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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實施細則(2013)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法律類型 行政法規

發行單位 中國國務院

公佈日期 2013 年 1 月 30 日

生效日期 2013 年 3 月 01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著作權法 知識產權

編輯 CJ觀察員

《版權法實施條例》於2002年頒布,分別於2011年和2013年進行了修訂。 最新版本於1年2013月XNUMX日生效。

共有38篇文章,旨在闡明《版權法》中的一些定義,並詳細說明了《版權法》的相關規定。

關鍵點如下:

  1. 這裡提到的“作品”一詞是指可以以某種有形形式複制的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的原始知識成就。 這裡提到的“創造”一詞是指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

  2. 作品包括:(1)書面作品,(2)口頭作品,(3)音樂作品,(4)戲劇作品,(5)民間藝術,(6)舞蹈,(7)雜技藝術,(8)藝術作品, (9)建築,(10)攝影作品,(11)攝影作品,(12)圖形,(13)複製品。

  3. 首次在中國出版作品的外國人或無國籍人自作品首次出版之日起享有版權保護。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的作品在境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出版的,視為該作品已在中國同時發行。

  4. 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在中國的演出以及在中國製作和發行的錄音製品,受著作權法保護。

  5. 外國廣播電台和電視台根據中國加入的國際條約所享有的權利,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6. 當事人同時侵犯著作權,損害公共利益的,從中取得的違法所得達到五萬元以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處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非法收入;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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