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年2023月XNUMX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關於推動上海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的規定》 (上海市推動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條例》第二十條規定:
- 上海將探討同意商事、海事領域涉外事項依具體仲裁規則在上海進行臨時仲裁並由指定人員進行;
- 臨時仲裁應遵循誠實信用、公平、獨立、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第三方合法權益,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 臨時仲裁的具體規則由上海市司法局另行製定;和
- 鼓勵上海仲裁機構和境外仲裁服務機構協助組成專家組並提供當事人約定或要求的其他服務。
此外,《規定》也規定,仲裁程序中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保全、取證。例如:
- 在申請仲裁前和仲裁程序中,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證據保全等措施,以保證仲裁的進行,查明爭議事實,或者強制執行仲裁裁決。獎;和
- 在上海仲裁機構或仲裁地在上海的外國仲裁服務機構管理的仲裁案件中,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客觀上無法自行收集證據,仲裁庭發現調查取證有困難的,但確有必要且證據在上海或者能夠在上海收集的,上海法院可以根據仲裁機構的申請提供協助。
提供者: CJO員工貢獻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