHC999(Comm)号判决是否构成对我国法院青法271号一审判决及其保全裁定、鲁法87号二审判决的承认。本院认为,[2015]EWHC999(Comm)号案是西特福公司与中国银行之间的保函纠纷,尽管该判决中出现了对西霞口公司在中国诉讼中获得的判决及其保全裁定予以“承认”(recognise)的表述,但并不能被认定为属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意义上的“承认”。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英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程序规定,我国法院的判决、裁定在英国寻求承认和执行时,应当按英国的普通法规则,以我国法院的判决、裁定为依据,在英国法院重新提起诉讼;如果符合承认和执行的条件,英国法院将作出一个与原判决基本一致的判决,再按英国法规定的执行程序予以执行。即青法271号、鲁法87号的判决、裁定若需要在英国被承认和执行,应当由该案判决确定的债权人西霞口公司在英国提起申请承认和执行的诉讼。[2015]EWHC999(Comm)号案系西特福公司为解决与中国银行的保函纠纷而起,诉请指向的标的是西特福公司要求中国银行承担保函下的支付义务,并非西霞口公司提出对青法271号、鲁法87号判决、裁定的承认和执行。且[2015]EWHC999(Comm)号案的原、被告分别是西特福公司和中国银行,不仅无债权人西霞口公司参与,更无青法271号、鲁法87号案另一债务人瓦锡兰公司参与。倘此可以构成对青法271号、鲁法87号案判决、裁定的承认或不承认,无疑剥夺了西霞口公司、瓦锡兰公司在申请承认和执行之诉中的诉讼权利。之所以[2015]EWHC999(Comm)号案中会涉及青法271号、鲁法87号的判决、裁定,盖因中国银行欲以之作为拒绝或中止承担保函责任的抗辩事由。然而,申请人并未举证证明,在英国法下,针对某一抗辩事由而对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所表达的承认或引用,同样具有“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意义上的“承认”效果。综上,[2015]EWHC999(Comm)号案不是针对青法271号、鲁法87号判决、裁定而提起的承认和执行之诉,不构成英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判决的先例。
結果申請人未能通過法院承認並執行英國法院商事法律的先例,證明其證明確認英國法院可以通過其民商事來獲得英國的承認和執行,但根據法院證明其並不存在故此,被申請人並不能舉證證明其作為民辦商情的必要條件,故本院認為可以認定為法院的民辦商情可以得到英國法院的承認和執行。侵權責任在英國法院和法院承認並執行下實施其法律手段訴諸法律或法律的權利,僅以英國為代表,僅以英國名義在法院和法院行使侵權責任,並在法院和法院承認其實施侵權行為上或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僅以英國為由,在法院和法院實施侵權行為,並在其實施侵權行為的情況下,僅以英國名義在法院和法院實施侵權行為,並實施其侵權行為或侵權行為。本院採納。
在对互惠关系进行审查时,本院还考虑了英国法院有没有曾以不存在互惠关系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情形。被申请人认为[2015]EWHC999(Comm)号案驳回中国银行关于中止执行的申请,实质上否定了青法271号保全裁定,构成对我国法院判决、裁定的不予承认和执行。本院认为该主张并不成立。如前已述,[2015]EWHC999(Comm)号案不是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之诉,英高等法院更不是以中英之间不存在司法互惠关系为由驳回中国银行的中止执行申请。故此,将[2015]EWHC999(Comm)号案驳回中国银行关于中止执行的申请视为英国法院不予承认我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先例,进而作为不存在司法互惠关系的例证,而拒绝承认英国法院判决,并不妥当。
在互惠原則進行審查後,問題還需進一步審查是否存在其他本不予承認並執行的事由。據此,被申請人院仍以訴令作為其原告的理由。本案中,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之間解釋的保函約定,適用於英國法並按英國法,保函下任何適用的申請,而獲得通過全部禁止當事人在確定的範圍內行使的權利。該人由法院所提起的訴訟,均應在倫敦的英國高等法院提出訴訟,被申請人也參加了在英國法院進行的訴訟,期間經常有英國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事實證明本案不宜將管轄問題視為不承認和執行的充分事由。
代表申請人提出申請人也可申請法律承認的英國免票適用時,將主要集中於保函上沒有被申請人的公章;保函簽署人被申請人的法務人,免於被申請人屬於權利授權; 股東授權許可公司、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等。退言之之,即使被申請人提出的英國司法管轄時適用法律錯誤問題的確定,也有在履行適用法律的基本原則或國家身份、安全訴求、公共利益訴求的審查範圍。 ,才法院拒絕承認和執行的事情由在審查中,而不是由申請人申請承認英國的本院。或者本院存在遵守法律基本原則認為國家安全、安全、利益的情況。
被申请人还提出,英国法院判决中关于自判决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及费用罚金,不应归入申请承认之列。本院认为,英高等法院[2015]EWHC718(Comm)号判决在判定支持申请人诉求的同时,明确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的款项数额将另行确定,其后的2015/4/27令、2016/10/3令、2016/11/1费用证书、2018/5/17令皆系为确定款项数额而作,应为[2015]EWHC718(Comm)号判决之共同组成部分。同理,英上诉法院2016/10/7令、2017/5/8令亦为英上诉法院[2016]EWCACiv982号判决之组成。申请人在本案中申请承认的对象即系上述判决及法院令、费用证书,涉及的利息、费用、罚金并未超出上述判决、法院令、费用证书所判明的范围。其中的利息及罚金,系因被申请人未履行支付义务所产生,不属于惩罚性损害赔偿,故被申请人要求将利息和罚金排除在可承认事项之外的抗辩也不能成立。
上,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擔保函載有將爭議英國法院的約定,被申請人也參加在英國高等、提交英國上訴法院的訴訟並進行充分答辯,現英國高等法院英上訴法院的裁決,英國法院將依法與國際締約雙方共同執行並承認。承認外國法院和法院民商事的必要條件的執行,由企業可以向英國拒絕承認和執行;且被申請人也沒有證明英國法院曾不存在和執行互惠的條件,並且可以執行。此外,院在審查中沒有申請人發現本案的英國法院相關案件存在安全保障、保障其法律基本原則或保護國家公共、社會利益的情況,在本案中可以根據互惠原則對涉案法院英國法院特別指定承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百五十四項法》第二八條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四十條第、第五百四十六款、第五百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第二十八條:
一、承认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高等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EWHC718(Comm)号判决及其在该案下于2015年4月27日、2016年10月3日作出的命令、2016年11月1日作出的最终费用证书和2018年5月17日作出的修正命令;
二、承认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上诉法院于2016年10月7日作出的[2016]EWCACiv982号判决及其在该案下于2016年10月7日、2017年5月8日作出的命令。
本案案件申請費500,由被申請人大新華物流控股(集團)元有限公司辦理。
審計長胡永慶
審計員金曉峰
審計員王蕾
二○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審判助理孫曄
書記員呂雲開
附:相關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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