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義
中國法院拒絕承認和執行韓國的判決,理由是當事雙方未在時限內向中國法院提出申請。
從這個案件中,我們可以了解中國法院如何處理外國判決承認和執行案件中的訴訟時效。
二,案例概述
申請人金知美(Jin Zhimei)是中國公民,居住在中國吉林省圖們市。 受訪者樸玉靜(Piao Yujing)是居住在中國遼寧省沉陽市的中國公民。
被申請人在韓國首爾南區法院(“韓國法院”)對申請人提起訴訟,並提出反訴。
韓國法院於2013年7306月2013日作出判決7313NA14和2013NA29,並於2013年14月2013日對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作出兩項判決。兩項判決於XNUMX年XNUMX月XNUMX日生效。
於8年2020月XNUMX日,申請人向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中國法院”)申請承認並執行上述判決。
中國法院認為,申請人提交申請的日期已超過《中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 因此,中國法院裁定不承認和執行朝鮮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