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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批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32年)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32批指導性

文件種類 典型案例

發行單位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佈日期 2021 年 12 月 09 日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中國的指導性案例

編輯 CJ觀察員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32批指導性
目錄
檢例第127號白靜貪污罪所得沒收案
檢舉例第128號彭旭峰受賄,賈斯語受賄、彭旭日沒收案
檢例第129號黃蘭艷貪污犯所得沒收案
檢舉例第130號任潤厚受賄罪、巨財不明所得沒收額案
檢例第127號白靜貪污罪所得沒收案
【關鍵詞】
所得違法未收證明標準 鑑定人出庭舉證重點
【要早】
檢察機關沒有依法成立的,有證據證明沒有合法所得,沒有證據證明可以直接收款,或者直接適用於直接收據,或者能夠合法收據的理由。對專屬性申請進行出庭的舉證,可以認定人。
【基本情況】
犯罪嫌疑人白靜幣,男,國有銀行金融部市場投資中心本投資處處長。
利害關係人邢某某,白靜關係。
影響代理人牛某,邢某某兒子。
2008至2010年间,白静伙同樊某某(曾任某国有控股的B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固定收益证券总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证券总部销售交易部总经理等职务,另案处理)等人先后成立了甲公司及乙公司,并在C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两公司开设了资金一般账户和进行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丙类账户。白静、樊某某利用各自在A银行、B证券公司负责债券买卖业务的职务便利,在A银行购入或卖出债券,或者利用B证券公司的资质、信用委托其他银行代为购入、经营银行债券过程中,增加交易环节,将白静实际控制的甲公司和乙公司引入交易流程,使上述两公司与A银行、B证券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套取A银行、B证券公司的应得利益。通过上述方式对73支债券交易进行操纵,甲公司和乙公司在未投入任何资金的情况下,套取国有资金共计人民币2.06亿余元。其中,400余万元由樊某某占有使用,其他大部分资金由白静占有使用,白静使用1.45亿余元以全额付款方式购买9套房产,登记在自己妻子及其他亲属名下。该9套房产被办案机关依法查封。
【影響過程】
2013年9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白静立案侦查,查明白静已于2013年7月31日逃匿境外。2013年12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对白静批准逮捕,同年12月17日国际刑警组织对白静发布红色通报。2019年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将白静涉嫌贪污罪线索移送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同年2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对白静立案调查。同年5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移送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同年5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将案件交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同年6月6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利害关系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法院公告期间申请参加诉讼,对检察机关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没有提出异议。2020年11月13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违法所得没收裁定,依法没收白静使用贪污违法所得购买的9套房产。
【檢察履職情況】
(一案)約定某項罪名提前完善,約定處理共同案件。被呼和浩浩特市人民檢察院特以監察機關提起公訴。 監察機關將罪名將白靜案和樊籬並並,建議某內蒙古檢察監督委員會對二人主體身份進一步偵查。行使國家監事會主席職務會議紀要的完善要清單,黨某公司黨政會議紀要、B公司黨政聯會議紀要、證明文件等,證明白與黨均均工作,二人機關上人民的便利侵吞企業資產的共同行為應當定性為貪污罪。犯罪犯罪所得所得,樊某某犯罪行賄,對詐騙犯罪名目。
(二)严格审查监察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意见,准确界定申请没收的财产范围。监察机关调查期间依法查封、扣押、冻结了白静亲属名下11套房产及部分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认定上述财产均来源于白静贪污犯罪所得,建议检察机关依法申请没收。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监察机关查封的9套房产系以全额付款方式购买,均登记在白静亲属名下,但登记购买人均未出资且对该9套房产不知情;9套房产的购买资金均来源于白静实际控制的甲公司和乙公司银行账户;白静伙同樊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套取A银行和B证券公司资金后转入甲公司和乙公司银行账户。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该9套房产来源于白静贪污犯罪所得。
其餘2套套房產,現有1套系產屬於白靜借白購買證明,且事後已將靜妻產證明向合法產權歸還,檢察機關該套房產屬於貪污賄賂所得,不得列入某某某申請的範圍;另1套由某某某某購買並生產登記在某某某某某某某案中,現有證據證明,目前有證據證明,某某某某某某某在收受了多項財產,但目前有證據證明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在中收受了犯罪所得。監察機關確定押案的資金,檢察機關認為追究下級,且審查機關認為案件一直在本單位工作,資金來源為股票,同時在金融類股尚存在的情況下達致金融利用家庭收入進行等認定白靜貪污監察所得的證明標準,不適宜屬於高級犯罪嫌疑人並沒有認領。
(三申請人出庭證,增強審查舉證,繁雜、專業性、白貪污、過程流程糾紛,強行牽涉到交易過程中)交易行為涉及銀行間交易的交易流程、交易策略、交易等專業知識,不以低價的方式套取A、B公司應得利益。 2020年10月14日,浩特公開法庭公開公開法庭的公開披露和公開披露的內容。和過程中的犯罪成本流向等進行全面分析,證明了白貪污罪舉證及貪污所得流向,增強了庭審證證效果。
(四)突出庭审举证重点,着重证明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庭审中,检察机关针对白静有贪污犯罪事实出示相关证据。通过出示任职文件、会议纪要等证据,证明白静符合贪污罪主体要件;运用多媒体分类示证方式,分步骤展示白静对债券交易的操纵过程,证明其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贪污犯罪。对申请没收的9套房产属于白静贪污违法所得进行重点举证。出示购房合同、房产登记信息等书证及登记购买人证言,证明申请没收的9套房产系以全额付款方式购买,但登记购买人对房产不知情且未出资;出示委托付款书、付款凭证等书证,证明申请没收的9套房产的购买资金全部来源于白静控制的甲公司和乙公司银行账户;出示银行开户资料、银行流水等书证,相关证人证言,另案被告人樊某某供述及鉴定意见,并申请鉴定人出庭对鉴定意见进行说明,证明甲公司和乙公司银行账户的资金高度可能属于白静套取的A银行和B证券公司的国有资金,且部分用于购买房产等消费;出示查封、扣押通知书、接收协助执行法律文书登记表等书证,证明申请没收的9套房产已全部被监察机关依法查封。利害关系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检察机关出示的证据未提出异议。人民法院采信上述证据,依法裁定没收白静使用贪污违法所得购买的9套房产。
【指導意義】
(一)適當地取得認定所得的證明標準,依法提出並沒有收據。檢察機關提出未收所得,理應證明有正當理由。舉證事實證明都在收集。本人的財物無法證明部分系犯罪嫌疑人、其他犯罪人的犯罪所得及涉案財產的,則有可能在範圍內申請沒有財產。
(二)人民法院屬於犯罪所得,是沒收檢察院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是檢察機關的舉證舉證。人民法院沒有依法申請公開財產所得司法院應當負責派員參加的舉證。規定的重大犯罪行為相關證據後,人民群眾明確主張申請未收支的財物所得進行舉證。增強證明效果。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三百條
《人民法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十二章第四節
檢察院關於適用,《收受嫌疑人、犯罪人逃獄、死亡犯罪所得罪名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條規定》第一十三條至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條規定第十七條
檢舉例第128號彭旭峰受賄,賈斯語受賄、彭旭日沒收案
【關鍵詞】
所得罪行未收主犯犯罪境外財產國際刑事司法協助
【要早】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犯罪、犯罪所得、犯罪嫌疑人犯罪所得、犯罪嫌疑人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等。涉案案件的,可以在法庭上共同審理案件的主要犯罪案件,並在境外合法申請其他案件,並在正常刑事案件中依法審理其他案件,應當充分考慮主犯的全部事實,以及國際刑事案件的協助等原因。 ,審慎適用特別適用程序追繳違法所得。
【基本情況】
犯罪嫌疑人彭旭峰,男,某市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曾任某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副主任、軌道交通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犯罪嫌疑人賈斯語,女,自由職業,彭旭峰妻子。
利害關係人賈某,賈斯語親屬。
利害關係人蔡某,賈斯語親屬。
利害關係人邱某某,北京某國際投資諮詢有限公司實際經營者。
有一個人彭于晏,旭峰,已另彭。
(一)受賄犯罪事實
2010至2017年,彭旭峰利用担任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或个人在承揽工程、承租土地及设备采购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贾斯语及彭某一等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亿余元和美元12万元。其中,彭旭峰伙同贾斯语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1万余元、美元2万元。
2015至2017年,彭旭峰安排彭某一使用两人共同受贿所得人民币2085万余元,在长沙市购买7套房产。案发后,彭某一出售该7套房产,并向办案机关退缴房款人民币2574万余元。
2015年9月至2016年11月,彭旭峰安排彭某一将两人共同受贿所得人民币4500万元借给邱某某;2016年11月,彭旭峰和彭某一收受他人所送对邱某某人民币3000万元的债权,并收取了315万元利息。上述7500万元债权,邱某某以北京某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某商业有限公司的40%股权设定抵押担保。案发后,办案机关冻结了上述股份,并将上述315万元利息予以扣押。
2010年至2015年,彭旭峰、賈斯文將有關單位受有關或送黃金製品,分別收於彭旭峰家中和賈某、蔡家中。
(二)案件行為事實
2012年至2017年,賈斯語彭旭峰受賄所得的人民幣4299萬餘元通過百萬美元或借用其他賬戶轉移至境外。
2014彭峰、賈斯年至全球房地產市場朝陽等人在外賣款取代賈斯賈斯年,將朝陽峰等人取代至賈斯年,將在未來的銀行建設中,用於轉型,應適用刑事司法協助請求,國家對涉案財產、控制債務等監管和監管和監管。
【影響過程】
2017年4月1日,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彭旭峰立案侦查,查明彭旭峰已于同年3月24日逃匿境外。同年4月25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对彭旭峰决定逮捕,同年5月10日,国际刑警组织对彭旭峰发布红色通报。
2017年4月21日,岳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洗钱罪对贾斯语立案侦查,查明贾斯语已于同年3月10日逃匿境外。同年4月25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对贾斯语决定逮捕,同年5月10日,国际刑警组织对贾斯语发布红色通报。
2018年9月5日,岳阳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交岳阳市监察委员会办理。岳阳市监察委员会对彭旭峰、贾斯语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立案调查,并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2019年6月22日,岳阳市人民检察院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利害关系人贾某、蔡某、邱某某在法院公告期间申请参加诉讼。其中贾某、蔡某对在案扣押的38万元提出异议,认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该38万元属于违法所得,同时提出彭旭峰、贾斯语未成年儿子在国内由其夫妇抚养,请求法庭从没收财产中为其预留生活、教育费用;邱某某对检察机关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无异议,建议司法机关在执行时将冻结的某商业有限公司40%股份变卖后,扣除7500万元违法所得,剩余部分返还给其公司。2020年1月3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违法所得没收裁定,依法没收彭旭峰实施受贿犯罪、贾斯语实施受贿、洗钱犯罪境内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亿余元、黄金制品以及境外违法所得共计5处房产、250万欧元国债及孳息、50余万美元及孳息。同时对贾某、蔡某提出异议的38万元解除扣押,予以返还;对邱某某所提意见予以支持,在执行程序中依法处置。
【檢察履職情況】
(三)依法完善案件偵查特別偵查案件,在4個國家範圍內展開偵查案件,通過大規模刑事案件司法協助。的捲宗全面審查、交付案件、交付案件、履行相關案件的相關明示下犯罪關係,並提供線索,以接受賄賂、賄賂犯罪,以接受調查,每列調查的機關,將其作為調查對象。編寫補證內容,進行詳細去證,詳細補證目的和方向。監察機關補充調查,進一步完善了有關犯罪行為的受賄行為和細化分析的手段。
(二)证明境外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在案证据显示彭旭峰、贾斯语将受贿所得转移至4个国家,用于购买房产、国债等。其中对在某国购买的房产,欠缺该国资金流向和购买过程的证据。检察机关认为,在案证据证明,贾斯语通过其外国银行账户向境外某公司转账59.2万美元,委托该境外公司购买上述某国房产,该公司将其中49.4万美元汇往某国,购房合同价款为43.5万美元。同一时期内彭旭峰多次安排他人,将共计人民币390余万元(折合60余万美元)受贿所得汇至贾斯语外国银行账户,汇款数额大于购房款。因此,可以认定彭旭峰、贾斯语在该国的房产高度可能来源于彭旭峰受贿所得,应当认定该房产为违法所得予以申请没收。检察机关对彭旭峰、贾斯语在上述4个国家的境外财产均提出没收申请,利害关系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未提出异议,法院裁定均予以支持。
(三)檢察機關依法實施適用程序,本案本案偵查受賄受賄辦案,房屋合夥人在本案實施,普遍實施普通追捕同業人員,按照室內作業程序進行施工,二人在室內實施。彭旭本案共同實施犯罪受賄系犯罪行為,已決定在彭峰的部分檢察機關或監察部門內查封、利用本案偵查、聯合執法、本案偵查、本案偵查,本案系主犯罪行為將在本案偵查中共同實施與其他人的彭峰有關聯的物業在全國范圍內,旭兄弟的收人在購買的房產、彭長沙市均不提供等價的申請關係。彭刑事這裡國際法院均未主動提出異議。
【指導意義】
(一)首先將大規模賄賂犯罪行賄犯罪行賄九成。 犯罪嫌疑人、一般人為了賄賂犯罪行為,通常已在犯罪行為的範圍內進行貪污賄賂犯罪活動十一條規定的案件屬於具體情況、具體死亡案件具體情況、犯罪行為。檢察機關的貪污貪污所得及其他涉及刑事案件的案件,可在偵查機關的貪污賄賂犯罪行為中,依法追查違法犯罪行為的偵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所得。
(二)適用法律規定沒有收違法所得的違法行為。該案子,具有“高度可能”的證明標準審查,有證據證明嫌疑人、人將犯罪轉移至境外,在境外購置置入的有跡象表明所轉移的犯罪所得,犯罪嫌疑人、舉報人經適用。人如果沒有支付其在外部設備購買財產的其他收入來源的,可以認定其在該設備購買的財產具有高度可能屬於需要申請沒有境外所得的收入。
共同犯罪中,主犯全部事件對逃犯承擔責任,後三部分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人在境內被機關查處,如果有人在境內特別查辦案件,是查案人共同偵查案件,且逃走的受害人、共同犯罪嫌疑人、犯罪主犯,適用適用程序追查追繳期間共同產生,有具體的具體情況,具體情況,取得麻辦案效果。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三百條
《人民法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十二章第四節
檢察院關於適用,《收受嫌疑人、犯罪人逃獄、死亡犯罪所得罪名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條規定》第一十三條至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條規定第十七條
檢例第129號黃蘭艷貪污犯所得沒收案
【關鍵詞】
沒有私利關係人共同善意收罰
【要早】
檢察機關在適用犯罪但未收款的程序中,承擔證明有犯罪事實以及申請未收財產屬於犯罪及其他涉案財產責任的舉證。或者有理由證明其明顯與事實不符的,辯護人沒有理由接受善意保護。
【基本情況】
犯罪嫌疑人黃蘭,女,原某市公司物資總公司(簡稱物品、代表人。
利害關係人施某某,黃艷蘭朋友。
利害關係人鄧某某,黃艷蘭。
利害關係人A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A銀行上海分行)。
利害關係人B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支行(B銀行市南支行)簡稱。
利害關係人C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橋開發支行(簡稱C銀行虹橋支行)。
1993年5月至1998年8月,物资总公司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及融资借款经营期货等业务,由黄艳兰等人具体操作执行。其间,黄艳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控制和使用包括D商贸有限公司(简称D公司)等多个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进行期货交易,累计盈利人民币1.8亿余元,其中1.1亿余元未纳入物资总公司管理,由黄艳兰实际控制。
1997年7月至1999年4月,黄艳兰直接或指使他人先后从D公司等六个账户转出人民币3000.35万元,以全额付款方式在上海购买2套房产,又向A银行上海分行、B银行市南支行、C银行虹桥支行按揭贷款在上海购买50套房产,分别登记在李某某(黄艳兰亲属)、施某某等人名下。在公司改制过程中,黄艳兰隐匿并占有上述房产。
2000年12月,涉案20套房产因涉及民事纠纷被法院查封。为逃避债务,黄艳兰指使其亲属李某某将另外32套房产的合同权益虚假转让给施某某和高某某(施某某朋友),后又安排邓某某与施某某、高某某签订委托合同,继续由邓某某全权管理该房产。之后,黄艳兰指使邓某某出售15套,用部分售房款和剩余的17套房产(登记在施某某、高某某名下)出租所得款项又购买6套房产,其中4套登记在施某某名下,2套登记在蒋某(邓某某亲属)名下,另将部分售房款和出租款存入以施某某等人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经查,上述23套房产均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2002年12月至2003年5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封了涉案23套房产,依法冻结施某某等人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0余万元、美元2.7万余元。
【影響過程】
2002年8月14日,桂林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对黄艳兰立案侦查,查明黄艳兰已于2001年12月8日逃匿境外。2002年8月16日,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黄艳兰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决定逮捕。2005年5月23日,国际刑警组织对黄艳兰发布红色通报。2016年12月23日,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利害关系人施某某、邓某某、A银行上海分行、B银行市南支行、C银行虹桥支行申请参加诉讼,对涉案财产主张权利。2018年11月15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依法没收黄艳兰实施贪污犯罪所得23套房产、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0余万元、美元2.7万余元及利息,依法向A银行上海分行、B银行市南支行、C银行虹桥支行支付贷款欠款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利害关系人施某某、邓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檢察履職情況】
(一)详细梳理贪污资金流向,依法认定涉案财产属于贪污违法所得。检察机关经审查在案资金流向相关证据,结合对黄艳兰实施贪污犯罪行为的分析,证实黄艳兰贪污公款后购买52套房产,其中2套以全额付款方式购买,50套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司法机关已在相关民事诉讼中依法强制执行20套,黄艳兰指使邓某某出售15套,后用售房款和出租剩余17套房产所得款项又购买6套房产,另将部分售房款和出租房屋所得款项存入施某某等人名下银行账户。因此,在案23套房产以及存入施某某等人名下银行账户中的款项,均系黄艳兰贪污犯罪所得,依法应予以没收。
(某項關係)範圍內提出舉舉舉證、質證、答辯,曾受阻於行使權利。 3077 轉出出檢察院的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直播的戶口性直播性質,轉出檢察院監控的某某某某某某某節目的直播性質、真實性和真實性。關聯性方面,發表質證,提出意見,鄧某提出與申請人提交開戶資料等證明並有某某明確表示,均具有明顯的塗改性質,不具備公證性質,不具備公證性質。以及,根據監察書等相關言論,有關單位和相關人士的違法行為的處理決定部分,公司出具的說明證明、司法鑑定、期貨交易、證券交易、證券交易、證券交易等相關言論黃艷黃指揮某物資總公司運行和運行,賬目內的通知和資金費用可能正常工作。另一利害關係人施某某及其代理人提出,施某某系、高某某名下物系施某某系財產出庭審查員,該物系相關侵權訴訟程序中。 ,黃艷蘭為債務,與某某、黃某牽涉案(李艷蘭親屬通),將涉案房產登記二人名下。且於且在變更登記後,施某將即將涉案房產委託給鄧某某全權,涉案房產委託給鄧某某全權,涉案房產委託房產仍由鄧某某實際控制,售房款、出租款等均由鄧某某控制和使用。施某無法提交購房資金來源的證據,因此以證明實際支付了購房款。某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意見,與事實證明的證明不予支持。法院對本機關的意見均予採納。
(三)依法認定認定利害關鍵詞關鍵詞身份,切實切實善意第三方合法權益。涉案23套房保護均黃艷蘭利用壽會所得金支付支付後,向a駕駛上海分行,b遠行市南部行,c銀行虹橋影響期間,三家銀行與三家銀行及牽涉發起人,以房屋貸款方式進行買賣,並以房屋抵押方式進行協議有效,並表示正常行使權利,檢察機關經審查,三家銀行未與黃艷串通,亦不清楚應當受黃既蘭購房首付款系貪污污款,依法認定為善意,其有權益保護。根據《最高人民政府》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犯罪嫌疑人規定的《第一款》、《銀行人收養、死亡案件等案件認定係無本款規定》第七款第七款、第二款檢察機關認定上述第三款利害關係人”,對三家銀行原告的優先受償權,支持支持。
【指導意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犯罪案件的人、被告人出庭收繳關係、申請死亡案件的合法權益》、程序某類案件的問題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對在中方檢察機關申請收款的財產類財產及其他涉案財產及其他相關事實及違法所得的,可以提出意見;對申請沒收財產的人律師的權利,提供有關方面的權利,並明確表示與法庭有關人員,其出處應予圍繞四周,履行職責、履行義務與實際情況的關係。人民法院建議不予支持。
(二)有意受償權利申請沒收財產保護權益的,應當申請不收財產正常而對債權人的權利有明顯損害,或者如果案件在依法證明的利益關係人,其在日常運作時系確定不知情,或依法認定為依法享有財產權,依法認定有正當權利設定財產權,應依法行使或其他合法權利保護。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稅法》第三十三條、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三百條
《人民法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十二章第四節
檢察院關於適用,《收受嫌疑人、犯罪人逃獄、死亡犯罪所得罪名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條規定》第一十三條至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條規定第十七條
檢舉例第130號任潤厚受賄罪、巨財不明所得沒收額案
【關鍵詞】
所得條文沒收 巨額財產來源 財產混同 孳息不明
【要早】
追查巨額財產的犯罪嫌疑人在案前死亡案件中,依照刑法規定追繳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來源的,可以依法追究其犯罪所得罪名,可以由其近親屬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構成。沒有近親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原告權利人說明親屬關係說明。來源,或近親屬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或原告權利人的權利所提供的證據達不到證明標準,或說明的經查證不實,證明違法所得與合法財產混同孳息的,可以按照合法所得計算所得申請收息。
【基本情況】
犯罪嫌疑人厚,男,某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曾任A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簡稱A潤集團)董事長、總經理,B環保開發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簡稱B環能公司) )董事長。
利害關係人任性,潤厚關係。
利害關係人任某二,任潤關係厚實。
利害關係人袁某,任潤關係厚實。
(一)受賄犯罪事實
2001至2013年,犯罪嫌疑人任润厚利用担任A集团董事长、总经理,B环能公司董事长,某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请托人在职务晋升、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向下属单位有关人员索要人民币共计70万元用于贿选;要求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单位为其支付旅游、疗养费用,共计人民币123万余元;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共计30万元,被办案机关依法扣押、冻结。
(二)犯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
2000年9月至2014年8月,犯罪嫌疑人任润厚及其亲属名下的财产和支出共计人民币3100余万元,港币43万余元,美元104万余元,欧元21万余元,加元1万元,英镑100镑;珠宝、玉石、黄金制品、字画、手表等物品155件。
任润厚的合法收入以及其亲属能够说明来源的财产为人民币1835万余元,港币800元,美元1489元,欧元875元,英镑132镑;物品20件。任润厚亲属对扣押、冻结在案的人民币1265万余元,港币42万余元,美元104万余元,欧元21万余元,加元1万元及物品135件不能说明来源。
【影響過程】
2014年9月20日,任润厚因严重违纪被免职,同年9月30日因病死亡。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7月11日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同年10月19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将案件交由扬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同年12月2日,扬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
利害关系人任某一、任某二、袁某申请参加诉讼。2017年6月21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同年7月25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违法所得没收裁定,依法没收任润厚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30万元及孳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所得人民币1265万余元、港元42万余元、美元104万余元、欧元21万余元、加元1万元及孳息,以及珠宝、玉石、黄金制品、字画、手表等物品135件。
【檢察履職情況】
(一)正當合法的違法犯罪行為,對立案前犯罪行為的貪污行為與賄賂犯罪行為人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紀檢監察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訴訟程序與刑事定罪刑事定罪的刑事定罪及刑事定罪程序不同,所得所得的人作為特別程序解決刑事犯罪行為人的其他涉案責任問題,不追究刑事責任。貪污賄賂追索犯罪行為人在立案前的犯罪行為,雖經辦案程序追究,但也應通過違法所得未收繳其責任。刑期立案,其所得及涉案犯罪所得應予追繳即沒收處理,應當通過違法行為進行追究。
(二)认真核查财产来源证据,依法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涉嫌犯罪事实及违法所得数额。办案中,检察机关对任润厚本人及其转移至亲属名下的财产情况、任润厚家庭支出及合法收入情况,进行了重点审查,通过对涉案270余个银行账户存款、现金、155件物品的查封、扣押、冻结,对160余名证人复核取证等工作,查明了任润厚家庭财产的支出和收入情况。根据核查情况,将任润厚家庭的购房费用、购车费用、女儿留学费用、结婚赠与及债权共929万元纳入重大支出范围,计入财产总额。鉴于任润厚已经死亡,且死亡前未对本人及转移至亲属名下的财产和支出来源作出说明,检察机关依法向任润厚的亲属调查询问,由任润厚亲属说明财产和支出来源,并根据其说明情况向相关单位、人员核实,调取相关证据。对于相关证据证实及任润厚亲属能够说明合法来源的工资奖金、房租收入、卖房所得、投资盈利等共计1806万余元,以及手表、玉石、黄金制品等物品,依法在涉案财产总额中予以扣减。将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名下财产和家庭重大支出数额,减去家庭合法收入及其近亲属等利害关系人能说明合法来源的收入,作为任润厚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违法所得,据此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利害关系人任某一和袁某对检察机关没收申请没有提出异议。任某二对于检察机关将任润厚夫妇赠与的50万元购车款作为重大支出计入财产总额,提出异议,并提供购车发票证明其购买汽车裸车价格为30万元,提出余款20万元不能作为重大支出,应从没收金额中扣减。检察机关根据在案证据认为不应扣减,并在出庭时指出:该50万元系由任润厚夫妇赠与任某二,支出去向明确,且任润厚家庭财产与任某二家庭财产并无混同;购车费用除裸车价格外,还包括车辆购置税、保险费等其他费用;任某二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购车款结余部分返还给任润厚夫妇。因此,其主张在没收金额中扣减20万元的依据不足,不应支持。该意见被法院裁定采纳。
(三)依法审查合法财产与违法所得混同的财产,按违法所得所占比例认定和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孳息。经审查认定,依法应当申请没收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所得为人民币1265万余元、部分外币以及其他物品。冻结在案的任润厚及其亲属名下财产为人民币1800余万存款、部分外币以及其他物品。其中本金1800余万元存款产生了169万余元孳息。关于如何确定应当没收的孳息,检察机关认为,可以按该笔存款总额中违法所得所占比例(约1265/1800=70.2%),计算出违法所得相应的孳息,依法予以申请没收,剩余部分为合法财产及孳息,返还给其近亲属。法院经审理予以采纳。
【指導意義】
(一)涉嫌違法犯罪及追贓賄賂等違法行為的追究人立案前犯罪行為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適用規定實施貪污賄賂等行為的,依法追究其違法所得重大及其他涉案犯罪行為,無論在立案前死亡或立案後的人死亡或立案後的行為,均可作為犯罪嫌疑人、犯罪人在涉案中的違法行為。沒收程序。
(二)巨額財產犯罪中,個人因無法對案件中的財產作出說明,應結合,或提供其近親屬說明的死亡證明,以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利以及提供的證據情況認定是否屬於侵權關係已經有人員的近親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原告權利或說明的,應提供其相關的證據或線索,並進行調查。其他利益關係人的原告權利但提供的證據沒有達到相應的證明標準,或者雖然說明的證明來源查證不實的,被認定為獲得或行使權利沒有受害的。
(三)本條所得與合法所得與合法所得同產生孳息的,可按比例計算所得所得孳息的,可按比例計算所得所得。 ,可以按照中合法財產與違法所得的比例,計算違法所得的孳息金額,依法申請不收。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一款
《人民法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十二章第四節
檢察院關於適用,《收受嫌疑人、犯罪人逃獄、死亡犯罪所得罪名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條規定》第一十三條至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條規定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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