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法》於1995年頒布,分別於2003年和2015年修訂。 最新版本於1年2015月XNUMX日生效。
共有95條。
關鍵點如下:
1.商業銀行是為吸收公共存款,提供貸款,安排賬戶結算和從事其他業務而成立的企業法人。
2,設立商業銀行,必須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
3,商業銀行有下列變更事項,應當取得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的批准:
(1)更名;
(二)變更註冊資本;
(三)總公司,分公司地址變更;
(四)調整經營範圍;
(五)變更持有總股本或股份總數5%以上的股東;
(六)對公司章程的修改; 和
(七)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4,商業銀行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上下限確定和公佈存款利率。
五,除非國家另有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從事信託和投資業務,證券業務或投資自用以外的不動產,也不得投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
六,商業銀行曾經歷過或可能經歷過信用危機,將嚴重影響存款人利益的,國務院銀行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銀行進行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