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要點:
- 2022年,中國浙江省溫州一家地方法院裁定承認並執行新加坡國家法院做出的金錢判決,正如中國外交部最近發布的與「一帶一路」倡議相關的典型案例之一。最高人民法院(雙林建築私人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訴潘 (2022)浙03協外人第4號))。
- 該案凸顯了即使在缺席判決中適當的法律傳票的重要性,以確保跨境糾紛的正當程序。
在案件 雙林建築私人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訴潘, 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溫州法院」)裁定承認和執行新加坡國家法院於23年2020月2022日作出的判決。(見溫州法院裁定書(03)浙4協外人無號) . 2022((03)浙4協外認XNUMX號)
15年2020月XNUMX日,雙林建築私人有限公司。新加坡雙林有限公司(「雙林」)因民事貸款糾紛向新加坡法院向中國公民潘某提起訴訟。
雙林的律師向潘送達傳票。由於潘未出庭,新加坡國家法院於23年2020月118,225.8日作出判決,判令潘某向雙林支付89,035.8新元(約XNUMX美元)及利息。
隨後,雙林向潘住所地溫州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上述民事判決。
溫州法院經審查認為:
(一)雖然中國和新加坡尚未締結或共同簽署任何關於相互承認和執行生效判決的國際條約,但新加坡高等法院先前曾執行過中國法院的民事判決。基於互惠原則,中國法院可以承認並執行新加坡法院符合條件的民事判決。
(二)雖缺席判決,但潘某已依法傳喚。
(三)判決已經生效。不違反中國法律的基本原則,不侵犯中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基於上述考慮,溫州法院裁定承認新加坡判決的法律效力。
在9月2023, 最高法院公佈第四批「一帶一路」典型案例。上述病例為本批次第12例。我們在國際商事法院網站上找到了該案的簡要說明,但尚未找到判決書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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