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就像人類創作的作品一樣,人工智能創作的作品也可以根據中國法律享有版權。 在最近的一宗案件中,深圳一家地方法院在中國首次提供了這一明確立場。
該判決是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於XNUMX年作出的。 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訴上海英訊科技有限公司 ((2019)粵0305民初14010)((2019)粵0305民初14010號).25年2019月XNUMX日。
一,意義
法院在判決書中裁定,由原告的AI寫作助手軟件Dreamwriter編寫的新聞受到版權法的保護。 被告通過複製新聞侵犯了原告的版權。
人類開發AI寫作助手並使用它自動生成文章的整個過程構成了作品的創作。
這是中國法院第一次審理涉及AI創作作品的版權糾紛,也是第一次確認其版權。
二。 基本信息
原告: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盈訊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類型:版權擁有權和侵權糾紛
三, 案例總覽
原告是AI寫作助手軟件Dreamwriter的權利人。
20年2018月0.11日,原告在其網站上發表了一篇題為“下午評論:上證指數小幅上漲2671.93%,至XNUMX點,由通訊運營,石油勘探及其他行業領跌”(以下簡稱“文章”)騰訊證券”。 最後,文章指出“這篇文章是由騰訊機器人Dreamwriter自動撰寫的”。
該物品是通過以下方法生產的。 原告使用Dreamdream軟件收集並分析了股市金融文章的文本結構。 根據不同類型的股東讀者的需求,Dreamwriter根據原告的獨特表達意願形成了文章結構。 然後,它將使用收集到的股市數據來完成撰寫並在收到數據後2分鐘內(即,股市結束後2分鐘內)發布文章。
之後,被告在其網站“在線貸款之家”上發表了標題和內容完全相同的文章,甚至用相同的尾註“該文章由騰訊機器人Dreamwriter自動撰寫”。
Dreamwriter的程序如下:(1)收集和分析數據; (2)滿足觸發條件後進行寫操作; (3)智能校對; (4)自動將商品分發到原告的各種商品平台。
在上述過程中,數據類型的輸入和數據格式的處理,觸發條件的設置,商品框架模板的選擇和語料庫的設置以及智能驗證算法模型的訓練都是由以下人員選擇和安排的: Dreamwriter開發團隊的相關人員。
IV。 法院的意見(控股)
根據《公約》第2條 著作權法實施細則(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著作權法》中的“作品”指具有智力成果並可以有形複製的文學,藝術和科學的原始作品。 第三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創作”是指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創作直接相關的智力活動。
該案的重點是夢作者撰寫的文章是否為版權法規定的“作品”,以及生成過程是否為“創作”。
法院認為,數據輸入的安排和選擇,觸發條件設置以及Dreamwriter開發團隊的模板和語料庫樣式選擇是與文章具體表達直接相關的智力活動。
確實,如果將創意過程解釋為(僅限於)Dreamwriter自動生成與案件有關的文章的兩分鐘,則沒有人參與。 這只是計算機軟件運行已建立的規則,算法和模板的結果。
但是,Dreamwriter的自動操作並非沒有原因或沒有自覺。 軟件自動運行的方式反映了原告開發團隊的選擇。
通過對文章生成過程的分析,其表達方式取決於原告開發團隊相關人員的個人安排和選擇。 該表達不僅是唯一的,而且在某種程度上是原始的。
總而言之,無論是文章的表達方式還是其創作過程,都具有並取決於創作者(即,原告及其Dreamwriter開發團隊)以及Dreamwriter的產生的個人選擇和安排,並滿足了保護性要求。版權法的要求。 因此,法院認為,根據中國的《著作權法》,涉案文章的著作權屬於書面作品。
換句話說,本文的創作和普通書面作品在以下方面有所不同:
(1)對於普通作品,作者在創作作品時決定如何創作,即創造力與創造力是同步的。
(2)對於本案例中涉及的文章,作者首先決定如何創建(即開發Dreamwriter軟件); 然後根據需要創建作品,即創造力和創造力不同步。
但是,從本質上講,Dreamwriter的文章仍然是人類智力活動中形成的原創作品。
布雷特·喬丹(Brett Jordan)(https://unsplash.com/@brett_jordan)在Unsplash上的照片
提供者: CJO員工貢獻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