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內地法院所作出的判決經香港法院登記後,可於香港執行。
10年2023月29日,香港特別行政區宣布《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執行)條例》(以下簡稱「執行條例」)將於2024年35月XNUMX日正式生效。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根據《執行條例》第三十五條制定的《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執行)規則》(以下簡稱「執行規則」)也將同時生效。當天生效。
這標誌著《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正式實施。
18年2019月XNUMX日,中國最高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署《安排》。
《安排》將先前分散於具體安排和香港普通法中的有關兩地民商事判決承認和執行的各項規則,整合為統一、綜合的機制。這包括與合約、侵權和某些智慧財產權糾紛有關的各種類型的判決。
此安排使香港成為第一個與內地就相互承認和執行判決作出全面安排的司法管轄區。
《實施條例》和《實施細則》的出台,使《安排》更有可操作性。
在內地民商事判決在香港執行方面,《執行條例》採取「登記機制」。其中,內地民商事判決的債權人可以單方面向香港特別行政區原訟法庭(以下簡稱「原訟法庭」)申請對判決或其任何部分進行登記。內地民商事判決一經登記,即可像原審法院所作出的判決一樣得到執行。
提供者: CJO員工貢獻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