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20年,中國有42項符合死刑的刑事犯罪。
犯有其中一種罪行的罪犯,情節特別嚴重,可判處死刑。
根據中國刑法,死刑僅適用於犯有極其嚴重罪行的罪犯。
對於應判處死刑的罪犯,如果不需要立即執行死刑,則可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布暫停執行死刑兩年。
如果地方法院建議判處該罪犯死刑,則必須向最高人民法院(SPC)報告,以進行另一次審查和批准。
此外,對於犯罪時未滿十八歲的人或審判期間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可以判處死刑的刑法如下:
1.國家背叛(第102條)
2.武裝叛亂和騷亂(第104條)
3.與敵人和背叛者合作(第108條)
4.間諜或間諜活動(第110條)
5.竊取,從事間諜活動,購買和在國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和情報(第111條)
6.向敵人提供物質支持(第112條)
7.縱火(第115條)
8.洪水(第115條)
9.爆炸(第115條)
10.傳播有害物質(第115條)
11.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第115條)
12.銷毀車輛(第119條)
13.破壞運輸設施(第119條)
14.銷毀電氣設備(第119條)
15.銷毀易燃易爆設備(第119條)
16.劫持飛機(第121條)
17.非法製造,交易,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和爆炸物(第125條)
18.盜竊,搶走槍支,彈藥,爆炸物和危險物質(第127條)
19.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和危險物質(第127條)
20.假冒藥品的生產和銷售(第141條)
21.故意殺人罪(第232條)
22.故意傷害(第234條)
23.強姦(第236條)
24.綁架(第239條)
25.販賣婦女和兒童(第240條)
26.搶劫(第263條)
27.防暴監獄逃逸(第317條)
28.聚集人群用武器突襲監獄(第317條)
29.走私,銷售,運輸,製造毒品(第347條)
30.銷毀武器和設備,軍事設施和軍事通訊(第369條)
31.故意提供不合格的武器和裝備,軍事設施(第370條)
32.賄賂(第382、383條)
33.在戰時違反命令(第421條)
34.隱瞞和撒謊有關軍事事務(第422條)
35.拒絕和錯誤傳送軍事命令(第422條)
36.投降(第423條)
37.戰時逃亡(第424條)
38.叛逃士兵(第430條)
39.在國外竊取,從事間諜活動,購買和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第431條)
40.盜竊和搶奪武器,裝備和軍事物資(第438條)
41.非法買賣武器和設備(第439條)
42.戰時殘害和掠奪居民(第4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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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刑法 (2017)。
提供者: CJO員工貢獻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