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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著作權法(2010)

著作權法

法律類型

發行單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佈日期 2010 年 2 月 26 日

生效日期 2010 年 4 月 01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著作權法 知識產權

編輯 CJ觀察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由國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6年2010月1日發布,於2010年XNUMX月XNUMX日生效)
第一章總則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著作權
第一節著作權人及其權利
第二節著作權
第三節權利保護期限
第四節權利限制
第三章著作權轉讓合同
第四章出版,表演,錄音,錄像和廣播
第一節書籍,報紙和期刊的出版
第二節績效
第三節錄音和錄像
第四節廣播電台或電視台的廣播
第五章法律責任和執行措施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作者在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中的版權以及與版權相關的權益,鼓勵創作和傳播將有助於創作的作品,根據憲法頒布了本法。致力於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促進社會主義文化科學的發展繁榮。
第二條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出版,均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根據外國人所屬國或其慣常居住國與中國之間締結的協議,或根據兩國均已加入的國際條約,有資格享受版權的任何作品,應為受本法保護。
首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版的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的作品,應依照本法享有版權。
尚未與中國達成協議的國家的外國人的任何作品,或者不是與中國訂立國際條約的締約國的外國人的作品,或者不是在與中國成為國際條約的締約國的國家首先出版的無國籍人的任何作品,或在這樣的會員國或非會員國中,應受到本法律的保護。
第三條為本法之目的,“作品”一詞包括文學,藝術,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以下列形式表示的作品:
(一)書面作品;
(二)口頭工作;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作品;
(四)美術,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通過類似的電影製作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 地圖,草圖以及其他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條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法律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國家依法對作品的出版或發行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法不適用於:
(1)法律; 規定; 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和命令; 具有立法,行政或司法性質的其他文件; 及其官方翻譯;
(二)時事新聞; 和
(3)日曆,通用數字表格和形式以及公式。
第六條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的保護條例,由國務院另行製定。
第七條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負責全國著作權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著作權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著作權管理。
第八條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獲得授權後,版權集體管理組織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要求版權擁有者和與版權相關的權利持有者的權利,並作為利害關係方參加與版權或版權有關的訴訟或仲裁,相關權利。
版權集體管理組織是一個非營利組織。 設立方式,權利義務,版權許可使用費的收取和分配以及監督管理的規定,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二章著作權
第一節著作權人及其權利
第九條著作權人包括:
(1)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格權和財產權:
(一)出版權,即決定是否向公眾提供作品的權利;
(2)著作權,即主張著作權並註明與作品有關的作者姓名的權利;
(三)變更權,即變更或者授權他人變更工作的權利;
(4)完整權,即保護自己的作品不被扭曲和毀壞的權利;
(5)複製權,即通過印刷,影印,平版印刷,錄音或錄像,複製記錄或複制攝影作品或通過任何其他方式複製作品的一個或多個副本的權利方法;
(6)發行權,即通過出售或其他所有權轉讓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正本或複製品的權利;
(7)出租權,即授權他人付款並臨時使用電影作品的權利,通過類似電影製作方法製作的作品以及計算機軟件的權利,但任何非電影製圖軟件的計算機軟件除外。出租的主要標的;
(八)展覽權,即公開展示美術和攝影作品的正本或複製品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和以各種方式公開播放表演的權利;
(10)展示作品的權利,即向公眾展示藝術作品,攝影作品,電影作品以及通過電影放映機,高架放映機或任何其他技術通過類似電影製作方法創作的任何作品的權利設備;
(11)通過無線方式公開作品,通過有線或中繼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作品,並通過揚聲器或任何其他用於傳輸符號,聲音或圖片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作品;
(12)在網絡上傳播信息的權利,即以有線方式或無線方式向公眾傳播作品的權利,以使公眾可以隨時隨地訪問這些作品。由他們單獨選擇;
(13)製作電影作品的權利,即通過電影製作或借助於類似的電影製作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變更作品以創造新的原創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一種語言的作品翻譯成另一種語言的權利;
(16)彙編權,即由於選擇或安排而將作品或作品的一部分彙編成新作品的權利; 和
(17)著作權人有權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授權他人行使前款第(5)至(17)款的權利,並根據協議或本法收取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部分或全部轉讓前款第(5)至(17)項所述的權利,並根據協議或本法收取報酬。
第二節著作權
第十一條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作品的著作權歸其著作權。
作品的作者是創作作品的公民。
根據意圖在法律實體或其他組織的監督下和責任下創作作品的,該法律實體或組織應視為該作品的作者。
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提及與作品有關的名字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應被視為該作品的作者。
第十二條通過改編,翻譯,註解或編排既有作品創作作品的,由創作者,翻譯者,註釋者或編曲者享有由此創作的作品的版權,但不得損害該作品的行使權。原始作品的版權。
第十三條著作由兩個以上的共同作者共同創作的,該作品的著作權由該共同作者共同享有。 未參與創作的任何人都不得主張共同作者。
如果可以將共同作者的作品劃分為獨立的部分並分別加以利用,則每位共同作者均應享有其創作部分的獨立版權,但前提是這種版權的行使不得損害共同作品中的版權。作為一個整體。
第十四條通過彙編若干作品,作品的一部分,不構成作品或其他材料的數據而在選擇或安排其內容方面具有獨創性的作品,屬於彙編作品。 彙編作品應享有彙編作品中的版權,但對這種版權的行使不得損害現有作品中的版權。
第十五條電影攝製作品以及用類似的電影製作方法創作的任何作品的著作權,應由該作品的製作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師,作詞人,作曲家及其他作者應享有以下權利著作權,並有權根據與製片人簽訂的合同收取報酬。
電影作品中的編劇,音樂作品和其他作品的作者,以及通過類似的電影製作方法創作的作品的作者,可以單獨使用,並有權獨立行使其版權。
第十六條公民為履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賦予的任務而創作的作品,應當視為在就業過程中創作的作品。 在不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前提下,作者應享有該作品的版權,但該法人或其他組織應享有在其專業活動範圍內利用該作品的優先權。 在作品完成後的兩年內,未經法律實體或其他組織的同意,作者不得授權第三方以與法律實體或其他組織相同的方式來使用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使用過程中創作的作品的作者應當享有著作權,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享有著作權中的其他權利,並可以獎勵作者:
(一)在使用過程中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資源並在其職責下創作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和地圖,計算機軟件以及其他作品;
(2)在僱用過程中創作的作品,其著作權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或合同由法人或其他組織享有的。
第十七條委託作品的著作權應當由委託人與被委託人訂立合同。 在沒有合同或合同中沒有明確協議的情況下,該作品的版權應歸受託方所有。
第十八條美術作品或其他作品原件的所有權轉讓,只要具有展示該美術作品原件的權利,就不視為該作品的著作權轉讓。該原件的所有者應享有藝術品。
第十九條著作權屬於公民的,著作權的使用權和本法第十條第(五)款至第(十七)款所規定的權利,在其去世後,有效期為三年。本法規定的保護權,應按照《繼承法》的規定轉讓。
根據本法第0條第(5)至(7)款的規定,在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地位變更或終止後,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繼承了前者的權利和義務的繼任法人實體或其他組織,或者在國家不接手繼任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情況下。
第三節權利保護期限
第二十條作者的著作權,變更權和作者的完整權不受時間限制。
第二十一條本法關於公民作品的出版權和本法第十條第(21)款至第(0)款所指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的終身和五十年。他去世後,於提交人去世後的第五十年的5月17日到期。 如果是共同作者的作品,該任期應在最後一位尚存的作者去世後的第五十年的31月31日屆滿。
對於著作權屬於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作品或本著作權的有關著作權的保護期限,以及本法第十條第(10)款至第(5)款規定的權利。在受僱期間由法人或其他組織享有版權(著作權除外)的作品,應為五十年,並在該作品首次出版後的第五十年的17月31日屆滿。在創作完成後的1年內未出版的任何此類作品,將不再受本法律的保護。
對於電影作品,通過以下方式創造的本作品的出版權保護權,即保護出版權或本法第0條第(5)至(17)款所述的權利。電影或攝影作品的類似製作方法應為五十年,並在該作品首次出版後第五十年的3月XNUMXl日終止,但前提是在其作品完成後五十年內未出版的任何此類作品創作將不再受到本法的保護。
第四節權利限制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可以使用該作品,但應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並享有他人的其他權利。根據本法,版權所有者不得損害:
(1)將出版的作品用於用戶自己的私人學習,研究或自我娛樂的目的;
(2)為介紹或評論某作品或論證某點而在自己的作品中適當引用已發表的作品;
(三)出於不可避免的原因,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或任何其他媒體上重複使用或引用已發表的作品,以報導時事;
(4)由報紙或期刊轉載,或由廣播電台,電視台或任何其他媒體轉播關於其他報紙,期刊出版或由其他廣播電台,電視台播報的有關政治,經濟或宗教的時事文章電台或任何其他媒體,除非作者聲明不允許轉載和轉播;
(五)在報紙或期刊上發表,或者在廣播電台,電視台或任何其他媒體上廣播在公共聚會上發表的講話,除非作者宣布不允許發表或廣播;
(六)在課堂教學或科學研究中為教師或科研人員使用的已出版作品的翻譯或少量複製,但不得翻譯或複制;
(7)國家機關在適當範圍內使用已發表的作品以履行其公職;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或任何類似機構對其收藏品的複制,以展示或保存該作品的副本;
(九)免費發布已發表作品的現場表演,該表演既不向公眾收取任何費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在戶外公共場所擺放或展示的藝術作品的複制,繪圖,攝影或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已發表作品從漢族語言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在全國范圍內發行和發行的; 和
(12)將已出版的作品音譯成盲文,並將已音譯的作品出版。
上述權利限制也應適用於出版者,表演者,錄音和錄像作品的製作者,廣播電台和電視台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為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和國民教育計劃而編寫和出版教科書時,未經許可,可以將已出版的作品,短篇著作,音樂作品,繪畫作品或攝影作品的單本複制一部分。禁止作者使用,除非作者事先聲明使用,除非按照規定支付報酬,並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但不得損害版權所有者享有的其他權利根據該法。
上述權利限制也應適用於出版者,表演者,錄音和錄像作品的製作者,廣播電台和電視台的權利。
第三章著作權轉讓合同
第二十四條在不違反本法規定的前提下,利用他人創作的作品,應當與著作權人訂立合同或者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
許可合同應包括以下基本條款:
(一)許可開發的許可作品的許可權利類別;
(2)利用許可所涵蓋的作品的權利具有排他性或非排他性;
(三)許可的地理區域和期限;
(四)薪酬標準和支付方式;
(五)違約責任; 和
(六)締約雙方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第25條本法第10條第(5)款至第(17)款提及的權利的轉讓,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
轉讓合同應包括以下基本條款:
(一)作品名稱;
(二)轉讓權的類別和地理區域;
(三)轉讓價格;
(四)轉讓價格的支付日期和方式;
(五)違約責任; 和
(六)締約雙方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著作權質權的,由質權人和質權人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第二十七條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另一方不得行使著作權人未在許可轉讓合同中明確許可或者轉讓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作品的開發報酬標準可以由利害關係人確定,也可以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與其他有關部門製定的標準支付。 利害關係人未明確約定的,還可以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製定的標準支付報酬。
第二十九條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取得或者利用他人著作權的權利的發行人,表演者,錄音錄像帶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和其他單位,不得損害他人的著作權。作者的著作權,變更或正直權或其報酬權。
第四章出版,表演,錄音,錄像和廣播
第一節書籍,報紙和期刊的出版
第三十條出版者出版書籍,應當與著作權人訂立出版合同並向其支付報酬。
第三十一條圖書出版者享有出版著作權人交付給他的作品以出版的專有權。 合同規定的出版者享有的出版作品專有權,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出版。
第三十二條著作權人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交付作品。 圖書出版者應當按照質量要求,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出版作品。
圖書出版者未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出版作品的,應當承擔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民事責任。
圖書出版者應在轉載或轉載作品時通知版權所有者並向其支付報酬。 如果在書籍存貨用完後出版商拒絕轉載或重新出版該作品,則版權所有者有權終止對比。
第三十三條著作權人已將其作品手稿提交報紙或期刊出版者出版而未收到的,自報紙出版者之日起十五日內或自期刊出版者之日起三十日之內未收到。稿件,上述出版者決定出版該作品的任何通知時,版權所有者可以將同一作品的稿件提交另一家報紙或期刊出版者進行出版,除非雙方另有協議。
除非版權所有者宣布不允許轉載或摘錄,否則其他報紙或期刊的出版者可以在報紙或期刊出版該作品後,對該作品進行轉載或印刷其摘要或作為參考材料進行印刷,但其他出版商應按規定向版權所有者支付報酬。
第三十四條經著作權人許可,圖書出版者可以變更或者刪減作品。
報紙或期刊出版者可以對作品進行編輯修改和刪節,但除非獲得作者的許可,否則不得對作品的內容進行修改。
第三十五條出版通過改編,翻譯,註釋,編排或者編纂已有作品而創作的作品,出版者應當獲得改編,翻譯,註釋,安排或彙編以及原始作品的版權擁有者。
第三十六條出版者有權許可或禁止任何其他人使用其出版的書籍或期刊的版式安排。
前款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十年,有效期自該印刷品以印刷方式首次出版後的第十年的3月XNUMX日止。
第二節績效
第三十七條表演者(個人表演者或者表演實體)為表演而利用他人製作的作品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向其支付報酬。 表演組織者組織表演的,組織者應當徵得版權所有者的許可並向其支付報酬。
當通過改編,翻譯,註釋,安排或彙編已有作品來創作表演時,表演者應獲得改編作品的版權所有人的許可並向其支付報酬,原始作品的翻譯,註釋,安排或彙編以及版權擁有者。
第三十八條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下列權利:
(二)向表演者提出要求的;
(2)保護其表演中固有的圖像不失真;
(三)授權他人對其表演進行直播,公開傳播,並收取報酬;
(四)授權他人錄音,錄像,並收取報酬;
(5)授權他人復製或散發結合其表演的錄音和錄像帶,並因此收取報酬; 和
(6)授權他人在信息網絡上將其表現與公眾進行交流,並因此獲得報酬。
以上述第(3)款至第(6)款所述方式使用作品的經授權人員,應獲得版權所有者的許可並向其支付報酬。
第三十九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自演出後第五十年的37月3日止屆滿。
第三節錄音和錄像
錄音或錄像,利用他人創作的作品,應徵得版權所有者的許可並向其支付報酬。
錄音製品或錄像製品的生產者利用通過對現有作品進行改編,翻譯,註釋或編排而創建的作品,應獲得改編,翻譯,註解所創建的作品的著作權人的許可並向其支付報酬或安排,並轉讓給原始作品的版權擁有者。
錄音製作人利用他人的音樂作品妥善製作成錄音作品,不能獲得許可,但應按照規定向版權所有者支付報酬,在以下情況下不得利用該作品版權擁有者聲明不允許進行這種利用。
第四十一條製作錄音,錄像的,製作人應當與表演者訂立合同,並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第四十二條錄音,錄像製作人有權授權他人在信息網絡上複製,散佈,出租和傳播信息,並有權收取報酬。 此類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在首次製作唱片後第五十年的42月3日到期。
被授權在信息網絡上複製,傳播和傳播錄音或錄像的任何人,還應按法規要求獲得版權所有者和表演者的許可並向其支付報酬。
第四節廣播電台或電視台的廣播
第四十三條廣播他人製作的未出版作品的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向其支付報酬。
廣播他人創作的出版作品的廣播電台或電視台不需要版權所有者的許可,但應向版權所有者支付報酬。
第四十四條廣播已錄製的錄音製品的廣播電台,電視台,未經利害關係人許可,除有利害關係方另有約定外,應當向其支付報酬。 具體處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五條廣播電台,電視台未經其許可,有權禁止下列行為:
(一)轉播廣播,電視節目; 和
(2)將其廣播電台或電視節目固定在錄音或錄像載體上,並複制錄音或錄像載體。
前款所稱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至廣播或電視節目首次播出後的第五十年的31月XNUMX日止。
第四十六條電視台播放電影作品,以類似的電影製作方法製作的作品或者他人製作的錄像作品,應當取得電影製作人的許可並向其支付報酬。工作; 廣播由他人製作的視頻圖形作品的電台,應徵得版權所有者的許可並向其支付報酬。
第五章法律責任和執行措施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視情況而定,對停止侵權行為,消除其影響,賠禮道歉或賠償損失的救濟,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出版作品的;
(二)未經他人共同許可,發表共同著作的作品,是由本人獨自創作的;
(三)在他人未創作的作品中,為了謀取個人名利而提及自己的名字的;
(四)歪曲或者破壞他人創作的作品的;
(五)竊他人的作品;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展覽,電影攝製或任何類似的電影攝製方法,或者改編,翻譯,註釋或其他方式利用的;
(七)利用他人創作的作品而沒有按照規定支付報酬的;
(8)未經電影攝影作品的版權所有者許可,借電影製作,計算機軟件,錄音或錄像的類似方法製作的作品或電影的所有者,將其進行錄音,錄音或錄像。與版權相關的權利,除非本法另有規定;
(9)未經出版者許可而利用書籍或期刊的排版。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播放實況表演或向公眾傳播實況表演,或者錄製其表演的; 或者
(11)犯任何其他侵犯版權和與版權有關的其他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由停止侵權行為,消除其影響,賠禮道歉或賠償損害,應視情況而定,承擔民事責任,並可根據情況而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處以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複製品,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也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和設備; 如果該行為構成犯罪,應起訴侵權人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在信息網絡上向他人復制,傳播,表演,展示,廣播,編輯或傳播他人創作的作品,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著作權屬於他人的書籍;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在表演者的信息網絡上複製,傳播表演的錄音,錄像或者在信息網絡上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生產者許可,在信息網絡上複製,傳播或者傳播由他人製作的錄音或者錄像帶的,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五)未經廣播電台,電視台許可,廣播,播放由廣播電台,電視台製作的廣播,電視節目的,除非本法另有規定;
(6)未經版權所有者或版權所有者的許可,有意繞開或破壞版權所有者在其作品,錄音或錄像中為保護其著作權或與著作權相關的權利而採取的技術措施。權利,除非法律或行政法規另有規定;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的許可,有意刪除或者變更作品,錄音或者錄像帶的電子權利管理信息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或者
(八)製作或者銷售偽造他人簽名的作品。
第四十九條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賠償權利人遭受的實際損失; 實際傷害難以計算的,賠償額應當根據侵權人的非法所得支付。 損害賠償額還應包括權利人為製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適當費用。
不能確定權利人的實際傷害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賠償不超過人民幣500元,00元的損失。
第五十條著作權人或者著作權相關權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或者將要實施侵犯其權利的行為,如不制止,可能對其合法權益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立即提起訴訟,可在提起訴訟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停止該行為並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受理前款規定的申請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六十六條和第九十九條的規定。
第五十一條為防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丟失或難以獲取的情況下,著作權人或者俱有著作權的權利人可以在提起訴訟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法律訴訟。
人民法院必須在受理申請後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 如果決定採取保留措施,則應立即採取。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保證,如果保證人不提供保證,則法院應當駁回。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未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終止保全措施。
第五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可以沒收違法所得,侵權複製品和用於侵犯著作權或者著作權相關權利的違法行為的材料。
第五十三條複製品的發行人或製片人,不能證明其出版物或製作已被授權,複製品的發行人或電影作品複製品的出租人或租借人,該作品是通過類似的電影製作方法製作的,無法證明其分發或租借的複製品來自合法來源的計算機軟件,錄音或視頻記錄,應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按照合同約定條件履行合同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承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第五十五條著作權糾紛可以通過調解解決。 根據雙方之間訂立的書面仲裁協議或根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也可以將其提交版權著作權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當事人沒有書面仲裁協議或者合同沒有仲裁條款的,可以直接在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六條對行政處罰不滿意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起訴訟或者不執行決定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在本法中,“著作權”一詞為“著作權”。
本法第二條第五十八條“公佈”,是指作品的複制和發行。
第五十九條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和網絡信息傳播權的規定,由國務院另行製定。
第六十條本法規定的著作權人,發行人,表演者,錄音錄像製品製作者,廣播電台和電視台的權利,其保護期限自該日起尚未屆滿。本法生效後,應受到本法的保護。
在本法生效之前犯下的任何侵犯版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或違反合同的行為,應根據該行為發生時有效的有關規定或政策予以處理。
第六十一條本法自61年1月19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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