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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條例(2019)

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法律類型 部門規則

發行單位 中國網絡空間管理局

公佈日期 2019 年 1 月 10 日

生效日期 2019 年 2 月 15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網絡法/互聯網法 區塊鏈

編輯 林海斌林海斌 李新柱李欣燭

第一條為了規範區塊鍊鍊信息服務活動,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區塊鏈技術及相關服務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和《國務院關於授權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遵照其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區塊鍊鍊信息服務,是指基於區塊鍊鍊技術或系統,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
本規定所稱的區塊鍊鍊信息服務提供者,是指向社會公眾提供區塊鍊鍊信息服務的主體或子系統,以及為區塊鏈信息服務的主體提供技術支持的機構或組織;本規定所稱的區塊鏈鏈信息服務使用者,是指使用區塊鍊鍊信息服務的組織或個人。
第三條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國家區塊鏈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區塊鏈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第四條鼓勵區塊鍊鍊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的行業自律制度和行業指南,指導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建立健全服務規範,推動行業信用評價體系建設,督促推動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務,接受社會監督,提高區塊鏈信息服務從業人員的職業素養,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五條區塊鍊鍊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補充信息內容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健全的用戶註冊,信息審核,應急處置,安全防護等管理制度。
第六條區塊鍊鍊信息服務提供者俱有相關服務相適應的技術條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可以進行發布,記錄,存儲,傳播的即時和應急處置能力,技術方案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規範。
第七條區塊鍊鍊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準備並公開管理規則和平台公約,與區塊鏈信息服務用戶可用的服務協議,明確的共同權利義務,要求其承諾遵守法律規定和平台公約。
第八條區塊鍊鍊信息服務提供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網絡安全法》的規定,對區塊鍊鍊信息服務用戶進行基於組織機構代碼,身份證件號碼或移動電話號碼等方式的真實身份信息認證。用戶不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的,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為此提供相關服務。
第九條區塊鍊鍊信息服務提供者開發上線新產品,新應用,新功能的,根據有關規定報導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進行安全評估。
第十條區塊鍊鍊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區塊鍊鍊信息服務武裝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利用區塊鍊鍊信息服務製作,複製,發布,傳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
第十一條區塊鍊鍊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在提供服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管理系統填報服務提供者的名稱,服務類別,服務形式,應用領域,服務器地址等信息,補充備案手續。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變更服務項目,平台網址等事項的,應在變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變更處理。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終止服務的,適當在終止服務三十個工作日前處理重組,並做出妥善安排。
第十二條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收到備案人提交的備案材料後,材料齊全的,應在二十個工作日內替代案,分發備案編號,並通過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管理系統向社會公佈備案信息;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備案,在二十個工作日內通知備案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完成備案的區塊鍊鍊信息服務提供者證明在其對外提供服務的互聯網站,應用程序等的顯著位置標明其備案編號。
第十四條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對區塊鍊鍊信息服務備案信息實行定期查驗,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在規定時間登錄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管理系統,提供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區塊鍊鍊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區塊鍊鍊信息服務存在信息安全隱患的,適當進行整改,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等相關規定和國家相關標準規範後方可繼續提供信息服務。
第十六條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服務協議的區塊鏈信息服務用戶,依法依約採取警告,限制功能,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對違法信息內容及時採取相應的處理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區塊鍊鍊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記錄區塊鍊鍊信息服務用戶發佈內容和日誌等信息,並記錄備份保存足夠多於六個月,並在相關執法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第十八條區塊鍊鍊信息服務提供者適當配合網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並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協助。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接受社會監督,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
第十九條區塊鍊鍊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了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給予警告,責任令限期改正,改正前暫時暫停相關業務;拒不改正或情節嚴重的,並處五千元超過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了本規定第八條,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規定初步處理。
第二十一條區塊鍊鍊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了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製作,複製,發布,傳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給予警告,責任令限期改正,改正前適當暫停相關業務;拒不改正或情節嚴重的,並處二百萬以上三百萬以下分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區塊鏈信息服務使用者違反了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製作,複製,發布,傳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預先處理。
第二十二條區塊鍊鍊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了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未按照本規定進行備案處置或填報虛假備案信息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根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並處一百萬以上三百萬以下費用。
第二十三條在本規定中公佈前工程鍊鍊信息服務的,適當的自本規定生效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規定補辦有關事項。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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