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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航法(2021)

民用航空法

法律類型

發行單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佈日期 2021 年 4 月 29 日

生效日期 2021 年 4 月 29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航空法

編輯 黃艷玲黃燕玲

《民用航空法》於1995年頒布,分別於2009年、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21年修訂。 最新修訂於 29 年 2021 月 XNUMX 日生效。

共有 215 篇文章。 該法旨在維護國家領空主權和民用航空權利,保護民用航空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民用航空事業的發展。

關鍵點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和領海以上空域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領空。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其領空享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權。

二、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中國民用航空局)對全國民用航空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三、本法所稱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於軍事、海關、警務任務的航空器外。 依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民用航空器,應當標明規定的國籍和登記標誌。 民用航空器不得具有雙重國籍。

四、對每個指定的管制空域,由一個空中交通管制單位負責管制在該指定空域內飛行的所有航空器的空中交通。 民用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內飛行,應當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單位的許可。

5.國際航空運輸中承運人的損害賠償責任以每名旅客1個單位為限; (二)每公斤托運行李或者貨物計16,600個單位; (三)每位旅客隨身攜帶物品2個記賬單位。 記賬單位是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規定的特別提款權(SDR)。

六、外國民用航空器只能按照中國政府與飛機登記國政府簽訂的條約或協定,進出中國領空,或在中國境內飛行和降落,或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許可或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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