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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拍賣法(2015)

拍賣法

法律類型

發行單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佈日期 2015 年 4 月 24 日

生效日期 2015 年 4 月 24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商務法

編輯 CJ觀察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拍賣標的
第三章拍賣民主黨
第一節拍賣人
第二節委託人
第三節競買人
第四節買受人
第四章拍賣程序
第一節拍賣委託
第二節拍賣公告與展示
第三節拍賣的實施
第四節佣金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拍賣行為,維護拍賣等級,保護拍賣活動各部門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拍賣企業進行的拍賣活動。
第三條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某些物品或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
第四條拍賣活動必須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守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國務院負責管理拍賣業的部門對全國拍賣業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和設區的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拍賣業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拍賣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拍賣標的
第六條拍賣標的的是委託人所有或依法可以處分的物品或財產權利。
第七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買賣的物品或財產權利,不得作為拍賣標的。
第八條遵循法律或按照國務院規定通過經批准才能轉讓的物品或財產權利,在拍賣前,應依法進行審批。
委託拍賣的文物,在拍賣前,適當經拍賣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鑑定,許可。
第九條國家行政機關依法沒收的物品,充抵稅款,標註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委託拍賣的,由財產所有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賣人進行拍賣。
拍賣由人民法院依法沒收的物品,充抵罰金,標籤的物品以及無法返還的追回物品,適用前款規定。
第三章拍賣民主黨
第一節拍賣人第十條拍賣人是指遵循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建立的軍隊拍賣活動的企業法人。
第十一條企業取得軍事拍賣業務的許可必須經過所在州,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拍賣業的部門審核批准。拍賣企業可以在設區的市設立。
第十二條企業申請取得軍隊拍賣業務的許可,符合其他下列條件:
(一)有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註冊資本;
(二)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和章程;
(三)有與軍隊拍賣業務相適應的拍賣師和其他工作人員;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拍賣業務規則;
(五)符合國務院有關拍賣業發展的規定;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拍賣企業經營文物拍賣的,至少有千萬元人民幣以上的註冊資本,有具有文物拍賣專業知識的人員。
第十四條拍賣活動適當由拍賣師主持。
第十五條拍賣師是否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高等院校專科以上學歷和拍賣專業知識;
(二)在拍賣企業工作兩年以上;
(三)品行好。
被開除公職或者吊銷拍賣師資格證書未滿五年的,或者由於故意犯罪受過刑事指控的,不得擔任拍賣師。
第十六條拍賣師資格考試核,由拍賣行業協會統一組織。經考核合格的,由拍賣行業協會發給拍賣師資格證書。
第十七條拍賣行業協會是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法人,是拍賣業的自律性組織。
第十八條拍賣人有權要求委託人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
拍賣人正確向競買人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
第十九條拍賣人對委託人交付拍賣的物品負有保管義務。
第二十條拍賣人接受委託後,有權委託人同意,不得委託其他拍賣人拍賣。
第二十一條委託人,買受人要求賦予身份保密的,拍賣人予以賦予保密。
第二十二條拍賣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競買人的身份參與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且不得委託他人代為競買。
第二十三條拍賣人不得在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中拍賣自己的物品或財產權利。
第二十四條拍賣成交後,拍賣人根據遵循約定向委託人交付拍賣標的的價款,並按照約定將拍賣標的的移交給買人。
第二節委託人
第二十五條委託人是指委託拍賣人拍賣物品或財產權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二十六條委託人可以自行進行委託拍賣程序,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為進行委託拍賣事務。
第二十七條委託人證明向拍賣人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
第二十八條委託人有權確定拍賣標的的保留價並要求拍賣人保密。
拍賣原始資產,按照法律或按照國務院規定需要評估的,適當經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拍賣標的的保留價。
第二十九條委託人在拍賣開始前可以撤回拍賣標的。委託人撤回拍賣標的的,應當向拍賣人支付約定的費用;未作約定的,應當向拍賣人支付為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
第三十條委託人不得參與競買,也不得委託他人代為競買。
第三十一條遵循約定由委託人移交拍賣標的的,拍賣成交後,委託人應當將拍賣標的的移交給買受人。
第三節競買人
第三十二條競買人是指參加競購拍賣標本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三十三條法律,行政法規對拍賣標的的買賣條件有規定的,競買人應有規定的條件。
第三十四條競買人可以自行參加競買,也可以委託其代理人參加競買。
第三十五條競買人有權了解拍賣標的的瑕疵,有權查驗拍賣標的和查閱有關拍賣資料。
第三十六條競買人一經應價,不得撤回,當其他競買人有更高應價時,其應價即喪失約束力。
第三十七條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人之間不得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
第四節買受人
第三十八條買受人是指以最高應價購得拍賣標的的競買人。
第三十九條買受人為按照預定的付款拍賣標的的價款,未按照約定的付款價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由拍賣人徵得委託人的同意,將拍賣標的的再行拍賣。
拍賣標的再行拍賣的,原買受人費用支付第一次拍賣中本人及委託人支付的佣金。再行拍賣的價款低於原拍賣價款的,原買受人適當補足差額。
第四十條買受人替代按照約定取得拍賣標的的,有權要求拍賣人或者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買受人未遵循約定的領領拍賣標的的,支付總額產生的保管費用。
第四章拍賣程序
第一節拍賣委託第四十一條委託人委託拍賣物品或財產權,提供身份證明和拍賣人要求提供的拍賣標的的所有權證明或依法可以處分拍賣標的的證明及其他資料。
第四十二條拍賣人接受對委託人提供的有關文件,資料進行核實。
第四十三條拍賣人認為需要對拍賣標的的進行鑑定的,可以進行鑑定。
鑑定與委託拍賣合同載明的拍賣標的狀況不相符的,拍賣人有權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四十四條委託拍賣合同保證載明以下事項:
(一)委託人,拍賣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
(二)拍賣標的的名稱,規格,數量,質量;
(三)委託人提出的保留價;
(四)拍賣的時間,地點;
(五)拍賣標的交付或轉移的時間,方式;
(六)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七)價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違約責任;
(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節拍賣公告與展示
第四十五條拍賣人證明在拍賣日七日前發布拍賣公告。
第四十六條拍賣公告
(一)拍賣的時間,地點;
(二)拍賣標的;
(三)拍賣標的的展示時間,地點;
(四)參與競買買入進行的手續;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七條拍賣公告可以通過報紙或其他新聞媒介發布。
第四十八條拍賣人的在拍賣前展示拍賣標的,並提供查看拍賣標的的條件及有關資料。拍賣標的展示時間不得替代兩日。
第三節拍賣的實施
第四十九條拍賣師證明在拍賣前宣布拍賣規則和注意事項。
第五十條拍賣標的的無保留價的,拍賣師適當在拍賣前指明。
拍賣標的的有保留價的,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保留價時,該應價不發生效力,拍賣師停止拍賣標的的拍賣。
第五十一條競買人的最高應價經拍賣師落槌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後,拍賣成交。
第五十二條拍賣成交後,買受人和拍賣人應簽署成交確認書。
第五十三條拍賣人進行拍賣時,適當製作拍賣筆錄。拍賣筆錄適當由拍賣師,記錄人簽名;拍賣成交的,還必須由買受人簽名。
第五十四條拍賣人適當妥善保管有關業務經營活動的完整賬簿,拍賣筆錄和其他有關資料。
前款規定的賬簿,拍賣筆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的保管期限,自委託拍賣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不得五年。
第五十五條拍賣標的的需要依法進行的證照變更,所有權過戶訴訟的,委託人,買受人補充持拍賣人出具的成交證明和有關材料,向有關行政管理機關的處理。
第四節佣金
第五十六條委託人,買受人可以與拍賣人約定佣金的比例。
委託人,買受人與拍賣人對佣金比例未作約定,拍賣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託人,買受人各承認不超過拍賣成交價百分之五的佣金。拍賣成交價成反比的原則確定。
拍賣未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託人接受約定的費用;未作約定的,可以向委託人接受為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
第五十七條拍賣本法第九條規定的物品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買受人接收不超過拍賣成交價百分之五的佣金。確定。
拍賣未成交的,適用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
第五章法律責任
拍賣人明知委託人對拍賣的物品或財產權利沒有所有權或者依法不得處分的,有權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九條國家機關違反了本法第九條的規定,將規定財產歸屬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設區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賣人拍賣的物品擅自處理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國家造成損失的,還可以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違反了本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已獲准進入國防拍賣部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立法處締結締結,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費用。
第六十一條拍賣人,委託人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未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給買受人造成損害的,買受人有權向拍賣人要求賠償;屬於委託人責任的,拍賣人有權向委託人追償。
拍賣人,委託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偽或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因拍賣標的的存在瑕疵缺陷未聲明的,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稱知道或者知道知道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
因拍賣標的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賠償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六十二條拍賣人及其工作人員違反了本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參與競買或委託他人代為競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拍賣人給予警告,可以處拍賣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照。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拍賣人在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中拍賣自己的物品或財產權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拍賣所得。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委託人參與競買或委託他人代為競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委託人處拍賣成交價百分之三十以下的規模。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人之間惡意串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拍賣無效,適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部門對參與惡意串通的競買人處最高應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規模;對參與惡意串通的拍賣人處最高應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規模。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法第四章第四節關於佣金比例的規定預定佣金的,拍賣人必須將超收部分返還委託人,買受人。物價管理部門可以對拍賣人處拍賣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附則
第六十七條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委託拍賣或參加競買的,適用本法。
第六十八條本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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