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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ktor Art Co.,Ltd.訴上海Chuangyi Baby Education Management Consulting Co.,Ltd.

韓國彼克托美術風格有限公司與上海創藝寶貝教育管理諮詢有限公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民事判決,裁定一案

法庭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案件編號 (2019)滬01協外人第17號((2019)滬01協外認17號)

決定日期 2020 年 4 月 20 日

法院級別 中級人民法院

試用程序 第一個例子

訴訟類型 民事訴訟

案件類型 Case 外殻

話題) 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

編輯 CJ觀察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裁定書
(2019)滬01協外認17號
住所地:大韓民國首爾特別市衿川區加山數碼2路70906號(加山洞大隆Technotown19次)。。
法定代表人:金時中,代表理事。
委託訴訟代理人:崔維,北京市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閔行區合川路3089號第5棟2樓204室。
法務代表人:WANGYINGKENG。
申請人彼克托美術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彼克托公司)與被申請人上海創藝寶貝教育管理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藝公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民事判決一案,本院於2019年8月9日立案。
申请人彼克托公司申请请求:1.承认韩国首尔南部地方法院第11民事部判决(编号:2011Gahap6992);2.执行上述判决书:⑴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84万美元及利息84万美元;⑵被申请人创艺公司在其网页(www.babyart.cn)、营业用招牌、广告、印刷物、标牌上除去申请人的“美术式思维课程”营业标志;3.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审理中,申请人对上述请求第2项中执行判决第⑴项的金额变更为本金84万美元,并明确放弃执行利息的请求。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合同纠纷,申请人向韩国首尔南部地方法院起诉,且首尔南部地方法院于2019年2月15日作出民事判决书(编号:2011Gahap6992),判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84万美元及相应利息,并判决被申请人创艺公司在其网页(www.babyart.cn)、营业用招牌、广告、印刷物、标牌上除去申请人的“美术式思维课程”营业标志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协外认6号民事裁定书载明:韩国首尔地方法院于1999年11月5日作出99甲合26523号信用证贷款案件判决书,该判决适用互惠原则承认中国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997)潍经初字291号民事判决书,依据该生效判决书内容对案件进行了裁判。基于本申请所涉及的韩国民事判决以及中国法院与韩国法院互相承认判决的案例、互惠原则,申请人认为其申请具有法律依据以及事实依据。
被申請人創藝公司未陳述答辯意見。
本院經審查查明:
彼克托公司与创艺公司于2007年4月30日签订一份《许可合同》,约定彼克托公司授权创艺公司在中国境内独占使用其所开发并拥有著作权和商标权的“美术式思维课程(MisuloProgram)”及相关专有技术,并授予创艺公司利用该课程开设加盟店、销售产品的独家权利及许可证,创艺公司则支付彼克托公司相应的使用费。因该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彼克托公司向韩国首尔南部地方法院起诉,请求:1.创艺公司向彼克托公司支付84万美元,并以此为基数支付自2010年6月11日起至本案诉讼状副本送达之日止按年利率6%,自其翌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0%止计算的钱款;2.创艺公司不得在自己的互联网主页、营业招牌、广告、印刷品、标牌等营业活动中使用附件(彼克托公司的注册商标)上记载的“美术式思维”营业标志;3.创艺公司从自己的互联网主页、营业招牌、广告、印刷品、标牌中去除第2项所指的营业标志。创艺公司在该案审理中对管辖权提出了异议,并针对彼克托公司的诉请答辩认为,本案许可合同已取消,彼克托公司不能根据许可合同向创艺公司要求损害赔偿。
韩国首尔南部地方法院受理该案件为“2011民合6992合同金”。韩国首尔南部地方法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2月15日作出民事判决:1.创艺公司向原告支付84万美元,并以此为基数支付自2012年12月4日至2015年9月30日止按年利率20%,自其翌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钱款;2.创艺公司不得在自己的互联网主页、营业招牌、广告、印刷品、标牌等营业活动中使用附件(彼克托公司的注册商标)上记载的“美术式思维”营业标志;3.创艺公司从自己的互联网主页、营业招牌、广告、印刷品、标牌中去除第2项所指的营业标志;4.驳回彼克托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5.诉讼费由创艺公司承担;6.第1项可以临时执行。上述判决于2019年2月19日送达创艺公司,并于同年3月5日生效。
另查明:韩国首尔地方法院于1999年11月5日作出99甲合26523号信用证贷款案件判决书,该判决书适用互惠原则承认中国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997)潍经初字219号民事判决书,依据我国该生效判决书内容对案件进行了裁判。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申請或請求承認和執行的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審查後,認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裁縫承認其效力,需要執行的,發出執行令,按照本在先前和韓國沒有締結或參加有關承認和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的國際條約,故對涉案韓國判決應否拒絕承認和執行,應依據互惠原則進行審查。中提交的證據材料可以反映,韓國法院曾經適用互惠原則對上文的民事判決承認了承認,這表明根據韓國法律的規定,在同等之上下,因此人民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決可以得到韓國法院的承認同時,申請人在本案中已提交了韓國首爾南部地方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及執行書的公證認證件,可以認定該判決的真實性,且該判決已經生效。因此,申請人要求承認上述民事判決並要求執行部分判決內容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
據此,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一條,二百八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五百四十三條規定,裁定如下:
一,承認韓國首爾南部地方法院對2011民合6992合同金案件作出的民事判決;
二、执行韩国首尔南部地方法院对2011民合6992合同金案件作出的民事判决第1项(涉及本金84万美元部分)、第3项。
案件申請費人民幣55,120元,由被申請人上海創藝寶貝教育管理諮詢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黃英
審判員楊甦
審判員顧恩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書記員胡騫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二條人民法院對申請或請求承認和執行的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審查,認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認其效力,需要執行的,發出執行令,按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認和執行。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一條外國法院所作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可以由直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提出起訴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外國法院遵循該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四十三條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必要提交申請書,並附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正本或通過證明無誤的副本以及中文翻譯本。外國法院判決,裁定為缺席判決,裁定的,必須同時提交該外國法院已經合法傳喚的證明締結或參加審判的國際條約對提交文件有規定的,按照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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