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年2023月XNUMX日,中國立法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了新修訂的《海洋環境保護法》 (以下簡稱「海洋環境保護法」).
該法最初於1982年制定,並於1999年、2013年、2016年、2017年和2023年進行了修訂。
該法的要點如下:
- 該法的範圍包括(一)在中國管轄海域內進行的航行、勘探、開發、生產、旅遊、科學研究等活動; (二)在沿海陸地地區從事影響海洋環境活動的單位; (三)中國管轄海域以外的行為和單位對中國管轄海域造成污染或生態破壞的。
- 從事影響海洋環境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採取有效措施,以防止、減輕海洋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排污者應依法公開污染物排放資訊。
- 需要直接排放工業廢水到海洋、醫療廢水的,應取得排污許可證,並繳納環保稅。
- 禁止向海洋排放油類、酸、鹼、劇毒廢水。
- 任何單位未經申請並取得傾倒許可證,不得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傾倒廢棄物。
- 禁止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傾倒境外廢棄物。
提供者: CJO員工貢獻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