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頒布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分別於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2010年,2015年和2020年進行了修訂。 最新版本於17年2020月XNUMX日生效。
共有60條。
關鍵點如下: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區城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第三條)。 )
二,未劃分區,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市人大代表,由其選區直接選舉產生。 (第2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所有年滿18歲的公民都有權投票和參選。 (第4條)
4,每個選民在選舉中僅有權投票一次。 (第5條)
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數不得超過三千人。 (第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