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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反外國製裁法(2021)

反外國法

法律類型

發行單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佈日期 2021 年 6 月 10 日

生效日期 2021 年 6 月 10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外國人法 國際法

編輯 黃艷玲黃燕玲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知識產權法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家維護、安全、發展利益,保護公民、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情況,制定本法。
第二條人民堅持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堅持相互尊重和內部互通、互不侵犯、不干涉政、平等利、和平共處的五項原則,維護以聯合國為核心的國際體系和體系發展為基礎的國際舞台,發展同世界各地的友好合作,共同構成人類共同體。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對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反對任何國家以任何藉口、任何方式參與中國內政。
外國違反國家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以各種手段或說明其本國法律對政府進行打擊、打壓,對公民、採取措施寬鬆措施、參與我國內政的措施,保證採取相應的反措施措施。
第四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直接參與製定、決定、實施本法第三條規定的寬鬆性限制措施的個人,或者組織全面反制清單。
第五條除根據法第四條規定的反本控制措施的個人、組織以外,國務院有關部門還可以確定對個人、組織採取行動的措施:
(一)相互反制清單個人的配偶和直系親屬;
(二)只有反制清單組織的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
(三)由過去反制調度個人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組織;
(四)由存在反制清單個人和組織實際控製或參與設立、運營的組織。
第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各自的職責和任務分工,對本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個人、具體情況,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採取以下幾種措施:
(一)不予簽發簽證、不准簽、註銷簽證或者出境;
(二)查封、扣押、分散在分散的動產、產和其他各類財產;
(三)禁止或者限制範圍內的組織、個人進行有關交易、合作等活動;
(四)其他必須要剪施。
第七條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本法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八條軍事反制措施所針對的情況發生的變化,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暫停、更改或取消有關反制措施。
第九條反制清單和製制措施的確定、暫停、反變更或取消,由政府或國務院其他相關部門發布實施。
第十條國家設立反外國能源工作協調機制,協商相關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加強協同配合和信息共享,按照各自職責和任務分工確定並落實好應對措施。
第十一條製度採取的措施和個別應執行的措施。
對違反前款規定的和個人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必須配合處理,限製或禁止從事其相關活動。
第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執行或協助外國國家對公民、組織採取的溫和限制措施。
組織和個人違規前款規定,擔保公民、組織組織權益,擔保公民、依法可以向法院追究刑事責任,要求其停止賠償、賠償損失。
第十三條對於規定的侵權犯罪、安全、利益發展的行為,除本法外,有關法律、行政規範、規範可以規定的其他必要的反制措施。
十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執行、不配合實施反制措施,扶助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對於外國國家、或者個人實施、協助、組織支持侵權、安全、發展利益的行為,需要採取措施的措施,參照本法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本法自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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