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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因「程序違規」於2023年駁回執行中國判決的申請

25年2024月XNUMX日,星期四
分類: Insights
提供者: 夢雨餘萌
責任編輯: CJ觀察員

頭像

 

關鍵要點:

  • 2023 年 XNUMX 月,馬來西亞吉隆坡高等法院以程序違規為由,駁回了執行中國貨幣判決的申請(Mah Sau Cheong v. Wee Len,作業系統編號 WA-24NCvC-800-03/2022)。
  • 該案強調了向外國判決提供符合馬來西亞法律要求的適當文件(例如製作原件或經過認證的副本)的至關重要性。
  • 它揭示了在馬來西亞執行外國判決所涉及的複雜性,特別是在像中國這樣的司法管轄區,這些司法管轄區不屬於《1958 年相互執行外國判決法》的第一個附表國家。


22 年 2023 月 XNUMX 日,位於馬來西亞吉隆坡的馬來亞高等法院(以下簡稱「馬來西亞法院」)以「程序違規」為由,駁回了執行中國金錢判決的原訴傳票(OS)(Mah Sau Cheong v. Wee Len,作業系統編號 WA-24NCvC-800-03/2022)。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滬02民終5918號判決((2019)滬02民終5918號,以下簡稱「上海判決」),維持原審判決(2018) )上海市浦東新區基層人民法院滬0107民初20019號((2018)滬0107民初20019號)。 

據我們所知,這是首例尋求在馬來西亞執行中國貨幣判決的案件。我們感謝亞洲商法研究所 (ABLI) 發布了 評論 並與我們分享有價值的資訊。

該案提供了一個窗口,了解外國判決是否以及如何在馬來西亞執行,特別是通過普通法訴訟,因為它適用於中國和其他不屬於《1958年外國判決相互執行法》第一附表國家的外國的判決(“雷賈”)。 

這也顯示馬來西亞法律對外國判決證明形式的重視。在本案中,正是不遵守手續(馬來西亞法院眼中的「程序違規」)導致 OS 被駁回。

一、案件背景

這是原告(判定債權人)馬秀昌與被告(判定債務人)Wee Len之間的貸款糾紛,兩人都是居住在吉隆坡的馬來西亞人。被告當時是原告的僱員。

因兩份借款協議發生糾紛,原告向上海市浦東新區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認定該借款有效,兩份協議是原告向被告借款14,000,000萬元的證據。 

27年2019月XNUMX日,中國一審法院作出原告勝訴的判決,判令被告自判決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項及未付利息。被告不服,提起上訴。

30年2020月14,000,000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為上訴法院,駁回被告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命令被告償還原告貸款110,840萬元,並支付利息和各法院案件受理費各XNUMX元。

由於被告未能和/或拒絕遵守上海判決,原告向馬來西亞法院申請在馬來西亞執行上海判決。

二。 法院意見

2.1 馬來西亞普通法下的評估

馬來西亞法院在評估原告的申請時指出,由於中國沒有被列入REJA附表一,因此上海判決是否可以執行的問題應根據普通法進行評估。

經審查,馬來西亞法院認為: 

a) 上海判決是明確的、最終的。

b) 上海判決是由馬來西亞普通法承認的有管轄權的法院作出的,因為雙方在合約中同意接受上海浦東區法院的管轄,並同意其合約受馬來西亞法律管轄。 

c) 上海的判決並不違反公共政策,因為被告所依據的所有三個理由,例如由於中國使用的審訊制度與馬來西亞適用的審訊制度之間的程序差異而被指控在提出辯護時存在偏見,根本不可持續。

d) 上海判決書並非以欺詐手段取得。 

e) 取得上海判決的程序並未違反自然正義,因為被告有公平的機會在上海法院陳述其案件。

因此,馬來西亞法院認為被告「未能根據馬來西亞法律提出任何抗辯」。

2.2 上海判決的證明

根據《1950年馬來西亞證據法》(EA),上海判決要被馬來西亞法院接納為證據並使用,必須符合第78條EA或第86條EA。 

更具體地說,必須出示判決書原件,或者如果依賴副本,則必鬚根據 EA s78(1)(f) 認證該副本。或者,如果滿足 s86 EA 的要求,則判決可接受。

在本案中,僅製作了《上海判決書》及其譯本的副本,且此類副本不符合第 78(1)(f) 條或第 86 EA 條的規定。因此,此類副本不能作為上海判決的證據。

有趣的是,馬來西亞法院並沒有允許原告申請許可承認附有原始上海判決的進一步宣誓書,因為法院認為,在該階段允許引入像原上海判決這樣的新證據將使原告能夠從被告那裡竊取進行曲。

故在沒有《上海判決》的情況下,駁回原告執行《上海判決》的申請。

三, 註釋

從這個案例中得到的「教訓」是,申請手續的重要性怎麼強調都不為過。關於馬來西亞外國判決的證明,必須出示外國判決原件或符合《強制執行令》相關規定的副本。馬來西亞法院不接受有翻譯的簡單副本作為證據。

類似的案例在中國也能找到。 

例如,中國湖南省郴州地方法院駁回了執行緬甸金錢判決的申請,理由是申請人未提交判決書原件或經核證的副本(見 譚俊平等訴劉作勝等,((2020)翔10協外人第1號)。 

另一個例子是 陳某訴中冶成功建設有限公司 (2018)川01協外人第3號)申請執行阿聯酋金錢判決,因申請書中文翻譯錯誤,被四川省成都市地方法院駁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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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值得注意的是,「駁回」申請與「拒絕」承認和/或執行不同。 

至少在中國法律背景下,如果外國判決不符合承認和執行的前提條件,中國法院會作出駁回申請的裁定,而這種駁回相當於無偏見的駁回,意味著判決債權人仍然可以向中國法院提起訴訟或在滿足所有先決條件後重新申請。相較之下,如果有任何拒絕理由,中國法院將作出不予承認和執行的裁決,這種拒絕裁決相當於有偏見的駁回。根據中國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此類決定不得上訴,但須接受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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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by 範宏偉 on 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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