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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清潔生產促進法(2012)

清潔生產促進法

法律類型

發行單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佈日期 2012 年 2 月 29 日

生效日期 2012 年 7 月 01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環境法

編輯 CJ觀察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2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修正)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清潔生產的推進
第三章清潔生產的實施
第四章鼓勵措施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清潔生產,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和避免浪費的產生,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的清潔生產,是指不斷進行改進設計,使用清潔的能源和原料,採用先進的工藝技術與設備,改善管理,綜合利用等措施,從源頭削減污染,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或避免生產,服務和產品使用過程中的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以消除或消除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危害。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軍隊生產和服務活動的單位以及軍隊相關管理活動的部門按照本法規定,組織,實施清潔生產。
第四條國家鼓勵和促進清潔生產。
國務院環境保護,工業,科學技術,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
第六條國家鼓勵開展有關清潔生產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國際合作,組織宣傳,擴大清潔生產知識,推廣清潔生產技術。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和公眾參與清潔生產的宣傳,教育,推廣,實施及監督。
第二章清潔生產的推進
第七條國務院制定了有利於實施清潔生產的財政預算政策。
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了有利於實施清潔生產的產業政策,技術開發和推廣政策。
第八條國務院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工業,科學技術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國家節約資源,減少能源消耗,減少重點排放的要求,編制國家清潔生產推進規劃,報經國務院批准後及時公佈。
國家清潔生產發展規劃計劃包括:推進清潔生產的目標,主要任務和保障措施,按照資源消耗,消耗排放水平確定確定清潔生產的重點領域,重點行業和重點工程。
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清潔生產推進規劃確定本行業清潔生產的重點項目,制定行業專項清潔生產推進規劃和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清潔生產進度規劃,有關行業專項清潔生產推進規劃,按照本地區節約資源,減少能源消耗,減少重點排放的要求,確定本地區清潔生產的重點項目,並做好準備清潔生產的實施規劃並組織合併。
第九條中央預算切實加強對清潔生產促進工作的資金投入,包括中央財政清潔生產專項資金和中央預算安排的其他清潔生產資金,用於支持國家清潔生產規劃的確定性重點領域,重點行業,重點中央預算用於支持清潔生產促進工作的資金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統一籌辦地方財政安排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的資金,引導社會資金,支持清潔生產重點項目。
第十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適當的組織和支持建立促進清潔生產信息系統和技術諮詢服務體系,向社會提供有關清潔生產方法和技術,可再生利用的廢物供求以及清潔生產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務。
第十一條國務院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工業,科學技術,建設,農業等有關部門定期發布清潔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導向目錄。
國務院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清潔生產綜合協調的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會同級有關部門,組織製定重點行業或者區域的清潔生產指南,指導實施清潔生產。
第十二條國家對浪費資源和嚴重污染環境的落後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實行限期淘汰制度。 。
第十三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需要批准建立節能,節水,廢物再生利用等環境與資源保護方面的產品標誌,並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進行。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指導和支持清潔生產技術和有利於環境與資源保護的產品的研究,開發以及清潔生產技術的示範和推廣工作。
第十五條國務院教育部門,適當將清潔生產技術和管理課程分為有關高等教育,職業教育和技術培訓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清潔生產的宣傳和培訓,提高國家工作人員,企業經營管理者和公眾的清潔生產意識,培養清潔生產管理和技術人員。
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文化等單位和有關社會團體,發揮各自優勢做好清潔生產宣傳工作。
第十六條出於人民政府政府優先採購節能,節水,廢物再生利用等有利於環境與資源保護的產品的目的。
完全人民政府的通過宣傳,教育等措施,鼓勵公眾購買和使用節能,節水,廢物再生利用等有利於環境與資源保護的產品。
第十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清潔生產綜合協調的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根據促進清潔生產工作的需要,在本地區主要媒體上公佈未達到能源消耗控制指標,重點消耗排放控制指標的企業的清單,為公眾監督企業實施清潔生產提供依據。
列入前款規定的名單的企業,按照政府部門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環境保護部門的規定公佈的能源消耗或重點排放,排放情況,接受公眾監督。
第三章清潔生產的實施
第十八條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適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原料使用,資源消耗,資源綜合利用以及產生與處置等進行分析論證,優先採用資源消耗高以及能夠產生量少的清潔生產技術,工藝和設備。
第十九條企業在進行技術改造過程中,適當採取以下清潔生產措施:
(一)採用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嚴重的原料;
(二)採用資源利用率高,可以產生量少的工藝和設備,替代資源利用低,可以產生量多的工藝和設備;
(三)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物,廢水和余熱等進行綜合利用或循環利用;
(四)採用能夠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雜質排放量控制指標的污染預防技術​​。
第二十條產品和包裝物的設計,應考慮其在生命週期中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影響,優先選擇無毒,無害,易於降解或替代回收利用的方案。
企業對產品的包裝質量合理,包裝的材質,結構和成本適當與內裝產品的質量,規格和成本相適應,減少包裝性廢物的產生,不得進行過度包裝。
第二十一條生產大型機電設備,機動運輸工具以及國務院工業部門指定的其他產品的企業,按照國務院標準化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制定的技術規範,在產品的主體上標註材料成分標準牌號。
第二十二條農業生產者的科學土地使用化肥,農藥,農用薄膜和飼料添加劑,改進種植和養殖技術,實現農產品的優質,無害和農業生產廢物的資源化,防止農業環境污染。
禁止將有毒,有害廢物利用肥料或用於造田。
第二十三條餐飲,娛樂,賓館等服務性企業,適當採用節能,節水和其他有利於環境保護的技術和設備,減少使用或不使用浪費資源,污染環境的消費品。
第二十四條建築工程適當採用節能,節水等有利於環境與資源保護的建築設計方案,建築和裝修材料,建築構想配件及設備。
建築和裝修材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質超過國家標準的建築和裝修材料。
第二十五條礦產資源的勘查,開採,通過採用有利於合理利用資源,保護環境和防止污染的勘查,開採方法和工藝技術,提高資源利用水平。
第二十六條企業可行的經濟技術可行的條件下對生產和服務過程中產生的廢物,餘熱等自我回收利用或轉移給有條件的其他企業和個人利用。
第二十七條企業法定對生產和服務過程中的資源消耗以及廢物的產生情況進行監測,並根據需要對生產和服務實施清潔生產審核。
有以下一級之一的企業,適當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一)排放量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雖未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但超過重點排放排放控制指標的;
(二)超過單位產品能源消耗的限制標準構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
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企業,按照遵循環境保護相關法律的規定治理。
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證明將審核結果向所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清潔生產綜合協調的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報告,並在本地區主要媒體上公佈,接受公眾監督,但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企業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情況進行監督,必要時可以組織對企業實施清潔生產的效果進行評估驗收,所需費用分同級政府預算。承擔評估驗收工作的部門或單位不得向被評估驗收企業支付費用。
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的具體方法,由國務院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製定。
第二十八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以外的企業,可以自願與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擴大更多的節約資源,削減排放量的協議。該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在本地區主要媒體上公佈該企業的名稱以及節約資源,干預污染的成果。
第二十九條企業可以根據自願原則,按照國家有關環境管理體係等認證的規定,委託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進行認證,提高清潔生產水平。
第四章鼓勵措施
第三十條國家建立清潔生產表彰獎制度。對在清潔生產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一條對軍隊清潔生產研究,示範和培訓,實施國家清潔生產重點技術改造項目和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節約能源,削減排放量協議中載明的技術改造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資金支持。
第三十二條在按照國家規定建立的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中,根據需要需要安排適當的尺度以支持中小企業實施清潔生產。
第三十三條依法利用廢物和從廢物中回收原料生產產品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補貼。
第三十四條企業用於清潔生產審核和培訓的費用,可以納入企業經營成本。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未遵循本法規定的職責,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公佈能源消耗或重點排放,排放情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清潔生產綜合協調的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公佈,可以處十百萬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未標註產品材料的不等實標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生產,銷售有毒,有害物質超過國家標準的建築和裝修材料的,遵循產品質量法和有關民事,刑事法律的規定,追究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七第二款,第四款規定,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或者在清潔生產審核中弄虛作假的,或者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審核結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清潔生產綜合協調的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根據工作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百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費用。
違反了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五款規定,承擔評估驗收工作的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向被評估驗收企業支付費用的,不如實評估驗收或者在評估驗收中弄虛作假的,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利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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