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於1986年頒布,分別於2000年,2004年,2009年和2013年進行了修訂。 最新版本於28年2013月XNUMX日生效。
共有50條。
關鍵點如下:
1,在中國內陸水域,灘塗和領海或在中國管轄下的其他海域內進行漁業的所有生產活動,例如水產養殖以及捕撈或收穫水生動植物本法。
2.在漁業生產中,國家應採取政策,要求水產養殖,漁業和加工業同步發展,特別重視水產養殖,並應根據當地情況優先採取不同的措施。
3,國家確定漁業資源的可捕撈總量,並按照捕撈量低於漁業資源增加量的原則實施捕撈配額制度。
4,國家實行漁業捕撈許可證制度。
五,在聯合管理的漁業區和有關國家或在公海捕魚的捕魚許可證,須經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六,在其他國家的管轄海域從事釣魚活動,必須經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七,外國人和外國漁船進入中國領海從事漁業生產或漁業資源調查,必須獲得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許可,並必須遵守本法。
八,禁止在國家重點保護下捕撈,殺害或傷害水生野生動物。 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等特殊原因,需要在國家重點保護下捕撈水生野生動物的,依照野生動植物保護法的規定執行。