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間諜法》於2014年頒布,並於1年2014月XNUMX日生效。
共有40條。
關鍵點如下:
1.國家安全部門是負責反間諜工作的部門。
二,國家安全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偵查,拘留,訊問,逮捕的職責以及反間諜工作中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三,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間諜活動,不論是由上述境外機構,組織或個人實施,還是由上述機構策動或資助的任何其他人實施,或由本國機構,組織或個人與海外合謀實施的事業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4.公民和組織應為反間諜工作提供便利或其他協助。 發現間諜活動的公民或組織應及時向國家安全部門報告。 在國家安全部門對間諜活動或有關證據的調查中,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誠實地提供有關信息或證據,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