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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家庭教育促進法(2021)

家庭教育促進法

法律類型

發行單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佈日期 2021 年 10 月 23 日

生效日期 2022 年 1 月 01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教育法 保護未成年人

編輯 黃艷玲黃燕玲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家庭教育的優良傳統,引導全社會關愛家庭、勞教、教育,促進家庭幸福與健康,培養德智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共同製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其他人為促進成人全面健康成長,拒絕實施的道德品質、身體素質、生活技能、文化修養、行為習慣等方面的養成、引導和影響。
條家庭教育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倡導踐行社會主義理念,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革命、社會主義進步文化,促進人健康成長。
第四條 父母的父母或其他人負責實施家庭教育。
國家和社會為家庭教育提供指導、支持和服務。
國家工作人員應該帶頭教育良好家風,履行家庭教育責任。
第五條家庭教育應該符合以下要求:
(一)了解人的身心發展和個體差異;
(二)尊重版權人權益,保護版權人隱私和個人信息,提供版權權益和個人信息;
(三)遵循家庭教育特點,微科學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
(四)家庭教育、學校教育、社會教育自然結合、共同一致;
(五)結合個性化服裝定制的措施。
第六條政府部門人民政府指導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學校社會協同育人機制。縣級以上人民重點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組織、協商、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行政部門、婦女聯合會教育協調會社會資源,協同推進覆蓋農村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體系建設,並按照分工承擔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務。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政府建設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廣播電視、體育、新聞出版、網信等相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第七條人民政府應制定家庭教育工作規劃,將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新農村公共服務體系和政府購買服務目錄,將相關政策提供財政縣級,鼓勵和支持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家庭教育指導。
第八條人民、人民醫院發揮功能作用,配合同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建立家庭教育聯動機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第九條工會、產學共產主義委員會團、決策聯盟、科學技術協會、關心參加工作委員會以及社區、青年黨等結合自身工作積極,代表家庭教育工作,為家庭教育提供社會支持。
十、國家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組織組織及個人提出的公益性社會教育服務活動。
第十一條 國家鼓勵支持教育專業人才,鼓勵高等學校入學教育專業課程,支持師範和有條件的高等學校加強家庭教育專業建設,培養家庭教育服務專業人才,支持研究家庭教育服務人員培養。
第十二條國家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人員組織為家庭教育事業開展或提供公益服務,對符合條件的,提供即時通知。
對在國內的組織教育和個人工作中的突出亮點,通過相關的傳達、獎勵和獎勵。
十三條每年5月15日國際家庭日各自為全國家庭教育宣傳周。
第二章家庭責任
第十四條父母和其他家庭教育人應該家庭是第一個孩子、家長和老師的責任意識,對任何人實施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用思想、方法行為教育正確的人養成良好的思想、品行和習慣。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人應該幫助和配合家庭的父母或其他家庭的人實施家庭教育。
第十五條建設家庭的父母或其他家庭的人及其他家庭成員應該積極建設家庭,培養積極健康的家庭文化,傳播和優良的家庭風,弘揚優秀的家庭美德,共同文明、和睦的家庭關係,為他人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的家庭環境。
第十六條廣播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該針對特點障礙傳播人的身體發育,以下列內容為指引,實現家庭教育:
(一)教育中華人民愛黨、愛國、愛、愛集體、愛社會主義,未來維護國家懷統一的榜樣,鑄牢民族共同體意識,培養家國情懷;
(二)教育人崇德向善、尊老愛幼、熱愛家庭、勤儉節約、團結遵奉、誠信友愛、紀遵法,培養其良好的社會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意識和守法意識;
(三)幫助人們克服正確的成才觀,引導其培養廣泛的興趣愛好、健康美容追求和良好的學習習慣,增強科學探索、創新意識和能力;
(四)保證有益健康、科學運動、睡眠充足、精神愉悅,引導其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和行為習慣,促進其身心健康發展;
(五)關注身邊人心理健康,傳授其珍愛生命,對其進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網和防欺防溺水、防詐騙、防拐賣、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幫助其掌握安全知識和技能,增強其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
(六)幫助人們選擇正確的勞動事件,參與力引發及勞動,提高生活自能能力和獨立生活能力,養成吃苦耐勞的優秀品格和熱愛勞動的良好習慣。
第十七條新聞人的父母或其他家庭人實施,應關注人的家庭教育、心理、發展狀況,查看其參與的相關家庭事務和發表意見的方法,合理運用以下方式:
(一)親自養育,加強親子陪伴;
(二)共同參與,發揮父母雙方的作用;
(三)模特而教,寓教於人間;
(四)潛移默化,言傳與身教相結合;
(五)嚴慈相濟,關心愛護與嚴厲要求並重;
(六)認識差異,根據年齡和個性特點進行科學引導;
(七)平等交流,遵守、理解和鼓勵;
(八)互相促進,父母與父母共同成長;
(九)其他更方便於人的全面發展、健康成長的方式方法。
第十八條新聞人的父母或其他人必須有正確的家庭教育理念,收藏家庭教育知識,在孕期和人進入嬰兒照護服務機構、幼鳥、中小學校等重要的活動。的學習,掌握科學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
第十九條實踐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與中小學校活動、嬰兒幼兒照料機構、社區監督,積極參與其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導和指導,促進兒童健康成長。
第二十條新聞人的父母分居或的,必須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責任,任何一方都不得怠惰於履行;除法律另有規定之外,不能成為另一方實施家庭教育。
第二十一條 必須有監護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監護人代為照照監護人的,與被委託人、其他人保持聯繫,隨時了解人的學習、生活情況和心理狀況,與被告知委託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責任。
第二十二條禁止人的父母或其他要求的人應該合理安排人學習、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避免複製人學習報告,防止人沉迷網絡。
第二十三條新聞人的父母或其他婚姻人不得因、身體狀況、散播等不雅性別的人,不得實施家庭暴力,不得脅迫迫不得已、引誘、教傳播、縱容、利用引人從事違法和違法行為社會公德的活動。
第三章國家支持
第二十四條國務院應該組織相關部門製定、制定並及時通報全國家庭教育大綱。
省級人民政府或有條件的設置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該組織相關的宣傳或採用適合當地特定的家庭教育指導讀本,制定相應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工作規範和評估規範。
第二十五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建設家庭信息化共享服務平台,開設教育公益性網上家長學校和網絡課程,開通服務熱線,提供線上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第二十六條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該加強監督管理,教育教育階段學生作業和校外培訓交流,暢通學校家庭傳播宣傳,推進學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組織建立相關家庭家庭服務專業專長,加強對專業的培養、教育工作者、志願者參與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工作。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和需要,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確定家庭教育指導機構。
家庭教育指導機構指導對柳社區學校、學校家長學校及其他家庭教育服務站點進行指導,同時支持家庭教育研究、服務人員自主建設和培訓、公共服務產品研究。
第二十九條家庭教育指導機構應該及時向有需要的家庭提供服務。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履行家庭教育責任,有困難的家庭,家庭教育指導機構應該根據具體情況,與相關部門配合,提供有針對性的服務。
第三條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實際鄉村採取措施,對留守工作十餘項幫助人提供家庭建立檔卡,提供生活幫扶、創業就業支持等關愛服務,為留守普通人的父母或其他人實施家庭教育創造條件。
教育部門、婦女工會應有行政措施,為留守提供幫助幫助人的父母或其他人實施家庭教育提供服務,引導其積極支持患者身體健康狀況、加強親情關愛。
第三十一條家庭教育指導機構傳達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活動,不得組織或改變相組織營性教育培訓。
第三十二條婚姻登記機構和收養登記機構應該通過現場諮詢輔導、宣傳教育片等形式,向辦理婚姻登記、收養登記的父母宣傳教育知識,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第三十三條兒童福利機構、借人救助保護機構必須對本機構安排的寄養、接受救助保護父母的父母或其他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十四條父母在家庭教育時,應該對有父母指導的夫妻雙方提供家庭教育。
第三十五屆全國婦女聯合會婦女聯合會在弘揚家庭美德方面揚中華家風等的獨特作用,傳播家庭教育知識,通過家庭教育指導機構、社區家長、學校文明家庭建設等多種渠道組織主張家庭教育實踐活動,提供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自然人、法條人組織可以通過第三方當事人性家庭教育服務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可以收取政府費用、獎勵獎勵、購買服務等補貼措施,開設家庭家庭教育服務機構。
教育、民政、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監督監督職責範圍內,切實對家庭服務機構從業人員進行指導和教育及。
第三十七條國家機關、企業單位、群團組織、社會組織應將家風建設新生單位文化建設,支持職工參加相關的家庭教育服務活動。
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社區、文明校園和文明家庭等創建活動,應該將家庭教育情況作為重要內容。
第四章社會協同
第三十八條居民、婚禮家庭委員會周邊社區公共服務設施、設立社區家長學校等教育服務站點、配合家庭教育指導機構組織專題、指導的家庭教育知識宣傳,為人們提供幫助父母或其他居民提供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第三十九條中小學校、幼崽將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工作計劃,作為教師業務培訓的內容。
第四十條中小學校、幼兒可以設立學校家長等方式,針對不同的營救實踐人的特點,定期組織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和活動,並及時聯繫、督促報警人的父母或其他夏威夷人參加。
第四十一條中小學校、幼崽根據家長的需求,邀請有關人員傳授家庭教育理念、知識和方法,組織活動倡導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和服務,促進家庭與學校共同教育。
第四十二條具備條件的中小學校指導教師在教育行政部門的下,為家庭教育服務支持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活動提供支持。
第四十三條中小學校發現學生嚴重違反校規校紀的,應該及時、管教,告知其父母其他未婚人,並孩子父母其他人提供有專門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發現成年學生有不良行為或嚴重不良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嬰兒幼兒照護機構、早期教育服務機構應該為父母的父母或其他家庭提供科學養育指導等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第四十五條 醫療保健機構在保健婚前保健、孕育、兒童保健、預防產科等服務時,應該對有關發展、知識人的父母或其他家庭健康科學育和嬰兒早期的宣傳和指導。
第四十六條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紀念館、藝術館、科技館、博物館、兒童中心、公共文化宮、兒童中心等服務機構和愛國教育基地標准定期活動公益性公益性家庭教育宣傳、家庭教育宣傳教育指導服務和實踐活動,開發家庭教育類公共文化服務產品。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該宣傳正確的家庭教育知識,傳播科學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營造家庭教育的良好社會氛圍。
第四十七條家庭教育服務機構應該加強自律管理,制定家庭教育服務規範,組織從業人員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能力。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尋找人住地的居民、承認、婦女、婦女、人的父母或其他中隊人的單位,小學校、兒童等有關以及接觸接觸人的單位,發現父母或委員會其他家庭家庭拒絕、怠於實踐教育責任,或者其他一些家庭教育的問題,需要教育教育、教育教導,必要時督促其接受教育指導。
單位人的父母或發現其他家庭委託人委託代為照護人,有關被委託人不履行家庭教育責任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四十九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在辦案過程中,發現舉報人行為不良行為或實施犯罪行為,或其他人的父母或其他人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調查舉報人合法權益的,根據情況對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附帶訓誡,並可以責令其接受教育指導。
第五十條 有家庭教育工作職責的政府部門、機構有以下具體事項,由上級機關行政主管單位令限期改正;其責任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行製定處分:
(一)不履行家庭教育工作職責;
(二)截留、擠占、挪用或報、冒領家庭教育虛工作;
(三)其他職守職權、玩忽忽或徇私舞的巧遇。
第五十一條家庭教育指導機構、中小學校、幼兒、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早期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正確履行家庭教育指導服務職責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教育改正機構;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必須具備的地方分。
第五十二條家庭教育服務機構有以下具體情況,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改;由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改,由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或註銷登記:
(一)未辦理設立手續;
(二)從事允許業務範圍的行為或行為、引人誤解宣傳,產生不良後果;
(三)侵犯侵權人及其父母或其他侵權人合法權益。
十三條新聞人的父母過程或其他法律人在家庭對網絡人實施網絡教育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暴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等的規定的輔助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實施治安管理犯罪;犯罪構成,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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