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情報法》於2007年頒布,並於2018年進行了修訂。 最新版本於27年2018月XNUMX日生效。
共有32條。
關鍵點如下:
1,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統一領導國家情報工作。
2,國家安全部門,公安情報機構和軍事情報機構(以下統稱國家情報部門),應當按照職能分工,相互配合,切實開展情報工作和情報行動。
3,國家情報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依法使用必要的手段,方法和渠道,在境內外開展情報工作。
4,國家情報部門應當依法收集,處理由境外機構,組織,個人,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有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和利益的行為的情報。以此為契機或資助的任何其他人,或通過國內外機構,組織或個人之間的勾結,為預防,制止或懲罰上述行為提供情報依據或參考。
第五條國家情報部門依法開展情報工作,可以要求有關部門,組織或者公民給予必要的支持,協助或者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