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選民可以選舉基層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而人民代表大會可以在同一級別選舉人大代表,在更高一級的代表大會上可以選舉人大代表,而總統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
一,誰有資格參加選舉
年齡不滿18歲的中國公民,不論其身份如何,均有權投票和參選,除非法院已判他/她剝奪政治權利。 (第4條, 選舉法)
二。 什麼是選修職位
在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的權力,從某種意義上說,它有權制定立法和選舉首腦。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代表組成。 選民不能選出首長,但可以直接選出人民代表大會的最低代表。 (《公約》第3條 選舉法)
特別,
1.中國有多少級人民代表大會?
中國人民代表大會按照其職權從高到低的順序分為五個級別:
全國人大一級;
二級省級人民代表大會;
市人大三級;
第四級縣人民代表大會;
第五級鄉鎮人民代表大會。
它還反映了中國的行政區劃。 中國分為多個省,每個省分為多個城市,每個城市分為多個縣和地區,每個縣分為多個鄉鎮。
2.誰可以由選民直接選出?
選民可以直接選舉四,五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即鄉,鎮,區,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公約》第3條 選舉法)
3.誰選舉全國人大代表,省市人大代表?
區縣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市人大代表應當選舉省人大代表。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全國人大代表。 (《公約》第3條 選舉法)
4.誰可以選舉領導人?
在第一層,全國人大選舉國家元首和司法機關負責人,即國家元首,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國家監督委員會,由總統提名,決定中央行政機關的負責人,即國務院總理。 (《公約》第62條 憲法)
第二層級,由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省級行政司法機關的負責人,即中央直轄的省(市)的省長,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省級檢察院和同級監督委員會主任。 (《公約》第8條和第44條 地方組織法)
第三級,由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和司法機關的負責人,即市長,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檢察院總檢察長,監事會主任。等級。
第四級,區縣人民代表大會應當選舉區縣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負責人,即區縣首長,初級人民法院院長,檢察院主要檢察官。縣(區)一級的監督委員會主任。
第五級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同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負責人,即鄉鎮負責人。 鄉鎮沒有司法機關,只有區縣司法機關派出機構。
三, 如何選舉人大代表
選舉過程應包括以下步驟:選區劃分,選民登記,副候選人提名和投票。
1.選舉機構的確定
選民直接選舉區,縣,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由區,縣,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立選舉委員會組織選舉。
區,縣,市,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同級代表選舉。 (《公約》第9條 選舉法)
2.選區劃分
由於選民可以直接選舉區,縣或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因此只需要將這兩個級別的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劃分為選區即可。 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配額將分配給每個選區。 (《公約》第25條和第26條 選舉法)
3.選民登記
選民登記由不同的選區進行,經登記確認的選民資格具有長期效力。 (《公約》第27條 選舉法)
4.代表候選人的提議
所有政黨和人民組織可以共同或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 十人以上的選民或代表也可推薦代表候選人。 (《公約》第30條 選舉法)
5.投票
當選民直接選舉人大代表時,選民用身份證或選民證獲得選票,然後在投票站和移動投票箱中投票。
區,縣,市,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上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組織代表投票。 (《公約》第37、38和39條 選舉法)
6.如何確定代表是否成功當選
在選民直接選舉人大代表的情況下,如果選區中所有選民的一半以上投票,則該選舉有效。 當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的半數以上投票時,當選。
區,縣,市,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只有獲得全體代表代表半數以上票數的代表當選。 (《公約》第45條 選舉法)
IV。 領導人如何選舉?
1.中央政府領導人
(1)提名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秘書長,國家主席和副主席候選人,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候選人,總統候選人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首席檢察官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名。 在代表團審議擬議的名單後,主席團將根據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 (《公約》第13條 全國人大組織法)
國務院總理候選人由國家總統提名; 國務院內部部門負責人的候選人由總理提名。 (《公約》第62條 憲法)
(2)當選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或決定領導人任命的,應當採用無記名投票,並以得票率半數以上,票數最多的候選人當選。 (《公約》第36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2.地方領導人
(1)提名
地方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的負責人,地方人大常委會委員的候選人,由主席團或同級人大代表共同提名。 (《公約》第16條 地方組織法)
(2)當選
鄉,鎮,區,縣,市,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同級領導人,應當選出得票率超過一半,得票最多的候選人。 如果幾名候選人之間的票數相等,則應對這些候選人進行另一次投票。 (《公約》第24條 地方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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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選舉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2. 各級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法 (以下簡稱“地方組織法”,地方共有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共有人民政府組織法)
3.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 (以下簡稱“代表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
4.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5.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提供者: CJO員工貢獻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