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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際民事管轄規則有何新變化? (A) - 2023年中國民事訴訟法袖珍指南(二)

26年2023月XNUMX日,星期日
分類: Insights
提供者: 夢雨餘萌
責任編輯: 黃帥黃帥

頭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修正案(2023年)開啟了中國國際民事管轄規則的新篇章,涵蓋了四種管轄理由、平行程序、不在場的情況和不方便法院。 本文重點在於四種管轄權理由,即特別管轄權、協議管轄權、提交管轄權和專屬管轄權。

關鍵要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修正案(2023年)共新增七條(第276條至第282條),開啟了中國國際民事管轄規則的新篇章,涵蓋了四種管轄理由、平行程序、存在不在犯罪現場的情況,且論壇不方便。
  • 根據特別管轄規則(第276條),中國法院可以對針對境外住所被告提起的涉外糾紛(涉及身份關係的除外)行使管轄權,但上述五個地點之一位於中國境內。 此外,它還首次引入了「正當聯繫」原則——如果涉外糾紛與中國有其他正當聯繫,中國法院可以行使管轄權。
  • 根據協議管轄規則(第277條),在中國法院作為選定法院的案件中,不再要求選定法院必須與爭議有「實際聯繫」。
  • 根據提交管轄規則(第278條),當事人未對管轄權提出異議且未答辯、提出反訴的,視為中國法院有管轄權。
  • 專屬管轄規則(第279條)引入了兩種新的案件類型,作為中國法院確立專屬管轄權的基礎。

1 年 2023 月 2023 日,中國最高立法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次修正案(「2023 民事訴訟法」)。 XNUMX年《刑事訴訟法》對國際民事程序進行了重大修改。 其中,國際民事管轄權、外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跨境送達等規則發生了重大變化。

本袖珍指南的目的是讓 CJO 讀者熟悉 2023 年 CPL 中的這些顯著發展。 作為第五修正案最亮點之一,一套七項條款-Arts。 276-282 - 開啟了中國國際民事管轄規則的新篇章,涵蓋四種管轄理由、平行程序、不在場證明和不方便法院。

作為袖珍指南的第二篇文章,本文將重點放在國際民事管轄權的規則,特別是四種管轄權理由,即特別管轄權、協議管轄權(合意管轄權)、提交管轄權(中止管轄權)、和專屬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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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別管轄權(第276條)

「第二百七十六條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無住所的被告提起除涉及身份關係以外的涉外民事糾紛訴訟的,由合同訂立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代表機構住所地,如果合約履行地為履行地,則可以有管轄權。合約、合約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代表機構住所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中國。

除前款規定外,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其他聯繫的涉外民事糾紛,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轄。”

該規定被稱為「特別屬地管轄」規則(或簡稱「特別管轄」),與《刑事訴訟法》中以被告住所地為管轄依據的「一般屬地管轄」規則不同。

根據藝術。 第 276 段。 1.中國法院可以對國外住所被告提起的涉外糾紛(涉及身份關係的除外)行使管轄權,但上述五個審判地之一位於中國境內。 本文的前身是 Art。 272 年 CPL 第 2021 條。

本條(或可能是本修正案)最重要的亮點在於增加了第二款。 該款首次引入了適當聯繫原則——只要涉外糾紛與中國有其他適當聯繫,無論上述五個審判地是否在中國境內,中國法院都可以對涉外糾紛行使管轄權。 什麼構成「適當聯繫」由中國法官自行判斷。

可以肯定的是,這項新規定旨在擴大中國法院對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轄範圍。

二.協議管轄(第 277 條)

藝術。 277 年《刑事訴訟法》第 2023 條規定了協議管轄權,內容如下:

“第二百七十七條 涉外民事糾紛當事人書面同意選擇人民法院管轄的,人民法院可以管轄。”

協議管轄規則早在1991年《民事訴訟法》頒布時就已確立。 《涉外民事訴訟特別規定》第四部分第244條,確認了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的權利,同時對當事人意思自治作出了一些限制,包括要求選擇管轄法院管轄權必須與爭議有實際聯繫。 2012年《刑事訴訟法》第二次修改,將本條協議與國內訴訟管轄的規定合併,並移至第二部分「審理程序」。 合併後,內容基本上保持不變(部分措詞除外),先前的限制(包括實際連接要求)仍然適用。

與前文相比,本條最顯著的變化在於「限制」。 顯然,除了「書面協議」的條件外,沒有其他限制。 換句話說,不再要求所選法院與爭議有「實際聯繫」。 

但需要注意的是,「無需實際聯繫」僅適用於當事人選擇中國法院(而非外國法院)作為管轄法院的案件。 在當事人選擇外國法院的情況下,「實際聯繫」的要求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的規定。 529年《民事訴訟法解釋》第2022條。

如果當事人選擇的外國法院與爭議沒有實際聯繫,外國法院判決在中國的承認和執行是否會存在障礙? 這個問題需要分析2023年《刑事訴訟法》中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規定,主要是在第300條。 301和XNUMX。詳細分析請閱讀《我國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規則有何新變化? - 2023年中國民事訴訟法袖珍指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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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提交管轄權(管轄權延期)(第 278 條)

藝術。 278 年《刑事訴訟法》第 2023 條透過提交(中止管轄權)解決管轄權問題,內容如下:

“第二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管轄權不提出異議並答辯、提出反請求的,視為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提交管轄規則與協議管轄規則有著相似的命運,兩者都曾屬於刑事訴訟涉外民事訴訟部分,專門適用於涉外民事訴訟。 但在2012年《民事訴訟法》第二次修改中,該條的地位由第四部分移至第二部分,並適用於涉外民事訴訟和國內民事訴訟。

現在,提交管轄規則又回到了原來的位置,再次成為第四部分專門適用於涉外民事訴訟的提交管轄規定。 從內容上看,沒有太大的變化。 簡言之,有兩個要求,一是不作為,即不提出管轄權異議,一是作為,即應訴答辯或提出反訴。 此次修改的主要變更是在“應訴答辯”之外增加了“反訴”,將其認定為接受法院管轄權的行為。

四. 專屬管轄權(第 279 條)

藝術。 279 年《刑事訴訟法》第 2023 條涉及專屬管轄權,內容如下:

「第二百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下列民事案件:

(一)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設立、解散、清算糾紛提起的訴訟,以及該法人通過的決議的效力;其他組織;

(二)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授予的知識產權有效性審查糾紛提起的訴訟; 和

(三)因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約、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約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

與前文(273年《民事訴訟法》第2021條)相比,該條又引入了兩類案件(即三類案件中的前兩類)作為確立中國法院專屬管轄權的依據。

專屬管轄權規則至關重要,因為在涉及平行訴訟、不方便法院、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等情況下,還需要確定爭議是否屬於中國法院專屬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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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by 丹尼斯·內沃齋 on 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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