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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業銀行法(2015)

商業銀行法

法律類型

發行單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佈日期 2015 年 8 月 29 日

生效日期 2015 年 10 月 01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銀行與金融

編輯 CJ觀察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商業銀行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三章對存款人的保護
第四章貸款和其他業務的基本規則
第五章財務會計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七章接管和終止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商業銀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規範商業銀行的行為,提高信貸資產質量,加強監督管理,保障商業銀行的穩健運行,維護金融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的商業銀行是指遵循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建立的吸收公眾存款,分發貸款,進行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以下部分或全部業務:
(一)吸收公眾存款;
(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進行國內外結算;
(四)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五)發行金融債券;
(六)代理髮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七)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八)軍事同業拆借;
(九)買賣,代理買賣外匯;
(十)軍隊銀行卡業務;
(十一)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十二)代理收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務;
(十四)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其他業務。
經營範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商業銀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第四條商業銀行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
商業銀行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預。
商業銀行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條商業銀行與客戶的業務往來,適當的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商業銀行提供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
第七條商業銀行開展信貸業務,適當嚴格審查超過人的資信,實行擔保,保障按期收回貸款。
商業銀行依法向借款人重新到期的抵押貸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商業銀行開展業務,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第九條商業銀行開展業務,必須遵守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強迫不正當競爭。
第十條商業銀行依法接受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但法律規定其有關業務接受其他監督管理部門或機構監督管理的,按照其規定。
第二章商業銀行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建立商業銀行,適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
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
第十二條設立商業銀行,可行的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
(三)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成立商業銀行,還必須符合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三條設立全國性商業銀行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十億元人民幣。建立城市商業銀行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一億元人民幣,建立農村商業銀行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千萬元人民幣。註冊資本證明是實繳資本。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的要求可以調整註冊資本最低限額,但不得替代前款規定的限額。
第十四條設立商業銀行,申請人為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載明擬設立的商業銀行的名稱,位置,註冊資本,業務範圍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五條設立商業銀行的申請經審查符合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補充合理的正式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文件,資料:
(一)憲法草案;
(二)擬任職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
(三)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四)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股份;
(五)持有註冊資本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的資信證明和有關資料;
(六)經營方針和計劃;
(七)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的資料;
(八)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六條經批准設立的商業銀行,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經營許可證,並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照。
第十七條商業銀行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
本法施行前設立的商業銀行,其組織形式,組織機構不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可以繼續沿用初始化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的日期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成立監事會。監事會的產生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監管機構針對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信貸資產質量,資產負債比例,常規資產保值增值等情況以及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章程的行為和損害銀行利益的行為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商業銀行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部設立分支機構。建立分支機構必須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分支機構,不按行政區劃設立。
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按照規定規定撥付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營運資金額。撥付各分支機構營運資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總行資本金總額的百分之六十。
第二十條建立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申請人為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載明擬設立的分支機構的名稱,營運資金額,業務範圍,總行及分支機構所在地等;
(二)申請人最近二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三)擬任職的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
(四)經營方針和計劃;
(五)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的資料;
(六)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二十一條經批准設立的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交經營許可證,並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重組分支機構實行全行統一核算,統一調度資金,分級管理的財務制度。
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在總行授權範圍內依法開展業務,其民事責任由總行承擔。
第二十三條經批准設立的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公告。
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自取得營業執照照之日起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設後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吊銷其經營許可證,並首次公告。
第二十四條商業銀行有以下變更事​​項之一的,適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註冊資本;
(三)變更總行或分支行所在;
(四)調整業務範圍;
(五)變更持有資本規模或者股份合併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
(六)修改章程;
(七)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更換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時,補充報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其任職資格。
第二十五條商業銀行的分立,合併,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
商業銀行的分立,合併,通過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
禁止偽造,變造,轉讓,出租,出借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商業銀行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奪取政治權利的;
(二)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
(三)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
(四)個人所負賄賂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購買商業銀行股份合併百分之五以上的,事先通過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三章對存款人的保護
第二十九條商業銀行從事個人儲蓄存款業務,並根據存款進行補充,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
對個人儲蓄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查詢,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對單位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查詢,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商業銀行規定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存款利率,並另行公告。
第三十二條商業銀行適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交存存款準備金,留足備付金。
第三十三條商業銀行保證保證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第四章貸款和其他業務的基本規則
第三十四條商業銀行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在國家產業政策指導下進行貸款業務。
第三十五條商業銀行貸款,適當對借款人的過多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
商業銀行貸款,可行實行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製度。
第三十六條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提供提供擔保。商業銀行對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進行嚴格審查。
經商業銀行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確實能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合同規定的約定貸款種類,支出用途,金額,利率,還款期限,還款方式,違約責任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商業銀行適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貸款利率。
第三十九條商業銀行貸款,適當遵守以下資產債務比例管理的規定:
(一)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
(二)流動性資產餘額與流動性債務餘額的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五;
(三)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餘額與商業銀行資本盈餘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四)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資產債務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
本法施行前設立的商業銀行,在本法施行後,其資產負債比例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應在一定的期限內符合前款規定。具體方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條商業銀行不得向關係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係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過多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
前款所稱關係人是指:
(一)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
(二)前項補充人員投資或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第四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商業銀行發行貸款或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強令要求其發行債務或提供擔保。
第四十二條借款人適當按期歸還貸款的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過期不歸還擔保貸款的,商業銀行依法版權要求保證人歸還貸款本金和票據或者只是該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內參處分。
借款人到期不歸還信用貸款的,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責任。
第四十三條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商業銀行辦理票據承兌,匯兌,委託收款等結算業務,應按照規定的期限兌現,收付入賬,不得壓單,壓票或者違反規定退票。有關兌現,收付入賬期限的規定正確公佈。
第四十五條商業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或者到境外借款,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經批准。
第四十六條同業拆借,請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
拆入資金用於支付票據結算,聯行匯兌頭寸的不足和解決臨時性周轉資金的準備金,留足準備付金和歸還中國人民銀行終止貸款之後的閒置資金。的需要。
第四十七條商業銀行不得違反規定提高或降低利率並採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
第四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可以自主選擇一家商業銀行的營業場所開立一個處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的基本賬戶,不得開立兩個以上基本賬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單位的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四十九條商業銀行的營業時間適當方便客戶,並同時公告。商業銀行營業在公告的營業時間營業,不得擅自停止營業或改變營業時間。
第五十條商業銀行辦理業務,提供服務,並按照規定的程序費用進行收費。
第五十一條商業銀行規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存財務會計報表,業務合同以及其他資料。
第五十二條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應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此項業務管理的規定,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賄賂或違反國家規定的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
(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戶的資金;
(三)違反規定徇私向親屬,朋友發放貸款或提供擔保;
(四)在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業務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三條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不得重疊其在任職期間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
第五章財務會計
第五十四條商業銀行根據法律和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以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行的財務,會計製度。
第五十五條商業銀行規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真實記錄並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及時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務院財政部門報送。商業銀行不得在法定的會計賬冊外另立會計賬冊。
第五十六條商業銀行規定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三個月內,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公佈其上一年度的經營業績和審計報告。
第五十七條商業銀行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提取,提取呆賬準備金,沖銷呆賬。
第五十八條商業銀行的會計年度自公曆l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九條商業銀行規定按照有關規定,制定本行的業務規則,建立,健全本行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第六十條商業銀行適當建立,健全本行對存款,貸款,結算,呆賬等情況的稽核,檢查制度。
商業銀行對分支機構適當進行經常性的稽核和檢查監督。
第六十一條商業銀行規定按規定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資產負債表,利潤表以及其他財務會計,統計報表和資料。
第六十二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依據本法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規定,隨時對商業銀行的存款,貸款,結算,呆賬等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時,檢查監督人員是否需要出示合法的證件。
中國人民銀行有權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對商業銀行進行檢查監督。
第六十三條商業銀行適當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七章接管和終止
第六十四條商業銀行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的利益時,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銀行實行接管。
接管的目的是對被接管的商業銀行採取必要措施,以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恢復商業銀行的正常經營能力。被接管的商業銀行的債權債務關係不因接管而變化。
第六十五條接管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決定,並組織實施。
(一)被接管的商業銀行名稱;
(二)佔領;
(三)接管組織;
(四)佔領期限。
接管決定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公佈。
第六十六條接管自接管決定實施之日起開始。
自接管開始之日日起,由接管組織發揮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實力。
第六十七條接管期限屆滿,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第六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終止:
(一)接管決定規定的期限屆滿或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決定的接管延期屆滿;
(二)接管期限屆滿前,該商業銀行已恢復正常經營能力;
(三)接管期限屆滿前,該商業銀行被合併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第六十九條商業銀行因分立,合併或出現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應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沉積的本金和票據等債務清償計劃。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解散。
商業銀行解散的,適當的法律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清償計劃及時償還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債務。
第七十條商業銀行因吊銷經營許可證被撤銷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適當依法及時組織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清償計劃及時償還還本金和利息等債務。
第七十一條商業銀行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商業銀行被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商業銀行破產清算時,在支付清算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後,必須優先支付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第七十二條商業銀行因解散,被撤銷和被宣告破產而終止。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商業銀行有以下情形之一,對存款人或其他客戶造成財產損害的,應支付支付延遲延期的補充以及其他民事責任:
(一)無故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違反了票據承兌等結算業務規定,不予兌現,不予收付入賬,壓單,壓票或者違反了規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儲蓄存款或單位存款的;
(四)違反本法規定對存款人或其他客戶造成損害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規定法定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百萬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費用;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五百萬的,處五百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分數。
第七十四條商業銀行有一定的一級,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的,處五十百萬以上二百萬元以下分數;情節特別嚴重或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批准設立分支機構的;
(二)法定批准分立,合併或違反規定對變更事項不報批的;
(三)違反規定提高或降低利率以及採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的;
(四)出租,出借經營許可證的;
(五)法定批准買賣,代理買賣外彙的;
(六)經批准買賣政府債券或發行,買賣金融債券的;
(七)違反國家規定的軍隊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的;
(八)向關係人釋放信用貸款或補充擔保貸款的條件補充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的。
第七十五條商業銀行有以下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以上五十萬以下以下分數;情節特別嚴重或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或者阻礙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檢查監督的;
(二)提供虛假的或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和統計報表的;
(三)未遵守資本充足率,資產流動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貸款比例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關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的。
第七十六條商業銀行有以下幾種之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的,處五十百萬以上二百萬元以下分數;情節特別嚴重或逾期不改正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建議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經批准進行結匯,售彙的;
(二)批准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買賣金融債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
(三)違反規定同業拆借的。
第七十七條商業銀行有以下情形之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任令改正,並處二十百萬以上五十萬以下以下標註;情節特別嚴重或逾期不改正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建議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任令停業整頓或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或者阻礙中國人民銀行檢查監督的;
(二)提供虛假的或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和統計報表的;
(三)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比例交存存款準備金的。
第七十八條商業銀行有本法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七條規定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有以下幾種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百萬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費用;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五百萬的,處五百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標註:
(一)經批准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的;
(二)經批准購買商業銀行股份整體百分之五以上的;
(三)將單位的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的。
第八十條商業銀行不按照規定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送有關文件,資料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百萬以上三十萬元以下尺寸。
商業銀行不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有關文件,資料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百萬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標註。
第八十一條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採取取締締結。
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二條借款人採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三條有本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規定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分數;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百萬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四條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賄賂或違反國家規定的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有前款行為,釋放貸款或提供擔保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部分賠償責任。
第八十五條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戶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第八十六條商業銀行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了規定的私密向親屬,朋友分發貸款或提供擔保造成的損失的,承擔全部或部分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在任職期間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給予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八條單位或者個人強令商業銀行的分配貸款或提供擔保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個人給予紀律處分;造成損失的,承擔全部或部分賠償責任。
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對單位或個人強令其釋放債務或提供擔保未予拒絕的,給予給予紀律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八十九條商業銀行違反本法規定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別不同的方式,取消其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以及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到終身軍隊銀行業工作。
商業銀行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百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費用。
第九十條商業銀行及其工作人員對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的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章附則
第九十一條本法施行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經批准設立的商業銀行不再進行審批手續。
第九十二條外國商業銀行,中外合資商業銀行,外國商業銀行分行適用本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
第九十三條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辦理存款,貸款和結算等業務,適用本法有關規定。
第九十四條郵政企業開展商業銀行的有關業務,適用本法有關規定。
第九十五條本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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