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環經濟促進法》分別於2008年頒布和2018年修訂。 最新版本於26年2018月XNUMX日生效。
共有58條。
關鍵點如下:
1,循環經濟是指在生產,流通和消費等過程中進行的減少,再利用和再循環活動的統稱。
2,地方政府應當建立循環經濟發展目標和責任制。
3.生產強制回收物品目錄中所列產品或包裝的企業必須負責回收廢棄產品或包裝。 對於可用的產品,其生產者應負責使用,對於因缺乏技術或經濟條件而無法再利用的產品,生產者應使其無害。
4,國家鼓勵和倡導建設廢物回收系統。
五,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立專項資金用於發展循環經濟,支持循環經濟科學技術的研究與發展。 ,論證和推廣循環經濟技術和產品,實施重要的循環經濟項目和信息服務,為發展循環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