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於1985年頒布,分別於1993年,1999年和2017年進行了修訂。 最新版本於5年2017月XNUMX日生效。
共有52條。
關鍵點如下:
1,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必須依照本法處理會計事務。
2.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全國的會計工作。
3,各單位必須依法設立會計賬簿,並確保其真實性和完整性。
4,記賬本項必須以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並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製度的規定。
五,會計記錄使用的語言為中文。 在民族自治地方,該地區常用的民族語言可以同時用於會計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投資企業,外國企業或任何其他外國組織可以同時使用外語作為其會計記錄。
六,公司和企業必鬚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貿易往來,並按照國家統一會計製度的規定,核實,計算和記錄其資產,負債,債權,收入,費用,成本和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