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稅法》於2017年頒布,並於2018年進行了修訂。 最新版本於26年2018月XNUMX日生效。
共有28條。
關鍵點如下:
1,將應稅污染物直接排放到中國領海和中國管轄範圍內其他海域環境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是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當按照環境保護法的規定繳納本法的規定。(第一條)
二,環境保護稅的項目和金額,參照附件六《環境保護稅的項目和金額表》(第六條)。
3,應稅污染物的計稅依據採用以下方法確定:
(一)應稅空氣污染物,應根據污染物排放量折算的污染當量確定;
(二)應稅污染物是根據污染物排放量折算的污染當量確定的;
(iii)應稅固體廢物應根據其排放量確定; 和
(iv)應徵噪音應由超過國家標準的分貝確定。(第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