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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官海外取證如是說:中國最高法院法官對2023年民事訴訟法修正案的見解(三)

26年2024月XNUMX日,星期二
分類: Insights
提供者: 夢雨餘萌
責任編輯: 黃帥黃帥

關鍵要點:

  • 2023年《刑事訴訟法》關於境外取證的系統框架體現了中國法院為解決民商事訴訟中長期存在的障礙而採取的積極措施,最終簡化法律程序並提高效率。
  • 第五修正案允許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使用創新方法,例如使用即時通訊設備收集證據,展示了使法律程序適應現代技術進步的前瞻性方法。

1 年 2023 月 2023 日,中國最高立法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次修正案(「2023 民事訴訟法」)。 XNUMX年《刑事訴訟法》對國際民事程序進行了重大修改。 其中,國際民事管轄權、外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跨境送達等規則發生了重大變化。

我們提供了袖珍指南,讓 CJO 讀者熟悉 2023 年 CPL 中的這些突出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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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XNUMX月,最高法院民四庭申宏宇法官、郭再育法官發表文章《民事訴訟法涉外部分修正規定的評述》 《中國法律評論》(6年第2023期)《民事訴訟法》涉及外編條款修改之述評與解讀,分享他們對 2023 年 CPL 發展的見解。

本系列的目的是闡述最高法院法官沈法官和郭法官對國際民事管轄規則、跨境送達和取證規則、承認和取證規則等一些關鍵問題的看法。外國判決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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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來,刑事訴訟法關於境外取證的原則性指引只有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或依照互惠原則,人民法院和人民法院外國法院可以代表對方請求相互協助送達法律文件、調查取證以及其他與訴訟有關的行為。” (283.1 年 CPL 第 2021 條)。此原則性規定並未建立系統的境外取證框架,不能適應司法實務的需要。

與「送達難」類似,「取證難」一直是阻礙中國法院提高民商事訴訟效率的瓶頸。

為了克服這一瓶頸,2023年刑事訴訟法引入了境外調查取證制度,明確了境外調查取證的方式。

一是明確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申請,可以透過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公約、雙邊條約或透過外交途徑在中國境外調查取證。

以《關於民商事境外取證的海牙公約》(以下簡稱《海牙取證公約》)為例,其中規定的取證方式包括請求函以及外交官、領事館取證等。代理人和專員。請求書法是主要的取證管道,一締約國的司法機關(「中央機關」)可以透過請求書的方式請求另一締約國的主管機關獲取證據。 ,或執行其他一些司法行為。

中國在1997年加入《海牙取證公約》時,對外交官、領事代表、特派員取證作出了保留,只接受第十五條的規定。這意味著只有外國外交官、領事代表才可以取證。不強迫其所代表的國家國民取證,中國不接受外國外交官員、領事代表向中國本國國民或第三國國民取證,也不接受特派員取證。

其次,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採取下列方式到境外取證,但取證國法律沒有禁止的除外:

(一)委託中國駐當事人、證人所在國使、領館為中籍當事人、證人取證。

需要指出的是,大多數國家根據條約或互惠原則,賦予外交官和領事代表向其駐在國國民取得證據的權力,但有些國家不允許這種權力。因此,應根據當事人或證人所在地國家的法律確定。

(二)經雙方同意透過即時通訊工具或其他方式調查取證。

有意見認為,由於視訊取證較為敏感,可以透過「雙方同意」的方式進行涵蓋,因此可以省略該規定。

透過研究,最高法院透過司法解釋對網路司法問題進行了有益探索,並可透過立法對網路司法問題作出原則性規定。

因此,藝術。第 284 段。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經當事人同意,可以採用即時通訊工具進行取證;在不違反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可以採取經當事人同意的其他方式進行取證。他們所在國家的法律。其中,第三款是開放式的規定,在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時,為今後更多的取證方式留下了空間。

 

 

Photo by 青寶夢 on Unsplash

提供者: 夢雨餘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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