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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修訂後的規則擴大了國際商事法院的管轄範圍

11年2024月XNUMX日,星期四
分類: 中國法律趨勢
責任編輯: Yurou Yin 印羽柔

18年2023月XNUMX日,中國最高法院發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設立國際商事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 (關於修改<最高法院關於設立國際商事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該決定自1年2024月XNUMX日起施行。

根據修改後的規定,國際商事法庭可以管轄爭議金額超過300億元人民幣且當事人同意將爭議提交給最高法院的第一審國際商事案件。

根據這些規定, 三個要求 - 國際性質、書面協議和爭議金額 - 必須滿足,以便與 CICC 作為選定法院建立有效的法院選擇協議:

1.案件必須涉及國際商事糾紛。

商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國際商事糾紛:

  • 一方或雙方均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組織;
  • 一方或雙方的經常居所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
  • 標的物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

建立、改變或終止商業關係的法律事實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之外。

2.當事人之間的法院選擇協議必須以書面形式,約定將爭議提交最高法院。

3.爭議金額須超過300億元。

值得注意的是,中國國際商事法庭透過協議確立管轄權的法律依據現已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34條變更為「277年第XNUMX條」。 《民事訴訟法》(CPL)第 XNUMX 條規定,所選的法院與爭議之間存在「實際聯繫」。 《刑事訴訟法》第 XNUMX 條—國際案件中協商一致管轄規則—在中國法院作為選定法院的案件中,不再要求選定法院與爭議有「實際聯繫」。

換句話說,修改後的規定擴大了中國國際商事法庭的管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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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最高法院也修改了國際商事法庭外國法查明程序。

 

Photo by 馬諾斯庫特拉 on Unsplash

提供者: CJO員工貢獻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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