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於1998年頒布,並分別於2008年、2019年、2021年修訂。 最新修訂版於29年2021月XNUMX日生效。
共有 74 篇文章。 該法旨在預防火災,減少火災隱患,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
關鍵點如下:
國務院領導全國的消防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應急管理部)對全國消防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部門負責實施。
公眾聚集場所在使用或者開業前,應當對消防安全檢查實行通報承諾管理。 即公共聚集場所投入使用或者開業前,業主或者使用人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部門申請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承諾該場所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提交所需材料,並對其承諾和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檢查發現公眾聚集場所的使用、經營不符合承諾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或者逾期整改的,依法吊銷相關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