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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預算法(2018)

預算法

法律類型

發行單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佈日期 2018 年 12 月 29 日

生效日期 2018 年 12 月 29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公共管理 憲法 財政法

編輯 CJ觀察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預算管理職權
第三章預算收支範圍
第四章預算編制
第五章預算審查和批准
第六章預算執行
第七章預算調整
第八章決算
第九章監督
第十章法律責任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政府收支行為,強化預算約束,加強對預算的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的全面規範,公開透明的預算制度,保障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預算,決算的編制,審查,批准,監督,以及預算的執行和調整,按照本法規定執行。
第三條國家實行一級政府一級預算,建立中央,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五級預算。
國家預算由中央預算和地方預算組成。地方預算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預算組成。
地方預算總預算由本級預算和匯總的下一級總預算組成;下一級只有本級預算的,下一級總預算即指下一級的本級預算。沒有下一級預算的,總預算即指本級預算。
第四條預算由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組成。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計入預算。
第五條預算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年度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
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內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必須保持完整,獨立。政府性基金預算,國內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足以與一般公共預算相銜接。
第六條一般公共預算是對以補償為主體的財政收入,安排用於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維護國家安全,維持國家機構正常運轉等方面的收支預算。
中央一般公共預算包括中央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下同)的預算和中央對地方的預算返還,轉移支付預算。
中央一般公共預算支出包括中央本級支出,中央對地方的現金返還和轉移支付。
第七條地方預算一般公共預算包括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下同)的預算和預算返還,轉移支付預算。
地方一般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包括地方本級收入,上級政府對本級政府的回歸還和轉移支付,下級政府的上解收入。地方總體一般公共預算支出包括地方本級支出,對上級政府的上解支出,對下級政府的腐敗返還和轉移支付。
第八條各部門預算由本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預算組成。
第九條政府性基金預算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一定期限內向特定對象收集,採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專項用於特定公共事業發展的收支預算。
政府性基金預算適當根據基金項目收入情況和實際支出需要,按基金項目編制,做到以收定支。
第十條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是對國有資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預算。
常規資本運營預算適當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不列赤字,並安排資金調入一般公共預算。
第十一條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是對社會保險繳款,一般公共預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專項用於社會保險的收支預算。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適當按照統一籌資層次和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做到收支平衡。
第十二條預算預算適當的整體計劃並顧,勤儉節約,量力而行,講求績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則。
已有政府預算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
第十三條經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調整。
第十四條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預算,預算調整,決算,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及報表,已在批准後二十日內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向社會公開,逐步本級政府財政轉移支付安排,執行的情況以及舉借債務的情況等重要事項做出說明。
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复的部門預算,決算及報表,適當在批復後二十日內由各部門向社會公開,交換部門預算,決算中機關運行的安排,使用情況等重要事項進行說明。
既有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將將政府採購的情況及時向社會公開。
本條前三款規定的公開事項,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五條國家實行中央和地方分稅制。
第十六條國家實施財政轉移支付制度。財政轉移支付標準,公平,公開,以推進區域間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為主要目標。
財政轉移支付包括中央對地方的轉移支付和地方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支付,以為均衡地區間基本財力,由下級政府統籌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轉移支付為主體。
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可以建立專項轉移支付,進行特定事項。建立健全的專項轉移支付定期評估和退出機制。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事項不得建立專項轉移支付。
上級政府在安排專項轉移支付時,不得要求下級政府承擔配套資金。
第十七條預算案的編制,執行,建立健全相互矛盾,相互協調的機制。
第十八條預算年度自公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九條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以人民幣元為計算單位。
第二章預算管理職權
第二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以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准中央預算和中央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適當的決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中央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中央決算;重新制定國務院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關於預算,決算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關於預算,決算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本級總預算預算及本級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准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取代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恢復本級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總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撤銷本級政府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監督本級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撤銷本級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第二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對中央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中央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和中央決算預算進行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對本級預算預算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和本級決算預算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設區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對本級預算預算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和本級決算預算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未成立專門委員會的,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研究提出的意見。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對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和本級決算預算研究提出意見。
設區市,自治州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意見時,聘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
對遵循本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提出的意見,本級政府財政部門適當將處理情況及時反饋。
遵循本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提出的意見以及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反饋的處理情況報告,適當印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協助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有關專門委員會承擔審查預算預算,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和監督預算執行等方面的具體工作。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編制中央預算,決算草案;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關於中央和地方預算預算的報告;將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匯總後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組織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行;決定中央預算預備費的動用;編制中央預算調整方案;監督中央各部門和地方政府的預算執行;更改或替換中央各部門和地方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編制本級預算,決算草案;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作關於本級總預算預算的報告;將下一級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匯總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組織本級總預算的執行;決定本級預算預備費的動用;編制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監督本級各部門和下級政府的預算執行;改變或撤銷本級各部門和下級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本級總預算的執行情況。
鄉,民族鄉,鎮政府編制本級預算,決算預算;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作關於本級預算預算報告;組織本級預算的執行;決定本級預算預備費的動用;編制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本級預算的執行情況。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批准,鄉,民族鄉,鎮本級預算預算,預算調整方案,決算方案,可以由上一級政府代編,並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五條國務院財政部門具體編制中央預算,決算草案;具體組織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行;提出中央預算預備費動用方案;具體編制中央預算的調整方案;定期向國務院報告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行情況。
地方政府財政部門具體編制本級預算,決算預算;具體組織本級總預算的執行;提出本級預算預備費動用方案;具體編制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定期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政府財政部門報告本級總預算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六條各部門編制本部門預算,決算預算;組織和監督本部門預算的執行;定期向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報告預算的執行情況。
各單位編制本單位預算,決算預算;按照國家規定的上繳預算收入,安排預算支出,並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三章預算收支範圍
第二十七條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包括規劃預算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常規資源(資產)有償還使用收入,轉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按照其功能分類,包括一般公共服務支出,外交,公共安全,國防支出,農業,環境保護支出,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支出,社會保障及就業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按照其經濟性質分類,包括工資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務支出,資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二十八條政府性基金預算,國內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收支範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中央預算與地方預算有關收入和支出項目的劃分,地方向中央上解毒收入,中央對地方利益返還還是轉移支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條上級政府不得在預算之外調用下級政府預算的資金。下級政府不得擠占或者截留屬於上級政府預算的資金。
第四章預算編制
第三十一條國務院預算及時下達關於編制下一年預算預算的通知。
既有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按照政府規定的時間編制預算草案。
第三十二條預算預算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國家宏觀預算總體要求和跨年度預算平衡的需要,參考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有關支出績效評估結果和本年度收支預測,按規定程序進行徵求各方面意見後,進行編制。
最高政府依據法定權限決定或採取一項行政措施,凡涉及增加或減少財政收入或支出的,應在預算批准前提出並在預算案中作相應安排。
各部門,各單位適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編制的政府收支分類科目,預算支出標準和要求,以及績效目標管理等預算編制規定,根據其依法法規和事業發展的需要以及存量資產情況,編制本部門,本單位預算預算。
前款所稱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收入分為類,款,項,目;支出按其功能分類分為類,款,項,按其經濟性質分類分為類,款。
第三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時間,將本級總預算預算報國務院審核匯總。
第三十四條中央一般公共預算中必需的部分資金,可以通過舉借國內和國外債務等方式籌措措施,舉借債務控制的適當規模,保持合理的結構。
對中央一般公共預算中舉借的債務實行餘額管理,餘額的規模不得超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限額。
國務院財政部門具體負責對中央政府債務的統一管理。
第三十五條地方預算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列赤字。
經國務院批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預算中必需的建設投資的部分資金,可以在國務院確定的限額內,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舉債的債務籌集方式。舉借債務的規模,由國務院報全國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國務院下達的限制舉債的債務,納入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
除前款規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舉借債務。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
國務院建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應急處置機制以及責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六條預算預算收入的編制,適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財政政策相銜接。
成立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遵循本法規定,將所有政府收入全部納入預算,不得隱瞞,少列。
第三十七條預算預算支出按本法規定,按其功能和經濟性質分類編制。
概算預算支出的編制,合理貫徹勤儉節約的原則,嚴格控制各部門,各單位的機關運行和和樓堂館所等基本建設支出。
預算一般公共預算支出的編制,適當合併籌集兼顧,在保證基本公共服務合理需要的減少下,優先安排國家確定的重點支出。
第三十八條一般性轉移支付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基本標準和計算方法編制。
縣級以上預算政府政府將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支付預計數提前下達下級政府。
地方政府政府將上級政府提前下達的轉移支付預計數編入本級預算。
第三十九條中央預算和有關地方預算中適當安排必要的資金,用於扶助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發展經濟社會建設事業。
第四十條預算總額一般公共預算應按照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額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設置預備費,用於當年預算執行中的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處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難以預見的支出。
第四十一條預算一般公共預算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可以設置預算周轉金,用於本級政府調劑預算年度內部重組收支差額。
預算一般公共預算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可以設置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用於彌補以後年度預算資金的不足。
第四十二條預算政府上一年預算的結轉資金,適當在下一年用於結轉項目的支出;連續兩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作為結餘資金管理。
各部門,各單位上一年的預算的結轉,結餘資金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進行。
第五章預算審查和批准
第四十三條中央預算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
地方預算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
第四十四條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在每年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將中央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財政部門批准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的文明的三十日前,將本級預算支出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設區的市,自治州政府財政部門適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的文明的三十日前,將本級預算支出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或者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徵求意見。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政府應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將本級預算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第四十五條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古董會議審查預算案前,採用多種形式,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聽取公正和社會各界的意見。
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適當編列到項;按其經濟性質分類,基本支出編列到款。本級政府性基金預算,國內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適當編列到項。
第四十七條國務院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古董會議時,向大會作關於中央和地方預算預算以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地方人民政府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古董會議時,向大會作關於總預算預算和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四十八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對預算案及其報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一)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是否符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預算決議的要求;
(二)預算安排是否符合本法的規定;
(三)預算安排是否貫徹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實可行;
(四)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的預算安排是否適當;
(五)預算的編制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
(六)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性支出預算是否規範,適當;
(七)預算安排舉債的債務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
(八)與預算有關重要事項的說明是否清晰。
第四十九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關於中央和地方預算預算以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的審查結果報告。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關於總預算預算及上一年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審查結果報告。
審查結果報告適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上一年預算執行和納入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預算決議的情況做出評價;
(二)對本年度預算預算是否符合本法的規定,是否切實可行的評價;
(三)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草案和預算報告提出建議;
(四)對執行年度預算,改進預算管理,提高預算績效,加強預算監督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條鄉,民族鄉,鎮政府適當及時將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本級預算報上。本級預算及下一級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匯總,報上一級政府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將由下一級政府按照前款規定報送備案的預算匯總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預算匯總後,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十一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對下一級政府遵循本法第五十條規定報送備案的預算,認為有同法,行政法規相抵觸或者有其他不適當之處,需要撤銷批准預算的決議的,適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修改決定。
第五十二條預算總額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本級政府財政部門適當在二十日內向本級各部門批复預算。各部門在接受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复的本部門預算後十五日內向所屬各單位批复預算。
中央對地方的一般性轉移支付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後三十日內正式下達。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接受中央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後,適當在三十日內正式下達到本行政區域縣級以上已有政府。
縣級以上地方預算預算對下級政府的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適當分別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的三十日和六十日內正式下達達。
對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轉移支付,適當及時下達預算;對據實結算等特殊項目的轉移支付,可以分期下達預算,或者先預付後結算。
縣級以上預算政府財政部門適當將批複本級各部門的預算和批復下級政府的轉移支付預算,抄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
第六章預算執行
第五十三條預算總額由本級政府組織執行,具體工作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負責。
各部門,各單位是本部門,本單位的預算執行主體,負責本部門,本單位的預算執行,逐步執行結果負責。
第五十四條預算年度開始後,預算預算支出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前,可以安排以下支出:
(一)上一年度結結轉的支出;
(二)參照上一年同期的預算支出計劃必須支付的本年度部門基本支出,項目支出,以及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性支出;
(三)法律規定必須進行支付義務的支出,以及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處理的支出。
根據前款規定安排支出的情況,適當在預算預算的報告中作出說明。
預算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按照批准的預算執行。
第五十五條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和單位,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及時,足額徵收應徵的預算收入。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多徵,提前徵收或減徵,免徵,緩徵應徵的預算收入,不得截留,佔用或挪用預算收入。
已有政府不得向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和單位下達收入指標。
第五十六條政府的全部收入足以支付上繳國家金庫(以下簡稱國庫),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佔用,挪用或拖欠。
對於法律有明確規定或經國務院批准的特定專用資金,可以按照國務院的規定設立財政專戶。
第五十七條最低政府財政部門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及時,足額地撥付預算支出資金,加強對預算支出的管理和監督。
既有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按照預算執行,不得虛假列支。
已有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對對預算支出情況進行績效評估。
第五十八條預算的收入和支出實行收付實現制。
特定事項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實行權責發生製的有關情況,請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預算總額必須建立國庫;必須條件的鄉,民族鄉,鎮也可以建立國庫。
中央國庫業務由中國人民銀行經理,地方國庫業務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進行。
總體上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及時準確地進行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退付和預算支出的撥付。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有關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同意,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凍結,動用國庫庫款或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國庫的庫款。
一直以來政府加強對本級國庫的管理和監督,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完善國庫現金管理,合理調節國庫資金餘額。
第六十條已經繳費入國庫的資金,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國務院的決定需要退付的,已有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可以及時處理退付。的事項,不得用退庫處理。
第六十一條國家實行國庫集中收繳和集中支付制度,對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實行國庫集中收付管理。
第六十二條預算最高政府加強對預算執行的領導,支持政府財政,稅務,海關等預算收入的徵收部門依法組織預算收入,支持政府財政部門嚴格管理預算支出。
財政,稅務,海關等部門在預算執行中,適當加強對預算執行的分析;發現問題時適當及時建議本級政府採取措施予以解決。
第六十三條各部門,各單位實力加強對預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動用適當上繳的預算收入,不得擅自改變預算支出的用途。
第六十四條預算預算預備費的動用方案,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提出,報本級政府決定。
第六十五條預算預算周轉金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六條預算一般公共預算年度執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於沖減赤字或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已有一般公共預算的結餘資金,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省,自治區,直轄市一般公共預算年度執行中出現短收,通過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減少支出等方式仍無法實現收支平衡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批准,可以增列赤字,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並在下一年度預算中納入預算。
第七章預算調整
第六十七條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中央預算和經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地方預算,在執行中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進行預算調整:
(一)需要增加或減少預算總支出的;
(二)需要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
(三)需要調減預算安排的重點支出預算的;
(四)需要增加舉借債務主權的。
第六十八條在預算執行中,已有政府一般不制定新的增加財政收入或支出的政策和措施,也不制定減少財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必須進行並需要進行預算調整的,適當的預算調整方案中作出安排。
第六十九條在預算執行中,必須由政府對必須進行的預算調整,適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
在預算執行中,由於發生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必須及時增加預算支出的,適當先動支預備費;預備費不足支出的,已有政府可以先安排支出,屬於預算調整的,預算調整方案。
國務院財政部門適當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古代會議審查和批准預算調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將預算調整初步方案送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財政部門批准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古代會議審查和批准預算調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將預算調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設區的市,自治州政府財政部門適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古董會議審查和批准預算調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將預算調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或者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徵求意見。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政府財政部門規定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徵求意見。
縣級以上地方預算的調整方案適當提請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鄉,民族鄉,鎮預算的調整方案法定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
第七十條經批准的預算調整方案,必須由政府妥善執行。
對違反前款規定作出的決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上級政府責任責令其改變或撤銷。
第七十一條在預算執行中,地方政府政府上級政府增加不需要本級政府提供配套資金的專項轉移支付而引起的預算支出變化,不屬於預算調整。
接受增加專項轉移支付的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應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有關情況;接受增加專項轉移支付的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有關情況;接受增加專項轉移支付的縣,民族鄉,鎮政府應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有關情況。
第七十二條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按預算科目執行。嚴格控制不同預算科目,預算級次或項目間的預算資金的調劑,確需調劑使用的,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進行。
第七十三條地方預算的調整方案經批准後,由本級政府報上一級政府備案。
第八章決算
第七十四條最終由國會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在每一預算年度終了後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時間編制。
制定決算草案的具體事項,由國務院財政部門部署。
第七十五條編制決算預算,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做到收支真實,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應按其功能分類編列到項,按其經濟性質分類編列到款。
第七十六條各部門對所屬各單位的決算預算,檢驗審核和匯總編制本部門的決算預算,在規定的期限內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審核。
已有政府財政部門對本級各部門決算預算審核後發現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權糾正。
第七十七條國務院財政部門編制中央決算草案,經國務院審計部門審計後,報國務院審定,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財政部門編制本級決算預算,經本級政府審計部門審計後,報本級政府審定,由本級政府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鄉,民族鄉,鎮政府編制本級決算草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
第七十八條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的古董會議審查和批准中央決算議案的三十日前,將上一年度中央決算議案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財政部門批准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古代會議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預算的三十日前,將上一年度本級決算預算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設區的市,自治州政府財政部門批准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古代會議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預算的三十日前,將上一年度本級決算預算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或者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徵求意見。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政府財政部門規定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古董會議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預算的三十日前,將上一年度本級決算預算交付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徵求意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關於本級決算預算的審查結果報告。
第七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對本級決算預算,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一)預算收入情況;
(二)支出政策實施情況和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資金的使用及績效情況;
(三)結轉資金的使用情況;
(四)資金結餘情況;
(五)本級預算調整及執行情況;
(六)財政轉移支付安排執行情況;
(七)經批准舉借債務的規模,結構,使用,償還等情況;
(八)本級預算周轉金規模和使用情況;
(九)本級預備費使用情況;
(十)超收收入安排情況,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規模和使用情況;
(十一)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案決議情況;
(十二)其他與決算有關的重要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結合本級政府提出的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對本級決算預算進行審查。
第八十條有權決算算經批准後,財政部門適當在二十日內向本級各部門批複決算。各部門分配在接收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复的本部門決算後十五日內向所屬單位批复決算。
第八十一條地方地方政府政府將通過經批准的決算及下一級政府上報備案的決算匯總,報上一級政府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代表將向下一級政府報送備案的決算匯總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八十二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對下一級政府遵循本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報送備案的決算,認為有同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或者有其他不適當之處,需要重新批准決議決算的決議的,適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經重新決定重新決定的,該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承擔的費用等級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第九章監督
第八十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中央和地方預算,決算進行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本級和下級預算,決算進行監督。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對本級預算,決算進行監督。
第八十四條僅有的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就預算,決算中的重大事項或特定問題組織調查,有關的政府,部門,單位和個人認為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八十五條僅有的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古董會議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根據法律規定程序就預算,決算中的有關問題提出了質疑或質詢,受詢問或受質詢的有關的政府或財政部門必須及時給予回复。
第八十六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治理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第八十七條預算中政府監督下一級政府的預算執行情況;下級政府應定期向上一級政府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第八十八條最高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監督本級各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預算管理有關工作,並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政府財政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第八十九條縣級以上政府審計部門依法對預算執行,決算實行審計監督。
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適當向社會公開。
第九十條政府各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所屬各單位的預算執行,及時向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反映本部門預算執行情況,依法違背預算的行為。
第九十一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發現有違反本法的行為,可以依法向有關國家機關進行檢舉,控告。
接受檢舉,控告的國家機關適當依法進行處理,並為檢舉人,控告人保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檢舉人,控告人。
第十章法律責任
第九十二條涉嫌政府及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
(一)未遵循本法規定,編制,報送預算預算,預算調整方案,決算預算和部門預算,決算以及批复預算,決算的;
(二)違反本法規定,進行預算調整的;
(三)未遵循本法規定對有關預算事項進行公開和說明的;
(四)違反規定設立政府性基金項目和其他財政收入項目的;
(五)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使用預算預備費,預算周轉金,預算穩定調節基金,超收收入的;
(六)違反本法規定設立財政專戶的。
第九十三條任職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一)未將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預算或虛列收入和支出的;
(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多徵,提前徵收或減徵,免徵,緩徵應徵預算收入的;
(三)截留,佔用,挪用或拖欠適當上繳國庫的預算收入的;
(四)違反本法規定,改變預算支出用途的;
(五)擅自改變上級政府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用途的;
(六)違反本法規定撥付預算支出資金,進行預算收入存放,劃分,留解,退付,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凍結,動用國庫庫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國庫庫款的。
第九十四條預算政府,各部門,各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舉借債務或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或者挪用重點支出資金,或者在預算之外及超預算標準建設樓堂館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
第九十五條涉嫌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追回騙取,使用的資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更改預算收入上繳方式的;
(二)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預算資金的;
(三)違反規定擴大支出範圍,提高支出標準的;
(四)其他違反財政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九十六條本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替代違法行為,其他法律規定處理,替代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附則
第九十七條僅有的政府財政部門適當按年度編制以權責發生的方式為基礎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報告政府整體財務狀況,運行情況和財政中長期可持續性,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九十八條國務院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
第九十九條民族自治地方的預算管理,按照民族區域自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民族區域自治法沒有規定的,按照本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法,可以製定有關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或地方性法規。
第一百零一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0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预算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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