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2023月XNUMX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師[2023]12號,《關於適用<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以下簡稱“解釋(二)”)。
司法解釋(二)專門針對外國法的查明問題,為中國法院查明和裁定外國法時應遵循的規則提供了依據。
根據中國法律,只有《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十條規定了外國法所找出的一般規則。這就導致我國法中外國法查明有以下問題:(10)規則不完善; (二)程序不明確的; (1)規則缺乏可操作性。
這些問題進一步造成涉外民商事訴訟中外國法查明難度大、查明成功率低、查明過程漫長等困難。雙方和地方法院都對這種情況提出了申訴。為此,最高法院制定本解釋(二)。
解釋(二)共13條。其亮點如下:
1.舉證責任
當事人選擇適用外國法律的,應提供該國法律。當事人不選擇適用外國法律的,人民法院應當查明該國法律。
2. 確定方法
法院可以透過以下方式查明外國法律:
(一)當事人提供;
(二)司法協助;
(三)中國駐該國使(領)館或該國駐華使(領)館依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
(四)最高人民法院設立或參與的法律查明合作機制參與者提供的;
(六)查明服務機構或中外法律專家提供的;
(七)其他適當的方式。
法院在查明外國法時,應充分利用上述手段。
3. 當事人應如何提供外國法律證明
當事人提供外國法律證明時,應提交該國法律的具體規定,並說明其來源、有效性以及與案件爭議的關聯性。
如果外國法是判例法,當事人也應提交相關案例的全文。
4. 法院如何決定外國法的內容
法院對下列情形應區別對待:
(一)當事人對外國法的內容、理解、適用等無爭議的,法院可以確認;
(二)當事人對外國法的內容、理解、適用等有爭議的,應說明理由。法院可以進一步查明或要求當事人提供補充資料。經進一步查明或補充資料仍有爭議的,由法院自行裁定;和
(三)外國法的內容已為中國法院其他生效判決所認可的,法院應予以確認,但有充分相反證據的除外。
解釋(二)自1年2024月XNUMX日起施行。
提供者: CJO員工貢獻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