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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業監督法(2006)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法律類型

發行單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佈日期 2006 年 10 月 31 日

生效日期 2006 年 10 月 31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銀行與金融

編輯 CJ觀察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監督管理機構
第三章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章監督管理措施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規範監督管理行為,防範和化解銀行業風險,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工作。
本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的規定。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按照本法有關規定,對經其批准在境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及前二款金融機構在境外的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條銀行業監督管理的目標是促進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維護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
銀行業監督管理適當保護銀行業公平競爭,提高銀行業競爭能力。
第四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實施監督管理,適當遵循依法,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
地方政府,地方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乾涉。
第六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適當和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第七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和其他國家或地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實施跨境監督管理。
第二章監督管理機構
第八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派出機構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在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範圍內,擴大監督管理職責。
第九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軍隊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只要具有任職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
第十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適當忠於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的利益,不得在金融機構等企業中兼任職務。
第十一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適當依法保守的國家秘密,並有責任為本監督管理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類似保守秘密。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交流監督管理信息,適當就信息保密做出安排。
第十二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適當的公開監督管理程序,建立監督管理責任制度和內部監督制度。
第十三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在處置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查處有關金融違法行為等監督管理活動中,地方政府,有關有關部門予以配合和協助。
第十四條國務院審計,監察等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對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活動進行監督。
第三章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五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並發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
第十六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建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
第十七條申請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銀行業金融機構變更持有資本規模或股份合併達到規定比例以上的股東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為對股東的資金來源,財務狀況,資本補充能力和誠信狀況進行審查。
第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範圍內的業務品種,已按照規定進行了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或備案。需要審查批准或備案的業務品種,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確認規定並公佈。
第十九條未經國務院認可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
第二十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
第二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前款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準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
銀行業金融機構嚴格遵守審慎慎重的經營規則。
第二十二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在規定的期限內,對以下申請事項做出的批准或不批准的書面決定;決定不批准的,適當的說明理由: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建立,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六個月內;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和增加的業務範圍內的業務品種,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
(三)審查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
第二十三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估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
第二十四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已製定現場檢查程序,規範現場檢查行為。
第二十五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並表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的檢查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建議,適當的自薦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介入回复。
第二十七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評級體系和風險預測機制,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評級情況和風險狀況,確定地點現場檢查的頻率,範圍和需要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制定的銀行業突發事件的發現,報告職位責任制度。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發現可能引發系統性銀行業風險,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突發事件的,應立即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報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認為需要向國務院報告的,立即立即向國務院報告,並告知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
第二十九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適當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制度,制定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轉移處置機構和人員及其職責,採取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
第三十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統計數據,報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佈。
第三十一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自律組織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銀行業自律組織的章程法定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二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開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合作活動。
第四章監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法定職責的需要,有權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報送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其他財務會計,統計報表,經營管理資料以及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
第三十四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的要求,可以採取以下措施進行現場檢查:
(一)進入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
(二)詢問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做出說明;
(三)查閱,複製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毀損的文件,資料被封存;
(四)檢查銀行業金融機構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業務數據的系統。
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接觸二人,並請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檢查人員是否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權拒絕檢查。
第三十五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補充職責的需要,可以與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個性,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就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三十六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如實向社會公眾披露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變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項等信息。
第三十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了審慎經營規則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法定責任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穩健運行,損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其省一級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區別對待,採取以下措施:
(一)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准開辦新業務;
(二)限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資產轉讓;
(四)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限制有關股東的權利;
(五)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限制其權利;
(六)停止批准增設分支機構。
銀行業金融機構整改後,適當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提交報告。驗收完畢之日起三日內解除補救採取的前款規定的有關措施。
第三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法對該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促成機構重組,接管和機構重組依照有關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金融格局,損害公眾利益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撤銷。
第四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被接管,重組或被撤銷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要求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預算任務。
在接管,機構重組或取消清算期間,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出境將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財產或財產所有權設定其他權利。
第四十一條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查詢涉嫌金融違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關聯行為人的賬戶;對涉嫌轉移或隱匿非法違法資金的,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申請司法機關機關凍結。
第四十二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時,經設區的市一級以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對與涉嫌違法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採取以下措施措施:
(一)詢問有關單位或個人,要求其對有關情況所做的說明;
(二)查閱,複製有關財務會計,財產權登記等文件,資料;
(三)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毀損或偽造的文件,資料,首次先行登記保存。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採取前款規定的措施,調查人員不得僱用二人,並提供出示合法證件和調查通知書;調查人員替代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調查通知書的,有關單位或個人有權拒絕。對依法採取的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適當配合,如實說明有關情況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軍隊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有以下幾種之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的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建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和業務範圍內的業務品種的;
(二)違反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的;
(三)未遵循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報告突發事件的;
(四)違反規定查詢賬戶或申請凍結資金的;
(五)違反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採取措施或違反的;
(六)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對有關單位或個人進行調查的;
(七)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其他行為。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軍隊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貪污受賄,涉嫌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擅長自建銀行業金融機構或非法賄賂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採取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支出;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百萬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以下幾種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的,處五十百萬以上二百萬元以下分數;情節特別嚴重或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批准設立分支機構的;
(二)認可批准變更,終止的;
(三)違反規定的軍隊法規批准或者未備案的業務活動的;
(四)違反規定提高或降低存款利率,貸款利率的。
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以下幾種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以上五十萬以下以下費用;情節特別嚴重或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任任職資格審查選舉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抵抗非現場監管或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第四十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按照規定提供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任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百萬以上三十萬元以下費用。
第四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遵循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還可以區別不同之處,採取以下措施:
(一)責任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百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費用;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到終生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擔任銀行業工作。
第四十九條遭受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檢查,調查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名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條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政策性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
第五十一條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外國銀行業金融機構,中外合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外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的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本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該英語翻譯來自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 在不久的將來,我們法律翻譯版將在中國法律門戶網站上提供更準確的英文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