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價法》於2002年頒布,分別於2016年和2018年進行了修訂。 最新版本於29年2018月XNUMX日生效。
共有37條。
關鍵點如下:
1.“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分析,預測和評價計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後可能產生的影響的方法和機構,以提出預防或減輕不利影響的措施,並採取後續行動。向上監視。(第2條)
2,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在製定有關土地利用的有關方案以及建設,開發和利用該地區,流域或海域的方案的過程中,對環境產生影響有關環境影響的評估,章節草案或解釋。(第7條)
3,建設單位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影響登記表。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後不予批准的,建設單位不得動工。 (第16和2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