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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法(2018)

企業所得稅法

法律類型

發行單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佈日期 2018 年 12 月 29 日

生效日期 2018 年 12 月 29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稅收法

編輯 CJ觀察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應納稅所得額
第三章應納稅額
第四章財政優惠
第五章源泉扣繳
第六章特別稅收調整
第七章徵收管理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上,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收入的納稅人,按照本法的規定繳納納企業收益。
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適用本法。
第二條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遵循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按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場所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第三條居民企業規定就其擴大到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適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替代中國境內的收益,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此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所得,繳納企業收益。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未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已有既建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應當就其替代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收益。
第四條企業所得稅的稅率25%。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稅率20%。
第二章應納稅所得額
第五條企業每一稅收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替代以及允許重置的先前年度支出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六條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積累。包括:
(一)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指數,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興趣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錄。
第七條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徵稅收入:
(一)財政撥款;
(二)依法法定並兼有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徵稅收入。
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替代。
第九條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替代;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排除。
第十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以下支出不得退款: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預算;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透析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公認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准予取代。
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替換:
(一)房屋,建築物以外未使用的固定資產;
(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三)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四)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五)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六)單獨評估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計算折舊取代的固定資產。
第十二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准予取代。
下列無形資產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替換:
(一)自行開發的支出已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取代的無形資產;
(二)發展中國家商譽;
(三)與經營活動無關的無形資產;
(四)其他不得計算攤銷費用取代的無形資產。
第十三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以下支出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准予取代:
(一)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適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
第十四條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取代。
第十五條企業使用或銷售存貨,按照規定計算的存貨成本,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取代。
第十六條企業轉讓資產,預期資產的淨值,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取代。
第十七條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替代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
第十八條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補充,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所得積累,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第十九條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按照以下方法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一)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淨值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其他所得,參照前補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第二十條本章規定的收入,替代的具體範圍,標準和資產的稅務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一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方法與基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替代的,應遵循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
第三章應納稅額
第二十二條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減除遵循本法關於稅收優惠的規定減免和抵免免稅額後的餘額,為應納稅額。
第二十三條企業取得的以下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額度,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替代為由此產生的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後五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抗免於限制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後的盈餘進行抵補:
(一)居民企業逐步發展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
(二)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應稅所得。
第二十四條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替代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收益稅額中屬於所產生的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該居民企業的可抵免免境外收入稅額,在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抵免限制內抵免。
第四章財政優惠
第二十五條國家對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企業收益優惠。
第二十六條企業的以下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第二十七條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徵,減徵企業收益:
(一)軍隊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二)軍隊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三)軍隊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收益。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新興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二十九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收益中屬於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徵或免徵。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條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代替:
(一)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二)安置殘疾人士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第三十一條創業投資企業軍隊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第三十二條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實需加速折舊的,可以改變折舊年限或者採用加速折舊的方法。
第三十三條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第三十四條企業購置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第三十五條本法規定的預算優惠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六條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或者由於突發事件等原因對企業經營活動產生重大影響的,國務院可以製定企業收益專項優惠政策,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章源泉扣繳
第三十七條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到期應支付的預算中扣繳。
第三十八條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應繳納納的所得稅,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第三十九條遵循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規定扣扣的支付,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無法支付扣繳義務的,由納稅人在所得發生地繳納。納稅人未依法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從該納稅人在中國境內其他收入項目的支付人應付的款項中,追繳該納稅人的應納稅款。
第四十條扣繳義務人每次代扣的稅款,適當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內繳入國庫,並向地方的稅務機關報送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
第六章特別稅收調整
第四十一條企業擁有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採取合理方法調整。
企業擁有關聯方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
第四十二條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有關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稅務機關與企業協商,確認後,達成預約定價安排。
第四十三條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適當就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附送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稅務機關在進行關聯業務調查時,企業及其關聯方,以及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請按照規定提供相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企業不提供相關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實際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往來情況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第四十五條由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控制的建立在實際稅負明顯低於本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稅率水平的國家(地區)的企業,而不是合理的經營需要而對利潤不作分配或減少分配的,上述利潤中應歸屬於該居民企業的部分,應計入該居民企業的當期收入。
第四十六條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替代。
第四十七條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調整。
第四十八條稅務機關按照本章規定進行稅收調整,需要補徵稅款的,應補徵稅款,並按照國務院規定加收票據。
第七章徵收管理
第四十九條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除本法規定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徵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除預算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居民企業以企業登記註冊地為稅務地點;但登記註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匯總計算並繳納企業收益。
第五十一條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收益,以機構,場所放置為稅收地點。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符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可以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第五十二條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企業之間不得合併繳納企業所得稅。
稅收年度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十二個月的,證明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
企業依法清算時,證明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
第五十四條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
企業法定的月份或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企業法定的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彙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企業在報送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時,按照規定準備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
第五十五條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適當的實際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
企業法定在進行重組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稅務機關申報並依法繳納納企業所得稅。
第五十六條遵循本法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以人民幣計算。所得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計算的,可行折合成貨幣計算並繳納稅款。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法公佈前已經批准設立的企業,按照當時的法律法規,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後五年內,逐步過渡到本法規定的稅率;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後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限從本法施行年度起計算。
法律設置的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特定區域內,以及理事會已規定執行上述區域特殊政策的區域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新興企業,可以享受過渡性收益優惠,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國家已確定的其他鼓勵類企業,可以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
第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外國政府慣例的有關預定的協定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按照協定的規定進行。
第五十九條國務院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
第六十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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