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管理法》於1984年頒布,分別於2001年,2013年,2015年和2019年進行了修訂。 最新版本於1年2019月XNUMX日生效。
共有155條。
關鍵點如下:
1,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藥品研發,生產,經營和使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第二條)
2,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藥品監督管理工作(第八條)。
3,在中國境內銷售的藥品,除未經批准管理的中藥材和中草藥切片外,應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具有藥品註冊證。
第四條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和藥品標準為國家藥品標準。(第二十八條)
五,新發現和引進的草藥只有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出售(第六十三條)。
第六條藥品應當從經批准的藥品進口港進口,藥品進口企業應當向該港口所在地的藥品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六十四條)
七,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的進出口者,應當出示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簽發的進口許可證或出口許可證。(第六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