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律門戶-CJO

查找英文的中國法律和官方公共文件

English阿拉伯語簡體中文荷蘭人法語德語印度語意大利日文韓語葡萄牙語俄語西班牙語瑞典希伯來語印度尼西亞越南語泰語土耳其馬來語

中國慈善法(2016)

慈善法

法律類型

發行單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佈日期 2016 年 3 月 16 日

生效日期 2016 年 9 月 01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慈善法

編輯 CJ觀察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慈善組織
第三章慈善募捐
第四章慈善捐贈
第五章慈善信託
第六章慈善財產
第七章慈善服務
第八章信息公開
第九章促進措施
第十章監督管理
第十一章法律責任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發展慈善事業,弘揚慈善文化,規範慈善活動,保護慈善組織,捐贈人,志願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動參與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進步,共享發展成果,制定本法。
第二條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慈善活動以及與慈善有關的活動,適用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按照其規定。
第三條本法所稱慈善活動,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財產或提供服務等方式,開展開展的以下公益活動:
(一)扶貧,濟困;
(二)扶老,救孤,衫病,助殘,優撫;
(三)救助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
(四)促進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的發展;
(五)預防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六)符合本法規定的其他公益活動。
第四條開展慈善活動,應遵守合法,自願,誠信,非營利的原則,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五條國家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依法開展慈善活動。
第六條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國家慈善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慈善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遵循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在各自的職責上範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第七條每年9月5日為“中華慈善日”。
第二章慈善組織
第八條本法所稱的慈善組織,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規定,以面向社會參與慈善活動為參與的非營利性組織。
慈善組織可以採取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組織形式。
第九條慈善組織適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以開展慈善活動為一體;
(二)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有自己的名稱和住所;
(四)有組織章程;
(五)有必要的財產;
(六)有符合條件的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設立慈善組織,適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民政部門適當自訴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准予登記並向社會公告;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書面說明理由。
本法宣布前已經建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性組織,可以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民政部門採取自我干預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做出決定。符合慈善組織條件的,可以認定並向社會公告;不符合慈善組織條件的,不予認定並書面說明理由。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登記或預期期限的,報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十一條慈善組織的章程,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和住所;
(二)組織形式;
(三)一體和活動範圍;
(四)財產來源及構成;
(五)決策,執行機構的組成及職責;
(六)內部監督機制;
(七)財產管理使用制度;
(八)項目管理制度;
(九)終止事實及終止後的清算辦法;
(十)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二條慈善組織根據法律法規以及章程的規定,建立健全的內部治理結構,明確決策,執行,監督等方面的職責,開展慈善活動。
慈善組織執行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會計監督制度,並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慈善組織正常每年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報告送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人員的工資福利情況。
第十四條慈善組織的發起人,主要捐贈人以及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慈善組織,受益人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慈善組織的發起人,主要捐贈人以及管理人員與慈善組織發生交易行為的,不得參與慈善組織有關該交易行為的決策,有關交易情況適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慈善組織不得僱用,資助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不得接受違反法律法規和違背社會公德條件的捐贈,不得對受益人附加違反法律法規和違背社會公德的條件。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慈善組織的負責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非法犯罪被判處刑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在被吊賣登記證書或被取締締的組織擔任負責人,自該組織被吊銷登記證書或被取締締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優點。
第十七條慈善組織有以下一級之一的,適當終止:
(一)出現章程規定的終止形式的;
(二)因分立,合併需要終止的;
(三)連續二年未從事慈善慈善活動的;
(四)依法被撤銷登記或吊銷登記證書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終止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慈善組織終止,適當進行清算。
不成立清算組或清算組不申請的,民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的清算組進行清算。
慈善組織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按照預防性組織章程的規定轉給相同或相同的相近的慈善組織;章程未規定的,由民政部門主持人轉給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慈善組織清算結束,​​,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進行登記登記,並由民政部門向社會公告。
第十九條慈善組織依法成立行業組織。
慈善行業組織正確反映行業訴求,推動行業交流,提高慈善行業公信力,促進慈善事業發展。
第二十條慈善組織的組織形式,登記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三章慈善募捐
第二十一條本法所稱的慈善募捐捐款,是指慈善組織基於慈善捐贈募集財產的活動。
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會公眾的公開募捐和麵向特定對象的定向募捐。
第二十二條慈善組織發起公開募集資金,獲得取得公開募捐資質。依法登記滿二年的慈善組織,可以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公開募集資質。做出決定。慈善組織符合內部治理結構健全,運作規範的條件的,發給公開募捐資格證書;不符合條件的,不發給公開募捐資質證書並書面說明理由。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自登記之日起可以公開募捐的基金會和社會團體,由民政部門直接發給公開募捐資質證書。
第二十三條開展公開募捐捐款,可以採用以下方式:
(一)在公共場所設置募捐箱;
(二)面向社會公眾的義演,義賽,義賣,義展,義拍,慈善晚會等;
(三)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發布募捐捐款信息;
(四)其他公開募捐方式。
慈善組織採取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方式進行公開募集捐款的​​,適當在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劃分區域內進行,確實有必要在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劃分區域外進行的,適當報告其開展募捐捐款活動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捐贈人的捐贈行為不受地域限制。
慈善組織通過互聯網發起公開募捐的資金,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統一或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發布募捐資金信息,並可以同時在其網站發布募捐資金信息。
第二十四條製定公開募集資金,適當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時間和地域,活動負責人姓名和辦公地址,接受捐贈方式,銀行存款,受益人,募集款物用途,募集資金成本,剩餘財產的處理等。
募捐方案證明在開展募捐活動前報慈善組織登記的民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發起公開募集捐款,證明在募集捐款活動現場或募集捐款活動載體的顯著位置,公佈募捐組織名稱,公開募集資質證書,募捐方案,聯繫方式,募捐信息查詢方法等。
第二十六條不具有公開募捐資質的組織或個人基於慈善目的,可以與具有公開募捐資質的慈善組織合作,由該慈善組織發起公開募捐並管理募集款物。
第二十七條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適當對利用其平台推出公開募捐的慈善組織的登記證書,公開募集資質證書進行驗證。
第二十八條慈善組織自登記之日起可以展開定向募捐。
慈善組織發起定向募捐資金,適當在發起人,干預成員和會員等特定對象的範圍內進行,並向募捐對像說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項。
第二十九條開展定向募捐捐款,不得採用或變相採取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方式。
第三十條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迅速推進救助時,有關人民政府應建立協調機制,提供需求信息,及時有序引導開展募捐和救助活動。
第三十一條開展募捐捐款活動,證明和維護募捐對象的合法權益,保障募集對象的知情權,不得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集對象實施捐贈。
第三十二條開展募捐捐款活動,不得攤派或變相攤派,不得乾涉公共等級,企業生產經營和居民生活。
第三十三條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假借慈善名義或假冒慈善組織開展募捐活動,騙取財產。
第四章慈善捐贈
第三十四條本法所稱的慈善捐贈,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基於慈善目的,自願,無償贈與財產的活動。
第三十五條捐贈人可以通過慈善組織捐贈,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贈。
財產包括貨幣,實物,房屋,有價證券,股權,產權等有形和無形財產。
捐贈人捐贈的實物擁有具有使用價值,符合安全,衛生,環保等標準。
捐贈人捐贈本企業產品的,適當依法承擔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七條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舉辦演出,比賽,銷售,拍賣等經營性活動,承諾將全部或部分獲得有意義的目的,並在參加活動前與慈善組織或其他接受捐贈的人暫時捐贈協議,活動結束後按照捐贈協議繼續履行義務,並予以保留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八條慈善組織接受捐贈,被向捐贈人開具由財政部門統一監管(印)制的捐贈票據。捐贈票據載明捐贈人,捐贈財產的種類及數量,慈善組織名稱和經辦人姓名,票據日期等。
第三十九條慈善組織接受捐贈,捐贈人要求長期書面捐贈協議的,慈善組織捐贈與捐贈人長期書面捐贈協議。
書面捐贈協議包括捐贈人和慈善組織名稱,捐贈財產的種類,數量,質量,用途,交付時間等內容。
第四十條捐贈的人與慈善組織約定的捐贈財產的用途和受益人時,不得指定捐贈人的利害關係人作為受益人。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贈違反法律規定的宣傳煙草製品,不得利用慈善捐贈以任何方式宣傳法律禁止宣傳的產品和事項。
第四十四條遺棄的人被遺忘的人被遺忘的協議被遺棄,被遺棄的人被遺棄的人遺棄。的,慈善組織和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提起訴訟:
(一)捐贈人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公開承諾捐贈的;
(二)捐贈財產用於本法第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慈善活動,並串行書面捐贈協議的。
倖免的人的承諾捐獻或通過書面書面協議後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家庭生活的,經向公開的承諾捐贈地或書面捐贈協議允許地的民政部門報告並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後,可以不再預算捐贈義務。
第四十二條捐贈人有權查詢,複製其捐贈財產管理使用的有關資料,慈善組織適當及時主動向捐贈人反饋有關情況。
慈善組織違反了捐贈協議約定的用途,被遺棄的捐贈財產的,值得捐贈的人有權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值得捐贈的人可以向民政部門投訴,舉報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三條國有企業實施慈善捐贈的遵守有關現行資產管理的規定,補充批准和備案程序。
第五章慈善信託
第四十四條本法所稱的慈善信託屬於公益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慈善目的,依法將其財產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遵循委託人承諾以受託人名義進行管理和處分,開展慈善活動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建立慈善信託,確定受託人和監督人,採取採取書面形式。 。
未遵循前款規定將相關文件報民政部門備案的,不享受利益優惠。
第四十六條慈善信託的受託人,可以由委託人確定其信賴的慈善組織或信託公司擔任。
第四十七條慈善信託的受託人違反信託義務或不確定性的職責,委託人可以變更受託人。變更後的受託人所有權自更改之日起七日內,將變更情況報原備案的民政部門重新備案。
第四十八條慈善信託的受託人管理和處分信託財產,按照信託目的,恪盡職守,擴大誠信,謹慎管理的義務。
慈善信託的受託人必須每年至少一次將信託事務處理情況及財務狀況向其備案的民政部門報告,並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九條慈善信託的委託人根據需要,可以確定信託監督人。
信託監管人對受託人的行為進行監督,依法維護委託人和受益人的權益。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慈善信託的設立,信託財產的管理,信託立法,信託的終止和清算等事項,本章未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的有關規定。
第六章慈善財產
第五十一條慈善組織的財產包括:
(一)發起人捐贈,資助的創始財產;
(二)募集的財產;
(三)其他合法財產。
第五十二條慈善組織的財產根據章程和捐贈協議的規定全部為慈善目的,不得在發起人,捐贈人以及慈善組織成員中分配。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侵占佔用慈善財產。
第五十三條慈善組織對募集的財產,適當登記造冊,嚴格管理,專款專用。
捐贈人捐贈的實物不易儲存,運輸或併非直接直接用於慈善目的的,慈善組織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抵消必要費用後,全部用於慈善目的。
第五十四條慈善組織為實現財產保值,增值進行投資的,合理合理,安全,有效的原則,投資取得的收益全部為慈善目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政府資助的財產和捐贈協議約定不得投資的財產,不得用於投資。
前款規定事項的具體方案,由國務院民政部門製定。
第五十五條慈善組織確鑿的慈善組織,按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確實需要變更捐贈協議約定的捐贈財產用途的,確實徵得捐贈人同意。
第五十六條慈善組織合理合理的設計慈善項目,優化實施流程,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財產使用價值。
慈善組織規范建立項目管理制度,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跟踪監督。
第五十七條慈善項目終止後所擁有的財產有剩餘的,按照募捐方案或一項被遺棄的協議處理;募捐方案未規定或被捐贈協議未約定的, ,並向社會公開。
第五十八條慈善組織確定慈善受益人,必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指定慈善組織管理人員的利害關係人作為受益人。
第五十九條慈善組織根據需要可以與受益人長期協議,明確的雙方權利義務,約定的慈善財產的用途,變量和使用方式等內容。
受益人未遵循協議使用慈善財產或有其他嚴重違規協議的,慈善組織有權要求其改正;受益人拒不改正的,慈善組織有權解除協議並要求受益人返還財產。
第六十條慈善組織主動積極開展慈善活動,充分,高效運用慈善財產,並同時管理費用最必要原則,厲行節約,減少支出的額外支出。年度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前三年收入平均水平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費用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況下,年度管理費用難以符合符合規定的,適當報告其登記的民政部門並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
具有公開公開募集資金資格的基金會以外的慈善組織捐贈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標準,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部門財政,稅務等部門按照前款規定的原則制定。
捐贈協議對單項捐贈財產的慈善活動支出和管理費用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七章慈善服務
第六十一條本法所稱的慈善服務,是指慈善組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基於慈善目的,向社會或他人提供的志願無償服務以及其他非營利服務。
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服務,可以自己提供或招募志願者提供,也可以委託有服務專長的其他組織提供。
第六十二條開展慈善服務,賦予受益人,志願者的人格尊嚴,不得侵害受益人,志願者的財富。
第六十三條開展醫療康復,教育培訓等慈善服務,需要專門技能的,執行國家或行業組織製定的標準和規程。
慈善組織招募志願者參與慈善服務,需要專門技能的,適當對志願者開展相關培訓。
第六十四條慈善組織招募志願者參與慈善服務,適當公示與慈善服務有關的全部信息,告知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
慈善組織根據需要可以與志願者自願協議,明確的雙方權利義務,約定服務的內容,方式和時間等。
第六十五條慈善組織機構對志願者實名登記,記錄志願者的服務時間,內容,評價等信息。根據志願者的要求,慈善組織有權無償,如實出具志願服務記錄證明。
第六十六條慈善組織安排志願者參與慈善服務,適當與志願者的年齡,文化程度,技能和身體狀況相適應。
第六十七條志願者接受慈善組織安排參與慈善服務的,適當服從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訓。
第六十八條慈善組織權力為志願者參與慈善服務提供必要條件,保障志願者的合法權益。
慈善組織安排志願者參與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慈善服務前,適當為志願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八章信息公開
第六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的慈善信息統計和發布製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在統一的信息平台,及時向社會公開慈善信息,並免費提供慈善信息發布服務。
慈善組織和慈善信託的受託人適當在前款規定的平台發布慈善信息,轉化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七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適當及時向社會公開以下慈善信息:
(一)慈善組織登記事項;
(二)慈善信託備案事項;
(三)具有公開募捐捐款資格的慈善組織清單;
(四)具有出具公益性倖免稅前取代票據資格的慈善組織清單;
(五)對慈善活動的預算優惠,資助補充等促進措施;
(六)向慈善組織購買服務的信息;
(七)對慈善組織,慈善信託開展檢查,評估的結果;
(八)對慈善組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的表彰,評判結果;
(九)法律法規規定是否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七十一條慈善組織,慈善信託的受託人適當的法律公告信息公開義務。信息公開真實,完整,及時。
第七十二條慈善組織正式向社會公開組織章程和決策,執行,監督機構成員信息以及國務院民政部門要求公開的其他信息。上述信息有重大變更的,慈善組織應及時向社會公開。
具有公開募集捐款資格的慈善組織的財務會計報告須經審計。
第七十三條具有公開募集捐款資格的慈善組織適當定期向社會公開其募集捐款情況和慈善項目實施情況。
公開募捐週期超過六個月的,至少每三個月公開一次募捐情況,公開募捐活動結束後三個月內完全全面公開募捐情況。
慈善項目實施週期超過六個月的,至少每三個月公開一次項目實施情況,項目結束後三個月內完全全面公開項目實施情況和募得款物使用情況。
第七十四條慈善組織開展定向募捐的,及時及時向捐贈人通報募捐情況,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況。
第七十五條慈善組織,慈善信託的受託人有權向受益人告知其資助標準,工作流程和工作規範等信息。
第七十六條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以及捐贈人,慈善信託的委託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不得公開。
第九章促進措施
第七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和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向慈善組織,慈善信託受託人等提供慈善需求信息,為慈善活動提供指導和幫助。
第七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適當建立與其他部門之間的慈善信息共享機制。
第七十九條慈善組織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利益優惠。
第八十條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用於慈善活動的,依法享受優惠。企業慈善捐贈支出超過法律規定的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當年替換的部分,允許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取代。
境外捐獻用於慈善活動的物資,依法減徵或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兌換替代。
第八十一條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贈,依法享受利益優惠。
第八十二條慈善組織,捐贈人,受益人依法享受利益優惠的,有關部門應及時進行相關處理。
第八十三條捐贈人向慈善組織捐贈的實物,有價證券,產權和知識產權的,依法免徵權利轉讓的相關行政事業性費用。
第八十四條國家對開展扶貧濟困的慈善活動,實行特殊的優惠政策。
第八十五條慈善組織實施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慈善活動需要慈善服務設施用地的,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官方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第八十六條國家為慈善事業提供金融政策支持,鼓勵金融機構為慈善組織,慈善信託提供融資和結算等金融服務。
第八十七條對其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依法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符合條件的慈善組織向社會提供服務,並根據有關政府採購的法律法規向社會公開相關情況進行。
第八十八條國家採取措施弘揚慈善文化,培育公民慈善意識。
國家鼓勵高等學校培養慈善專業人才,支持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開展慈善理論研究。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適當積極開展慈善公益宣傳活動,傳播慈善知識,傳播慈善文化。
第八十九條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為開展慈善活動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
第九十條經受益人同意,捐獻的人捐獻的慈善項目可以冠名紀念,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批准的,從其規定。
第九十一條國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對在慈善事業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代替表彰。
第十章監督管理
第九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適當依法決議案,對慈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慈善行業組織進行指導。
第九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涉嫌違反本法規定的慈善組織,有權採取以下措施:
(一)對慈善組織的住所和慈善活動發生地進行現場檢查;
(二)要求慈善組織承諾說明,查閱,複製有關資料;
(三)向與慈善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與監督管理有關的情況;
(四)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詢慈善組織的金融賬戶;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慈善組織,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檢查或調查時,檢查人員或者調查人員不得介入二人,並提供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調查通知書。
第九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適當建立慈善組織及其負責人信用記錄製度,並向社會公佈。
民政部門正式建立慈善組織評估制度,鼓勵和支持第三方機構對慈善組織進行評估,並向社會公佈評估結果。
第九十六條慈善行業組織可以建立健全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
第九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慈善組織,慈善信託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向民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或慈善行業組織投訴,舉報。民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或慈善行業組織投訴,在後,適當及時調查處理。
國家鼓勵公眾,媒體對慈善活動進行監督,對假借慈善名義或假冒慈善組織騙取財產以及慈善組織,慈善信託的違法違規行為採取行動,發揮輿論和社會監督作用。
第十一章法律責任
第九十八條慈善組織有以下幾種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銷登記證書並同時公告:
(一)未遵循慈善團體開展的活動的;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侵占慈善財產的;
(三)接受附加違反法律法規或違背社會公德條件的捐贈,或者對受益人附加違反法律法規或違背社會公德的條件的。
第九十九條慈善組織有以下幾種之一,由民政部門指出警告,責任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並進行整改:
(一)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造成慈善財產損失的;
(二)將不得用於投資的財產用於投資的;
(三)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用途的;
(四)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或管理費用的標準違反了本法第六十條規定的;
(五)未依法法定信息公開義務的;
(六)未依法報送年度工作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報備募捐方案的;
(七)認可的捐贈人,志願者,受益人個人個人以及捐贈人,慈善信託的委託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的。
慈善組織違反了本法規定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予以替代。
慈善組織有前兩款規定的形式,經依法處理後一年內再出現前款規定的形式,或者有其他情節嚴重情況的,由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並同時公告。
第一百條慈善組織有本法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規定的形式,有違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門相對沒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所二萬元超過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一條開展募捐捐款活動有以下幾種之一的,由民政部門劃分警告,責任令停止募捐活動;對違法募集的財產,責任令退還捐贈人;難以退還的,由民政部門少數收繳捐款,轉給其他慈善組織的慈善目的;對有關組織或個人處所
(一)不具有公開募捐捐款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參與公開募捐捐款的;
(二)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的;
(三)向單位或者個人攤派或者變相攤派的;
(四)公共秩序,企業生產經營或居民生活的。
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商,電信運營商未完成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驗證義務的,由其主管部門指示警告,責任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通報通報。
第一百零二條慈善組織不依法向捐贈人開具捐贈票據,不依法向志願者出具志願服務記錄證明或者不及時主動向捐贈人反饋有關情況的,由民政部門警告,責任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
第一百零三條慈善組織弄虛作假騙取服用優惠的,由稅務機關依法查處;情節嚴重的,由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並同時公告。
第一百零四條慈善組織軍事,資助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公共利益活動的,由有關機關依法查處,由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並予以公告。
第一百零五條慈善信託的受託人有以下幾種之一,由民政部門決議警告,責任令限期改正;由違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門分開沒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將信託財產及其收益用於非慈善目的的;
(二)未按照規定將信託事務處理情況及財務狀況向民政部門報告或向社會公開的。
第一百零六條慈善服務過程中,因慈善組織或志願者過錯造成受益人,第三人損害的,慈善組織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損害是由志願者自願或重大過失造成的,慈善組織可以向其追償。
志願者在參與慈善服務過程中,因慈善組織過錯遭受損壞的,慈善組織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損害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慈善組織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百零七條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假借慈善名義或假冒慈善組織騙取財產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第一百零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以下某種之一的,由上級機關或監察機關命令令改正;依法有權給予處分的,由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未依法法定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攤派或變相攤派遣任務,強行指定志願者,慈善組織提供服務的;
(三)未依法司法監督管理職責的;
(四)違法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認定的;
(五)私分,挪用,截留或侵占慈善財產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一百零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名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一百一十條城鄉社區組織,單位可以在本社區,單位內部開展人群性互助互濟活動。
第一百一十一條慈善組織以外的其他組織可以開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動。
第一百一十二條本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2020 Guodong Du和Meng Yu。 版權所有。 未經Guodong Du和Meng Yu的事先書面同意,禁止對內容進行重製或重新分發(包括通過框架或類似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