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年2021月25日,國家網信辦、公安部、商務部聯合發布《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辦法》,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商務部、文化和旅遊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廣播電視總局。 《辦法》自2021年XNUMX月XNUMX日起施行。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互聯網、應用程序、小程序等以視頻直播、音頻直播、圖片文字直播或者多種直播形式組合形式進行的商業營銷活動。 .
根據《辦法》,從事直播營銷活動的直播節目發行商包括直播工作室經營者和直播營銷商兩類。 其中對相關推廣活動、線上線下直播場地、商品和服務信息驗證、虛擬形象使用、直播營銷商與服務機構的業務合作等作出了具體要求。
《辦法》還加強了對直播營銷平台的管理,對直播營銷平台的安全評估、備案或許可、技術支持、平台規則、身份認證和動態驗證、高風險違法行為的監管等進行了詳細規定。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