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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節能法(2018)

節約能源法

法律類型

發行單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佈日期 2018 年 10 月 26 日

生效日期 2018 年 10 月 26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能源法

編輯 CJ觀察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節能管理
第三章合理使用與節約能源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工業節能
第三節建築節能
第四節交通運輸節能
第五節公共機構節能
第六節重點用能單位節能
第四章節能技術進步
第五章激勵措施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推動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氣,生物質能和電力,熱力以及其他直接或通過加工,轉換而獲得有用能的各種資源。
第三條本法所稱的節約能源(以下簡稱節能),是指加強用能管理,採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以及環境和社會可以承受的措施,從能源生產到消費的多個替代,降低消耗,減少損失和限額排放,制止浪費,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國家實施節約與開發並舉,把節約放在首位的能源發展戰略。
第五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將節能工作分解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並組織和實施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年度節能計劃。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節能工作。
第六條國家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國務院報告節能目標責任的情況下。
第七條國家實行有利於節能和環境保護的產業政策,限制發展高耗能,高污染行業,發展節能環保型產業。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切實加強節能工作,合理調整產業結構,企業結構,產品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推動企業降低單位產值和單位產品產量,消除落後的生產能力,改善能源的開發,加工,轉換,輸送,儲存和供應,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國家鼓勵,支持開發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八條國家鼓勵,支持節能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示範和推廣,促進節能技術創新與進步。
國家開展節能宣傳和教育,將節能知識納入國民教育和培訓體系,擴大節能科學知識,增強全民的節能意識,提倡節約型的消費方式。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依法補充節能義務,有權檢查舉重浪費能源的行為。
新聞媒體道德宣傳節能法律,法規和政策,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的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的指導。
第二章節能管理
第十一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加強對節能工作的領導,部署,協調,監督,檢查,推動節能工作。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應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加強對節能法律,法規和節能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用能行為。
初步節能監督管理職能不得向監督管理對象納入費用。
第十三條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法組織製定並適時修訂有關節能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建立健全節能標準體系。
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部門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部門有關部門製定強制性的用能產品,設備能源效率標準和生產過程中耗能高的產品的單位產品標準。
國家鼓勵企業製定嚴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企業節能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製定嚴於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地方節能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建築節能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組織製定,並按照規定程序發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嚴於國家標准或行業標準的地方建築節能標準,並報發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從事生產,使用。政府投資項目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依法負責項目審批的機關不得批准建設。
第十六條國家對落後的耗能過高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實行淘汰制度。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生產工藝的目錄和實施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製定並公佈。
對超過單位產品准入標準用能的生產單位,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限期治理。
對高耗能的特種設備,按照國務院的規定進行節能審查和監管。
第十七條禁止生產,進口,銷售國家明令消除或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消除的用能設備,生產工藝。
第十八條國家對家用電器等使用面廣,耗能大的用能產品,實行能源效率標識管理。管理部門製定並公佈。
第十九條生產者和進口商規定對補充國家能源效率標識管理產品目錄的用能產品標註的能源效率標識,在產品包裝物上或說明書中註明,並按規定報告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共同授權的機構備案。
生產者和進口商為預測能源效率標識及相關信息的精確負責。禁止銷售標註而未標註能源效率標識的產品。
禁止偽造,冒用能源效率標識或利用能源效率標識進行虛假宣傳。
第二十條用能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可以根據法定原則,按照國家有關節能產品認證的規定,向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軍隊節能產品認證的機構提出節能產品認證申請;經認證合格後,獲得節能產品認證證書,可以在用能產品或者其包裝物上使用節能產品認證標誌。
禁止使用偽造的節能產品認證標誌或冒用節能產品認證標誌。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部門適當同同級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的能源統計製度,完善能源統計指標體系,改進和規範能源統計方法,確保能源統計數據真實,完整。
國務院統計部門會同部門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定期向社會公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主要耗能行業的能源消費和節能情況等信息。
第二十二條國家鼓勵節能服務機構的發展,支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諮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
國家支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知識宣傳和節能技術培訓,提供節能信息,節能示範和其他公益性節能服務。
第二十三條國家鼓勵行業協會在行業節能規劃,節能標準的製定和實施,節能技術推廣,能源消費統計,節能宣傳培訓和信息諮詢等方面發揮作用。
第三章合理使用與節約能源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十四條用能單位適當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則,加強節能管理,制定並實施節能計劃和節能技術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五條用能單位適當建立節能目標責任制,對節能工作取得成績的集體,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十六條用能單位適當定期開展節能教育和職位節能培訓。
第二十七條用能單位適當加強能源計量器具,按照規定配備和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能源計量器具。
用能單位適當的建立能源消費統計和能源利用狀況分析制度,對各類能源的消費實行分類計量和統計,並確保能源消費統計數據真實,完整。
第二十八條能源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向本單位職工無償提供能源。任何單位不得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
第二節工業節能
第二十九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推進能源資源優化開發利用和合理配置,推進有利於節能的行業結構調整,優化用能結構和企業佈局。
第三十條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部門有關部門擬定電力,鋼鐵,有色金屬,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煤炭等主要耗能行業的節能技術政策,推動企業節能技術改造。
第三十一條國家鼓勵工業企業採用高效,節能的電動機,鍋爐,窯爐,風機,泵類等設備,採用熱電聯產,餘熱餘壓利用,潔淨煤以及先進的用能監測和控制等技術。
第三十二條電網企業為按照預定的有關部門製定的節能發電調度管理的規定,安排清潔,高效和符合規定的熱電聯產,利用餘熱餘壓發電的機組以及其他符合資源綜合利用規定的發電機組與電網並網運行,上網電價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禁止新建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燃煤發電機組,燃油發電機組和燃煤熱電機組。
第三節建築節能
第三十四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節能規劃。建築節能規劃包括其中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計劃。
第三十五條建築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的遵守建築節能標準。
不符合建築節能標準的建築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不得批准開工建設;已經開工建設的,必須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經建成的,不得銷售或使用。
建設主管部門規範加強對在建建築工程執行建築節能標準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房屋時,適當向購買人明示所售房屋的節能措施,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買賣合同,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中載明,並造成真實性,專家負責。
第三十七條使用空調采暖,製冷的公共建築適當實行室內溫度控制制度。具體方法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製定。
第三十八條國家採取措施,對實行集中供熱的建築分步驟實行供熱分戶計量,按照使用轉移收費的製度。新建建築或者對既有建築進行節能改造,按照規定安裝用熱計量裝置,室內溫度調節裝置和供熱系統替換裝置。具體方法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製定。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加強加強城市節約用電管理,嚴格控制公用設施和大型建築物裝飾性景觀照明的為此。
第四十條國家鼓勵在新建建築和既有建築節能改造中使用新型牆體材料等節能建築材料和節能設備,安裝和使用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
第四節交通運輸節能
第四十一條國務院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國家交通運輸相關領域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部門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分別制定相關領域的節能規劃。
第四十二條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指導,促進各種交通運輸方式協調發展和有效銜接,優化交通運輸結構,建設節能型綜合交通運輸體系。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加大對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公共交通服務體系,鼓勵利用公共干預出行;鼓勵使用非機動干預出行。
第四十四條國務院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加強交通運輸組織管理,引導道路,水路,航空運輸企業提高運輸組織化程度和集約化水平,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四十五條國家鼓勵開發,生產,使用節能環保型汽車,摩托車,鐵路機車車輛,船舶和其他交通運輸工具,實行舊舊交通運輸工具的報廢,更新制度。
國家鼓勵開發和推廣應用交通運輸工具使用的清潔燃料,石油替代燃料。
第四十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製定的交通運輸營運車輛的燃料消耗量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得使用。
國務院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為加強對交通運輸營運車船燃料消耗檢測的監督管理。
第五節公共機構節能
第四十七條公共機構適當厲行節約,杜絕浪費,帶頭使用節能產品,設備,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本法所稱公共機構,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第四十八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級有關部門製定和組織實施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計劃。
第四十九條公共機構制定了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加強了能源消費計量和監測管理,向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報送上年度的能源消費狀況報告。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制定本級公共機構的能源消耗定額,財政部門根據該定額制定的能源消耗支出標準。
第五十條公共機構適當加強本單位用能係統管理,保證用能係統的運行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公共機構按照規定進行能源審計,並根據能源審計結果採取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第五十一條公共機構採購用能產品,設備,優先採購替代節能產品,設備政府採購目錄中的產品,設備。禁止採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
節能產品,設備政府採購名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製定並公佈。
第六節重點用能單位節能
第五十二條國家加強對重點用能單位的節能管理。
下列用能單位為重點用能單位:
(一)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之一補充標準煤以上的用能單位;
(二)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定的年綜合能源消耗總量五千噸以上不滿一標準煤的用能單位。
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製定。
第五十三條重點用能單位適當的向上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報告送上年度年度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等內容。
對節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節能措施不適用,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點用能單位,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準備開展現場調查,組織實施用能設備能源效率檢測,責令實施能源審計,並提出書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五十五條重點用能單位配備了能源管理職位,在具有節能專業知識,實際經驗以及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中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並報告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能源管理負責人負責組織對本單位用能狀況進行分析,評價,組織編寫本單位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提出本單位節能工作的改進措施並組織實施。
能源管理負責人提供接受節能培訓。
第四章節能技術進步
第五十六條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科技主管部門發布節能技術政策大綱,指導節能技術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
第五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節能技術研究開發作為政府科技推廣的重點領域,支持科研單位和企業開展節能技術應用研究,制定節能標準,開發節能共性和關鍵技術,促進節能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
第五十八條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部門有關部門製定並發布節能技術,節能產品的推廣目錄,引導用能單位和個人使用先進的節能技術,節能產品。
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部門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節能科研項目,節能示範項目,重點節能工程。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按照其因地制宜,多能互補,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的原則,加強農業和農村節能工作,增加對農業和農村節能技術,節能產品推廣應用的資金投入。
農業,科技等有關主管部門的職能支持,推廣在農業生產,農產品加工儲運等方面的應用節能技術和節能產品,鼓勵更新和淘汰高耗能的農業機械和漁業船舶。
國家鼓勵,支持在農村大力發展沼氣,推廣生物質能,太陽能和風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按照科學規劃,有序開發的原則發展小型水力發電,推廣節能型的農村住宅和爐灶等,鼓勵利用非耕地種植能源植物,大力發展薪炭林等能源林。
第五章激勵措施
第六十條中央財政和省級地方財政安排節能專項資金,支持節能技術研究開發,節能技術和產品的示範與推廣,重點節能工程的實施,節能宣傳培訓,信息服務和表彰獎勵等。
第六十一條國家對生產,使用納入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推廣目錄的需要支持的節能技術,節能產品,實行優惠等扶持政策。
國家通過財政補助支持節能照明器具等節能產品的推廣和使用。
第六十二條國家實行有利於節約能源資源的措施政策,健全能源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促進能源資源的節約及其開採利用水平的提高。
第六十三條國家實施節能等政策,鼓勵先進節能技術,設備的進口,控制在生產過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產品的出口。
第六十四條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製定節能產品,設備政府採購目錄,優先採用取得節能產品認證證書的產品,設備。
第六十五條國家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對節能項目的信貸支持,為符合條件的節能技術研究開發,節能產品生產以及節能技術改造等項目提供優惠貸款。
國家推動和引導社會有關方面加大對節能的資金投入,加快節能技術改造。
第六十六條國家實行有利於節能的價格政策,引導用能單位和個人節能。
國家運用財稅,價格等政策,支持推廣電力需求側管理,合同能源管理,節能自願協議等節能辦法。
國家實行峰谷分時電價,替代電價,可中斷負荷電價制度,鼓勵電力用戶合理調整用電負荷;對鋼鐵,有色金屬,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業的企業,分淘汰,限制,允許和鼓勵類實行差異電價政策。
第六十七條僅有的人民政府對在節能管理,節能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應用中有顯著成績和檢舉嚴重浪費能源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負責批准政府投資項目的機關違反本法規定,對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監督批准的建設,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開工建設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或稱為項目投入生產,使用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第六十九條生產,進口,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的,使用偽造的節能產品認證標誌或冒用節能產品認證標誌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予以取消。
第七十條生產,進口,銷售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進口,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進口,銷售的用能產品,設備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支出;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一條使用國家明令消除的用能設備或生產工藝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消除的用能設備;情節嚴重的,可以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提出意見,,請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關閉。
第七十二條生產單位超過單位產品達到預定標準的能,情節嚴重,經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沒有達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命令令停業整頓或關閉。
第七十三條違反了本法規定,補充了能源效率標識而未註明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在三百萬以上五百萬以下標註。
違反本法規定,未進行能源效率標識備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標識不符合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百萬以上三百萬以下標註。
偽造,冒用能源效率標識或利用能源效率標識進行虛假宣傳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百萬以上十百萬以下標註;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四條用能單位未按規定配備,使用能源計量器具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百萬以上五百萬以下費用。
第七十五條瞞報,偽造,矯正能源統計資料或編造虛假能源統計數據的數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規定予以糾正。
第七十六條軍事節能諮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百萬以上十萬元以下票據。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無償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或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萬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票據。
第七十八條電網企業未按照本法規定安排符合規定的熱電聯產和利用餘熱餘壓發電的機組與電網並網運行,或者未執行國家有關上網電價規定的,由國家電力監管機構責任令改正;造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九條建設單位違反了建築節能標準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在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費用。
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違反了建築節能標準,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分數;情節嚴重的,由提交資質證書的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法規定,在銷售房屋時未向購買人明示所售房屋的節能措施,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百萬以上五百萬以下票據;對以上信息作虛假宣傳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百萬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票據。
第八十一條公共機構採購用能產品,設備,未優先採購替代節能產品,設備政府採購目錄中的產品,設備,或者採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的,由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予通報。
第八十二條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報告內容不實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百萬以上五百萬以下票據。
第八十三條重點用能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不遵守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沒有達到要求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處十百萬以上三十萬元以下費用。
第八十四條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建立能源管理職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並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六條國家工作人員在節能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八十七條本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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