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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援助管理辦法(2021)

海外援助管理辦法

法律類型 部門規則

發行單位 商務部 , 外交部 , 中國國際開發合作署

公佈日期 2021 年 8 月 27 日

生效日期 2021 年 10 月 01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外國人法 政府規劃

編輯 黃艷玲黃燕玲

海外援助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次為擴大對外援助的戰略謀劃和組織協調,廣泛的大規模援助管理,提升對外援助效果,闡述有關法律、行政策劃的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對外援助是指使用政府對外援助資金向受援方提供經濟、技術、物資、人才、管理等支持的活動。
第三條對外援助的受援方主要包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經建立的關係而且有接受援助需要的大量,以及以主要的國際組織。
在救災等緊急或特殊情況下,復活或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無關係的時間也可以受援方。
第四條開採開採幫助受援方援方與貧困,受援援方發展和受援生和生態環境,促進受援方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增強受援方自主發展能力,鞏和與受援方援方的友好合作關係,促進共建“一路向上”,促進構建新型國際關係,促進人類共同體。
第五條對外援助必須堅持義利觀和真實親誠理念,相互尊重,平等相待,共贏;受援國,但不參與他國內政,不附加任何政治條件;量力行,盡力而為並為,重守諾,善始善;因國施策,商共建,成信,共終實效。
第六條 六條國際發展合作署(以下簡稱國家發展合作署)負責擬訂採購對外援助政策,推進對外援助方式改革,口管理對外援助資金規模和使用方向,編制大型發展項目年度預決算,確定對外援助項目項目,監督對外援助項目實施情況,組織對外援助國際交流合作。
商務部等對外援助執行部門(以下幾個主要援外執行部門)有專門的對外工作需要提出的對外援助建議,承擔龐大的援助具體執行工作,與受方政府支持和開展對外援助項目具體實施,重點項目組織管理, 特大型援助項目實施主體大型對外援助人員,管理本部門的對外援助資金。
駐外使領館相關建議。並開展政策審核,重點對外援助項目實施的外部監督管理。
第七條國際發展合作署同有關部門建立對外援助部際協作,重大重大工程問題。
第八條國際發展合作署制定統一的政府對外援助標識,指導中國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對外援助政策規劃
第九條國際發展合作署同有關部門擬訂對外戰略戰略和中長期政策規劃,按照程序報批後執行。
第十條國際發展合作署會同有關部門製定分國大援助政策,按照程序報批後執行。
第十一條 國際發展合作署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面展開總體方案和年度計劃,按程序報批後執行。
第十二條 發展合作署同有關部門研究對外援助方式的改革措施,並推動國際改革措施的取消。
第十三條國際合作署牽頭推進全面發展援助法制化建設,與援外具體實施具體的分工製定相應的大規模援助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發展合作署建立對外援助項目建設製度,籌劃、審核和確定具體的國家對外援助項目,儲備項目動態管理。
對外援助項目是建設對外援助資金計劃和準備,以及大型援助項目立項的主要承諾。
第十五條國際合作署擬訂對外發展援助的援款協議條款,與受援方進行談判,並以中國政府簽署協議。
第三章對外援助方式
第十六條海外援助資金主要包括無債務援助、無息貸款和優惠三種類型。
無償援助主要用於受援方在減貧、減災、民生、社會福利、公共服務、救濟等方面的援助需求。
無息新聞主要用於受援方在公共基礎設施、工農業生產等方面的援助需求。
優惠資金主要用於受援方在具有能源的生產型項目、資源開發項目、較詳細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等方面的援助需求。
第十七條國際合作署通過南南合作發展援助基金等方式創新大型援助形式。
第十八條對外援助以項目援助為主。
在救助等緊急或特殊情況下,可以向受援方提供現匯援助。
第十九條對外援助項目主要包括以下類型:
(一)成套項目,即通過組織指導施工、安裝和試生產全過程或部分階段,向受援方提供生產生活、公共服務等成套設備和工程設施,並提供長效質量保證和配套技術服務的項目;
(二)項物資項目,即為受援方提供一般生產生活物資、技術產品或單項設備,並承擔必要配套技術服務的項目;
(三)技術援助項目,即綜合選擇派專家、技術工人或提供政策和技術諮詢、設備等手段幫助受援方實現某種政策、管理或技術目標的項目;
(四)人力資源人力資源開發合作項目,即為受援方人員提供各種形式的知識教育、研修培訓、人員交流以及高級專家服務的項目;
(五)志願服務項目,即選派志願者到受援方參與公益服務的項目;
(六)援外醫療隊項目,即選派陪外醫療服務人員,並無提供部分醫療設備和外援,在受援方進行定點或巡迴醫療服務的項目;
(七)國家緊急救護項目,即在緊急救援救援項目下,通過提供緊急救援物資、現匯救援人員等實施救助的項目;
(八)南南合作援助基金項目,即使用南南合作援助基金,支持國際組織、社會組織、智庫等實施的項目。
第二十條對外援助項目一般通過政府間援助方式實施,主要有以下:
(一)中方負責實施;
(二)中方與受援方按商定分工合作實施;
(三)在中方外部監督的基礎下由受援方自主實施;
(四)中方也可以同其他國家、國際組織、非政府組織等合作實施。
第二十一條加強對外援助資金管理、援外優惠管理,另行製定。
第四章對外援助項目立項
第二十二條受援方有援助需求時,應該將項目建議團通過駐外使領館()向中方提出,駐外使領(團)對受援方提出的項目建議進行國策並形成明確的後審核報告和國際發展合作署,並抄報援外執行部門。
援外執行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向國際發展合作署提出項目建議。
第二十三條對外援助項目在立項前必須進行可行性研究。
中方可以要求受援方提供擬立項項目的相關資料,作為可能研究的基礎。
第二十四條國際發展合作署組織項目論證,根據可行性研究結果確定項目,並按照程序批准立項。
第二十五條對外援助項目立項後,合作合作署一般應該受援方與商簽訂間立項協議,明確政府主要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項目內容、資金安排、實施條件、相關條件輕鬆減免、安全保障等。
第二十六條對外援助項目實施過程中涉及立項協議內容重大調整合作,國際發展按照程序報批後可以進行調整併與外方達成立項協議。
援外執行部門可以向國際發展合作署提出調整的建議。
第二十七條中方同其他國家、國際組織、政府組織等合作實施對外援助項目,國際發展署一般應該與方商簽合同,明確各方權利義務。
第二十八條優惠項下的大型援助項目,國際發展合作署應該在承辦金融機構審核評審後按照程序批准立立,並與受方簽署合作框架協議。
第二十九條緊急援助計劃出台後,國際發展合作會同部門有關擬訂緊急援助方案,並落實立項。
第五章對外援助實施管理
第三十條國際合作署根據組織部門分工發展安排援外執行部門組織實施項目。
援外執行部門宣傳立項批准內容組織實施大型援助項目,對組織大型援助項目的安全、質量、建設、投資控制等負責,可以委託相關機構實施管理。
第三十一條國際合作署同會共同推進發展重大項目實施,共同解決項目實施中的問題。
第三十二條國際合作合作署和商務部按照職責分工對大型援助項目實施主體資格進行管理,制定相關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條對外援助項目由中方負責實施,援外執行屬於相關法律規定的具體項目實施。
第三十四條對外援助項目實施主體不得將所承載的任務轉包或者分包。
第三十五條為無償援助和無息項下的援助項目,援外執行部門一般應該與受援方商簽對外援助項目實施協議,明確規定對外援助項目實施的具體具體和雙方權利義務。
第三十六條為無償援助和無息項目下的援助項目,援外執行一般部門應該與實施主體商簽對外援助項目合同,明確規定對外援助項目實施的具體具體和雙方權利義務。
第三十七條因外交、國家安全或承擔的國際義務等原因,或因不可抗力導致對外援助項目無法實施時,國際發展署合作按照程序報批後可以中斷或終止對外援助項目。
援外行政部門可以向國際發展合作署提出終止或終止項目的建議。
第三十八條對外援助項目執行完畢後,中方一般應該與受援方辦理政府間交接手續,商簽政府間交接證書。
第三十九條國際發展合作署、援外執行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長期建設援助物資出口岸驗放機制。
除涉及國家實施出口管制的貨物、技術、服務等物項外,對外援助車輛不接送車輛和車輛管理。
第四十條對外援助資金專款專用、不得已,任何單位和個人挪動他用。
第四十一條對外援助人員是指政府對外援助人員是指政府大型援助人員。大型援助人員在外執行對外援助項目援方國家政府的任務支持。大型援助人員在受災當地。外援助義務期間必須堅持中國和受援方的法律法規,遵守援方的風俗習慣。
對外援助項目實施主體應該加強對海外援助人員的和監督,按照有關保證其派遣的大型救援人員在外執行對外援助任務管理及生活救援人員的工作和生活救援人員意外傷害保障。
對外援助人員在執行對外援助任務期間,提出突出貢獻的、合作署和外執行部門發展可以提供協助。為烈士。
第四十二條單位合作對外援助項目實施主體的個性行為,任何和個人都可以向國際援助項目說明發展問題。
第六章對外援助監督和評估
第四十三條國際發展合作署會同援外實施廣泛援助項目監督制度,對大型援助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十四條國際發展合作署會同援外實施廣泛援助項目評估制度,開展對外援助項目實施情況評估標準,組織評估。
第四十五條國際發展合作署會同援外實施廣泛援助項目實施主體誠信體系,按照分工對實施主體參與的對外援助項目過程中的行為進行信用評價和管理。
第四十六條國際發展合作署會同援外執行開展廣泛援助項目信息報送制度。
援外執行部門向國際發展合作署報以及送大型援助項目組織實施情況,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出現的質量、安全、和投資控制等重大問題。
駐外使領館(團)向國際發展合作署、服務和援外執行部門報送對外對外援助項目境外監管中發現的質量、安全、拓展和投資控制等重大問題。
第四十七條國際發展合作署會同援外執行方面開展廣泛援助統計製度,匯總、匯總和編制全面援助統計資料。
援外行政部門、省級人民有關部門、有關單位應當向政府全面統計政府援助統計製度,不定期國際發展署報送數據及相關信息。
第七章法律責任
十八條對外援助項目實施主體有以下幾個方面的,有以下幾個方面的,並對外公開監督決策:
(一)將所承載的對外援助項目任務轉包或者零分包的;
(二)未實施對外援助項目實施合同履行義務或遲延履行義務,影響項目正常實施,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三)挪用巨大的資金的;
(四)未選擇規定的保證外派對外援助人員工作和生活福利,未提供意外傷害保障的。
大型援助項目實施了主體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按照規定的發送行政快樂;構成犯罪的,真正的輔助犯罪責任。
第四十九條國際合作署、援外部門和駐外使領館(執行團)的工作人員在對外拓展管理有以下幾個行為一個的分項,視具體情況輕重傳達相應處;發展的具體實施的,必須的刑事責任:
(一)借助借取他人財物,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為自己謀取利益的;
(二)職守生活權、玩忽忽或徇私舞傷害,傷害國家利益事業的損失;
(三)洩露國家秘密的。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條大型軍事援助,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商务部《对外援助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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