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律門戶-CJO

查找英文的中國法律和官方公共文件

English阿拉伯語簡體中文荷蘭人法語德語印度語意大利日文韓語葡萄牙語俄語西班牙語瑞典希伯來語印度尼西亞越南語泰語土耳其馬來語

中國廣告法(2021)

廣告法

法律類型

發行單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佈日期 2021 年 4 月 29 日

生效日期 2021 年 4 月 29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廣告法

編輯 黃艷玲黃燕玲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21修改)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廣告活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廣告業的健康發展,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服務,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設計,製作,發布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法所稱廣告經營者,是指接受委託提供廣告設計,製作,代理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法所稱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廣告主委託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本法所稱廣告代言人,是指廣告主以外的,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像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三條廣告正確真實,合法,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
第四條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廣告主證據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軍隊廣告活動,遵守法律,法規,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第六條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國家的廣告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廣告管理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廣告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廣告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廣告行業組織遵循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發展,引導會員依法從事廣告活動,推動廣告行業誠信建設。
第二章廣告內容準則
第八條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等或對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允諾等有表示的,正確準確,清楚,明白。
廣告中表明推銷的商品或服務附帶贈品,適當明示所附帶的商品或服務的品種,規格,數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廣告中適當明示的內容,適當顯著,清晰表示。
第九條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
(二)使用或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形象;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四)損害國家的尊嚴或者利益,納入國家秘密;
(五)執法社會安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財產安全,從而個人個人;
(七)執法社會公共秩序或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八)含有淫穢,色情,賭注,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
(九)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十)衝突環境,自然資源或文化遺產保護;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況。
第十條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體健康。
第十一條廣告內容涉及的事項需要獲得行政許可的,適當與許可的內容相符合。
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的,真實,準確,並表明出處。引證內容有適用範圍和有效期限的,明確表示。
第十二條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專利方法的,適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
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
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作廣告。
第十三條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
第十四條廣告正確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
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導形式變相發布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適當顯著標明“廣告”,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
廣播電台,電視台發布廣告,適當遵守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時長,方式的規定,並適當對廣告時長做出明顯提示。
第十五條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重複藥品等特殊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以及戒毒治療的藥品,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不得作廣告。
前款規定以外的處方藥,只能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共同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作廣告。
第十六條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保證;
(二)說明治愈率或有效率;
(三)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其他醫療機構比較;
(四)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處方藥廣告適當顯著標明“本廣告療法醫學專業專業人員閱讀”,非處方藥廣告適當顯著標明“請按藥品說明書或者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推薦給個人自用的醫療器械的廣告,正確顯著標明“請仔細閱讀產品說明書或者在醫務人員的指導下購買和使用”。標明“禁忌內容或註意事項詳見說明書”。
第十七條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並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替代的用語。
第十八條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以下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保證;
(二)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三)提出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
(五)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保健食品廣告正確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第十九條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音像出版單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
第二十條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公共場所發布所有全部或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製品,飲料和其他食品廣告。
第二十一條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廣告不得含有以下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保證;
(二)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用戶的名義或者形像作推薦,證明;
(三)說明有效率;
(四)違反安全使用規程的文字,語言或畫面;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二條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公共場所,公共場所,戶外發布煙草廣告。禁止向未成年人發送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服務的廣告,公益廣告,宣傳煙草製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煙草製品生產者或銷售者發布的遷址,更名,招聘等啟事中,不得含有煙草製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第二十三條酒類廣告不得包含以下內容:
(一)誘導,慫恿飲用酒或宣傳無節制飲酒;
(二)出現飲酒的動作;
(三)表現駕駛車,船,飛機等活動;
(四)明示或者暗示飲酒有消除緊張和憂慮,增加體力等功效。
第二十四條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包含以下內容:
(一)對升學,通過考試,獲得學位學歷或者合格證書,或者對教育,培訓的效果做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關考試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考試命題人員參與教育,培訓;
(三)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像作推薦,證明。
第二十五條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服務廣告,適當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風險責任承擔有合理的提示或警示,並且不得包含以下任何內容:
(一)對未來效果,收益或相關相關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暗示保本,無風險或保收益等,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利用學術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像作推薦,證明。
第二十六條房地產廣告,允許信息正確真實,面積適當表明為建築面積或套內建築面積,且不得包含以下內容:
(一)升值或投資回報的承諾;
(二)以項目到達特定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
(三)違反國家有關價格管理的規定;
(四)對規劃或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作誤導宣傳。
第二十七條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草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種養殖廣告關於品種名稱,生產性能,生長量或產量,品質,抗性,特殊使用價值,經濟價值,適宜種植或養殖的範圍和條件等方面的表述正確,清楚,明白,並且不得包含以下內容:
(一)作科學上無法驗證的斷言;
(二)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
(三)對經濟效益進行分析,預測或作保證保證;
(四)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用戶的名義或者形像作推薦,證明。
第二十八條廣告以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
廣告有下列第一步之一的,為虛假廣告:
(一)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
(三)使用虛構,偽造或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
(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
(五)以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姿勢。
第三章廣告行為規範
第二十九條廣播電台、電台、報刊出版單位從事廣告發佈業務的,應該專門從事從事廣告業務的機構,配備必要的,具有與發布廣告相適應的場所、設備。
第三十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之間在廣告活動中適當依法法定書面合同。
第三十一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得在廣告活動中進行任何形式的不正當競爭。
第三十二條廣告主委託設計,製作,發布廣告,證明委託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
第三十三條廣告主或廣告經營者在廣告中使用他人名義或形象的,事先取得其書面同意;使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名義或形象的,適當事先取得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
第三十四條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查驗有關文件,核對廣告內容。對內容不符或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製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
第三十五條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補充公佈其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
第三十六條廣告發布者向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提供的覆蓋率,收視率,點擊率,發行量等資料正確。
第三十七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以及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或服務,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設計,製作,代理,發布廣告。
第三十八條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且不得為此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
不得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
對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證明受到行政制裁未滿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利用其作為廣告代言人。
第三十九條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部開展廣告活動,不得利用中小學生和幼兒的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廣告,但公益廣告除外。
第四十條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不得發布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於未成年人人體健康的網絡遊戲廣告。
針對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服務的廣告不得包含以下內容:
(一)勸誘其要求家長購買廣告商品或服務;
(二)可能引發其模仿不安全行為。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適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利用戶外場所,空間,設施等發布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制定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安全要求。
戶外廣告的管理辦法,由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法規章規定。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誌使用的;
(三)強制性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等的建築控制地帶,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設置的。
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或個人可以接受同意或請求,不得向其住宅,扭曲等發送廣告,也不能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廣告。
以電子信息方式發送廣告的,適當明示發送者的真實身份和聯繫方式,並向接收者提供拒絕繼續接收的方式。
第四十四條利用互聯網軍事廣告活動,適用本法的特定規定。
利用互聯網發布,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在互聯網頁面上以拖放等形式發布的廣告,適當顯著標明關閉標誌,確保一鍵關閉。
第四十五條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或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商提供者定位明知或者應知的利用其場所或信息傳輸,發布平台發送,發布違法廣告的,可行的製止。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和保健食品廣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提供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適當在發布前由有關部門(以下稱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審查,不得發布。
第四十七條廣告主申請廣告審查,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向廣告審查機關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廣告審查機關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進行審查決定,並進行必要的審查批准文件抄送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八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轉讓廣告審查批准文件。
第四十九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補充廣告監督管理職責,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一)對涉嫌軍隊違法廣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質疑涉嫌違法法律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調查;
(三)要求涉嫌違法違約期限提供有關證明文件;
(四)查閱,複製與涉嫌違法廣告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廣告作品和其他有關資料;
(五)查封,扣押與涉嫌違法廣告直接相關的廣告物品,經營工具,設備等財物;
(六)責令暫停發布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涉嫌違法廣告;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健全的廣告監督制度,完善監測措施,及時發現和依法查處違法廣告行為。
第五十條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大眾傳播媒介廣告發布行為規範。
第五十一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遵循本法規定行使職權,應當適當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五十二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負責在廣告監督管理活動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五十三條任何單位或個人有權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投訴,舉報違反本法的行為。地址,受理投訴,舉報的部門適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並處理並告知投訴,舉報人。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不依法聯合執法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督機關舉報。
有關部門證據為投訴,舉報人保密。
第五十四條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對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以及其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依法進行社會監督。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費用,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百萬以上一百百萬以下的費用;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費用,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佔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標籤,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醫療機構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除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遵循本法規定外,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吊賣診療科目或者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代理、發布,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管理,廣告費用或無法計算明顯偏偏,處二以上低處有一百以下的罰款;二內三次以上行為或有其他嚴重的情節,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處一百多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飲食,還可以由相關部門暫停廣告發佈業務、吊銷營業的日子。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有本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
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適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前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設計,製作,代理,發布或者作推薦,證明的,適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十五條市場有以下行為一條,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廣告,對主處XNUMX世紀以上的大規模以下廣告投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吊銷營業時間,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文件、一年內不對其廣告審查申請;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監督管理部門沒有廣告費用,處二十多個市場以下的監督,情節嚴重的,並可以吊銷營業地址:
(一)發布有本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禁止右側的廣告的;
(二)違反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發布處方藥廣告,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廣告,戒毒治療的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廣告的;
(三)違反了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發布了全部或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製品,飲料和其他食品廣告的;
(四)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發布煙草廣告的;
(五)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利用廣告推銷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或者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或服務的;
(六)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發布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於未成年人身體健康的網絡遊戲廣告的。
第五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任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費用,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明顯偏低的,處十百萬以上二十百萬以下的費用;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費用,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明顯偏低的,處二十百萬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一)違反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的;
(二)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在廣告中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以及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替代的用語的;
(三)違反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發布保健食品廣告的;
(四)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發布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廣告的;
(五)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發布酒類廣告的;
(六)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發布教育,培訓廣告的;
(七)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發布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服務廣告的;
(八)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發布房地產廣告的;
(九)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發布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草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種養殖廣告的;
(十)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的;
(十一)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廣告代言人的;
(十二)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或者利用與中小學生,幼兒有關的物品發布廣告的;
(十三)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發布針對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的;
(十四)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進行審查發布廣告的。
醫療機構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除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遵循本法規定外,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吊賣診療科目或者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應知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廣告行為仍然設計、製作、代理、發布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有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一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成本無法處計算或明顯偏低,十倍以上的廣告費用的以下成本;情節嚴重或處廣告費用三以上五倍以下的費用,廣告費用無法計算的明顯偏低的,處二十年以上一百年以下的餐飲,還可以由有關部門暫停廣告發佈業務、吊銷營業日。
第五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十百萬以下的費用:
(一)廣告內容違反了本法第八條規定的;
(二)廣告引證內容違反了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
(三)涉及專利的廣告違反本法第十二條規定的;
(四)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定,廣告減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的。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仍在設計,製作,代理,發布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十百萬以下的尺寸。
廣告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具有可識別性的,或者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廣告發布者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實際廣告業務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對廣告內容進行核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大正,可以處五零以下的罰款。
違反了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未公佈其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萬以下的費用。
第六十一條廣告代言人有以下具體情況,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有收收所得,並處所得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好處:
(一)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在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中作推薦,證明的;
(二)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在保健食品廣告中作推薦,證明的;
(三)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為此未使用過的商品或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的;
(四)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
第六十二條涉及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發送廣告的,由部門責令停止服務行為,對廣告主五千以上三處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利用互聯網發布廣告,未顯著著標明關閉標誌,確保一鍵關閉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主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員和電信業務經營者、信息服務提供者,明互聯網知或應知活動的廣告沒有聽不見他們的知識,由市場監督管理沒有收部門所得所得,所得所得五項以上的,並處所得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好處,所得所得不足五項的好處,並處一以上五項以下的收益;後果嚴重的,由有關部門必須停止相關業務。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隱瞞真實情況或提供虛假內部廣告審查的廣告審查機關不予批准或批准,並予以警告,等不知道該申請人的廣告審查;以申請調查、貪污賄賂等不涉及獲得廣告審查批准的,廣告審查機關應予以撤除,十億美元以下的罪名,三年內不受理申請人的廣告審查申請。
第六次違反本法規定,過早變、造或者十五條廣告批准文件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有收收入,並在一個以上十幾個以下的施法。
第六條有本法規定的行為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記入信用檔案,並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公示。
第六十七條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音像出版單位發布廣告廣告,或者以新聞報導形式變相發布廣告,或者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病原體、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市場廣告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的規定,應該通報新聞出版、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 ;情節嚴重的,並可以暫停媒體的廣告發佈業務。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未按照前款規定對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音像出版單位進行處理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八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以下侵權行為的,必須承擔民事責任:
(一)在廣告中損害未成年人或殘疾人的身體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專利的;
(三)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服務的;
(四)在廣告中宣稱同意使用他人名義或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權益的。
第六十九條發布虛假廣告,或者有其他法律規定的行為,被吊銷營業的公司、企業的法務代表人,對行為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的百年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公司、企業的關注、查詢、高級管理人員。
第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拒絕、彈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有其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及時下達治安管理處罰;阻犯罪的,切實落實司法責任。
第七十一條 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的內容作出審查批准決定的,對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監督機關實際通訊處分;犯罪的,實際或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在執行廣告監測職責中發現的廣告條或經投訴、舉報的廣告行為,不具體實施查處的行為,對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書面通知處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廣告管理相關工作的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有前兩款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七十三條國家鼓勵、支持公益廣告宣傳活動,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文明風尚。
大眾傳播媒介有義務發佈公益廣告。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出版單位應按照規定的版面,發行,時長發佈公益廣告。
第七十四條本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2020 Guodong Du和Meng Yu。 版權所有。 未經Guodong Du和Meng Yu的事先書面同意,禁止對內容進行重製或重新分發(包括通過框架或類似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