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法》於2005年頒布,分別於2017年和2018年進行了修訂。 最新版本於29年2018月XNUMX日生效。
共有113條。
關鍵點如下:
1.“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共職責,佔用國家行政管理人員,工資和福利由國家公共財政承擔的工作人員。(第二條)
2.公務員應滿足以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年滿18歲;
(三)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中國共產黨和社會主義制度的領導;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才能和道德操守;
(五)有健康,有心理素質的,能正常履行職責;
(六)具有崗位要求的學歷和工作能力; 和
(7)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第13條)
3,根據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行政必要性,將公務員職位分為綜合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第十六條)
(四)機關對公務員的思想政治狀況,職務履行情況,工作作風,紀律遵守情況等進行監督,勤勉廉潔的政府教育,建立日常管理監督制度。 (第4條)
5,對公務員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根據情況給予面試提醒,訓斥教育,責令檢查,勸勉,組織調整和處罰。 涉嫌違反職務義務,職務犯罪的,依法移送監管部門處罰。(第五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