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於1994年頒布,分別於2014年和2018年修訂。 最新版本於29年2018月XNUMX日生效。
共有63條。
關鍵點如下:
1.國家應在五個政府級別中的每個級別上製定預算:中央政府; 省,自治區和中央直轄市; 分為地區和自治州的城市; 縣,自治縣,未劃分區的城市和市轄區; 鄉,民族鄉鎮(第三條)
2.預算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政府資金預算,國有資本運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第5條)
3,國家對中央和地方政府實行分稅制和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第十五和第十六條)。
4,財政轉移支付包括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轉移支付和上級地方政府向下級地方政府的轉移支付,以平衡地區的基本財政實力。(第16條)
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應當審查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以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應當審查同級總預算草案和總預算執行情況報告。 (第5和20條)
六,地方各級政府的預算應當以“根據收入決定支出,保持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包括任何赤字。第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