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律門戶-CJO

查找英文的中國法律和官方公共文件

English阿拉伯語簡體中文荷蘭人法語德語印度語意大利日文韓語葡萄牙語俄語西班牙語瑞典希伯來語印度尼西亞越南語泰語土耳其馬來語

中國國家情報法(2018)

國家情報法

法律類型

發行單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佈日期 2018 年 4 月 27 日

生效日期 2018 年 4 月 27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國家安全

編輯 CJ觀察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國家情報工作機構職權
第三章國家情報工作保障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保障國家情報工作,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情報工作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為國家重大決策提供情報參考,為防範和化解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提供情報支持,維護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規模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
第三條國家建立健全集中統一,分工協作,科學高效的國家情報體制。
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對國家情報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制定國家情報工作方針政策,規劃國家情報工作整體發展,建立健全國家情報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各領域國家情報工作,研究決定國家情報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中央軍事委員會統一領導和組織軍隊情報工作。
第四條國家情報工作堅持公開工作與秘密工作相結合,專門工作與人群路線相結合,分工負責與協作配合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國家安全機關和公安機關情報機構,軍隊情報機構(以下統稱國家情報工作機構)按照職責分工,相互配合,做好情報工作,開展情報行動。
各有關國家機關適當根據各自職能和任務分工,與國家情報工作機構緊密配合。
第六條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忠於國家和人民,遵守憲法和法律,忠於職守,紀律嚴明,清正廉潔,無私奉獻,堅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
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公民都應依法支持,協助和配合國家情報工作,保守所知悉的國家情報工作秘密。
國家對支持,協助和配合國家情報工作的個人和組織給予保護。
第八條國家情報工作證明法,尊重和保障安全,維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國家對在國家情報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的個人和組織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國家情報工作機構職權
第十條國家情報工作機構根據工作需要,依法使用必要的方式,手段和渠道,在內部外部開展情報工作。
第十一條國家情報工作機構適當的依法蒐集和處理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和利益行為的相關情報,為預防,制止和懲治上述行為提供情報依據或參考。
第十二條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有關個人和組織建立合作關係,委託開展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
第十四條國家情報工作機構依法開展情報工作,可以要求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提供必要的支持,協助和配合。
第十五條國家情報工作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嚴格的批准程序,可以採用技術偵察措施和身份保護措施。
第十六條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批准,出示相應證件,可以進入限制進入的有關區域,場所,可以向有關機關,組織和個人了解,詢問有關情況,可以查閱或調取有關的檔案,資料,物品。
第十七條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工作人員因執行緊急任務需要,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享受通行便利。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工作人員根據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優先使用或者依法徵用有關機關,組織和個人的替代,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築物,必要時,可以設置相關的工作場所和設備,設施,任務完成後適當及時歸還或恢復原狀,並按照規定支付相應費用;造成損失的,適當補償。
第十八條國家情報工作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提請海關,出入境邊防檢查等機關提供免檢等便利。
第十九條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法辦事,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不得侵犯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其他人謀取私利,不得濫用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
第三章國家情報工作保障
第二十條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情報工作,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一條國家加強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建設,進行機構設置,人員,編制,支出,資產實施特殊管理,給予特殊保障。
國家建立適應情報工作需要的人員錄用,選調,考核,培訓,替代,退出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國家情報工作機構適當適應情報工作需要,提高開展情報工作的能力。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的運用科學技術手段,提高對情報信息的鑑別,篩選,綜合和研判分析水平。
第二十三條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工作人員因執行任務,或與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建立合作關係的人員因協助國家情報工作,其本人或近親屬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時,國家有關部門採取了必要的措施,初步保護,營救。
第二十四條對為國家情報工作做出貢獻並需要安置的人員,國家給予妥善安置。
公安,民政,財政,衛生,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退役軍人事務,醫療保障等有關部門以及國內企業事業單位致力於協助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做好安置工作。
第二十五條對因實施國家情報工作或支持,協助和配合國家情報工作而導致傷殘或死亡,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撫恤衫優待。
個人和組織因支持,協助和配合國家情報工作導致財產損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二十六條國家情報工作機構應建立健全嚴格的監督和安全審查制度,採取工作人員遵守法律和紀律等情況進行監督,並依法採取必要措施,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安全審查。
第二十七條任何個人和組織對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和其他違法違紀行為,有權檢舉,控告。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對依法檢舉,控告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個人和組織,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適當為個人和組織檢舉,控告,反映情況提供便利渠道,並為檢舉人,控告人保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限制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情報工作的,由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建議相關單位給予處分或者由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處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犯罪;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與國家情報工作有關的國家秘密的,由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建議相關單位給予處分或者由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處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犯罪;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冒充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工作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實施招搖撞騙,詐騙,敲詐勒索索等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違法》的規定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侵犯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其他人謀取私利,從而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法自2017年6月28日起施行。

©2020 Guodong Du和Meng Yu。 版權所有。 未經Guodong Du和Meng Yu的事先書面同意,禁止對內容進行重製或重新分發(包括通過框架或類似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